公平是各国政府出资高等教育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理由。所谓公平,就是保证所有能够从高等教育中得益的人,不管其社会经济地位、种族与宗教背景如何,居住在何处,都应该能够接受高等教育。那么,高等教育公共支出是否如其所愿,真正帮助了低收入家庭及其子女呢? 高等教育公平程度的研究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根据高等教育公共支出的直接受益人看高等教育的公平性;二是根据不同收入群体从公共高等教育中得到的净收益考察高等教育的公平程度。 一、公共高等教育支出直接收益人方法与研究结果 这种研究方法,就是通过不同收入阶层占总人口比重,与来自该收入阶层的大学生占大学生总数的比重的关系来分析高等教育公共支出的公平程度。如果完全公平,两个比重应该相等;如果前者大于后者,表明高等教育公共支出有利于该收入阶层;反之亦然。来自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研究结果表明:高等教育公共支出还是有利于高收入家庭的。 日本1972年高等教育公共支出利益的家庭分布完全按照上面研究方法进行,研究结果表明(注:曲则生:《日本高等教育社会学文集》,上海,百家出版社,1989年。):最低收入的20%阶层拥有大学生比例仅为6%,较低收入的20%阶层、中间收入的20%阶层、较高收入的20%阶层和最高收入的20%阶层分别拥有大学生比例为10%、14%、17%和52%。也就是说,除最高收入阶层外,其他阶层均不超过20%。而最高收入阶层就占整个大学生数的大约半数以上。世界银行1984年的一份研究报告,考察了发展中地区的中上层阶级——白领阶层以及该阶层子女接受高等教育情况(注:World Bank.World Development Report.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4.)。结果表明:尽管白领阶层在人口中只占少数,但是这些阶层的子女却占了大学生人口中的大多数。白领阶层人口在拉丁美洲、非洲法语国家、亚洲和中东地区的人口比例仅分别为15%、6%、10%和10%,但是其子女占大学生比例却分别达到45%、40%、43%和47%,占大学生比重超过占人口比重分别为30、34、33和37个百分点。这一现象在南部非洲地区尤为严重,两个比重差距高达67个百分点(占总人口比例和该阶层子女占大学生比例分别为13%和80%)。 由于种种原因,高等教育的限额招生常常使低收入阶层子女不能进入高等院校。但是,在所有发展中国家,高等教育的学生平均补贴与初等教育(主要代表穷人的地方)的比率平均是25∶1;非洲超过50∶1。结果造成政府对高等教育的补贴在很大程度上并非偏向低收入家庭(见表1)。在表中的所有国家,高等教育相对于其他教育而言,更偏向高收入阶层。在绝大多数国家最高收入的20%人口都享受了40%左右的高等教育政府补贴,享受初等教育政府补贴的比例则低于20%。印度尼西亚尤为极端,最高收入的20%人口享受了83%的政府高等教育补贴,享受政府其他教育补贴则低于20%。与此相应,最低收入的40%人口享受政府高等教育补贴的百分比低于17%,享受政府其他教育补贴的比例则达到46%。在多米尼加共和国,低收入阶层子女享受政府高等教育补贴也明显处于劣势,最低收入的40%人口只享受了2%的政府补贴,最高收入的20%人口所享受的补贴相当于最低收入40%人口的38倍。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按照公共财政构建政府支出成为必然要求,有关高等教育公共支出直接受益者方面的研究得到比较大的发展。到目前为止,比较系统的研究资料主要有1998年香港大学对我国四城市14所高校的13511名在校大学生的调查,以及2001年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对全国10489名在校大学生家庭情况的抽样调查。但二者的统计结果差异很大,上海财经大学的统计数据表明目前人均年收入高于10000元的家庭子女是高等教育公共支出的主要受益者,而香港大学的调查数据表明人均年收入小于1000元的家庭子女是高等教育公共支出的主要受益者。造成二者差别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一是缺少公认的收入阶层收入区间的数据。长期城镇与农村人口收入统计的分裂,造成现有资料只能计算各个收入阶层的年平均收入,不足以计算收入区间;二是样本的随机性有待进一步证实。众所周知,收入差距在我国的地区之间、城乡之间、行业之间非常明显,吉尼系数超过0.4的国际警戒线已经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那么,有关我国高等教育公共支出直接收益者的研究结果说明了什么结论?又如何克服现有资料的一些缺陷,发现我国高等教育的主要直接受益群体呢? 二、我国公共高等教育支出直接收益人方法的变异及其研究结果 由于缺少客观的收入阶层划分标准以及足够随机的样本数据,现有调查资料的结论差异也许会令某些人怀疑我国高等教育公共支出的主要收益人群是否为中高收入家庭,但如果我们将研究方法做些变通,同样会使我们确信高等教育公共支出的主要受益群体为中高收入阶层这一结论。 第一,在同一样本数据中,考察同一收入范围内的大学生在不同入学年份(收费力度不同)的变化,进而发现成本补偿政策对低收入群体接受高等教育的限制作用。从两家单位的调查结果中我们可以发现:随着高等教育招生规模的扩大,收费程度的提高并没有引起高等教育受益群体的巨大波动。换句话说,收费限制低收入阶层接受高等教育的作用并不十分明显(见表2)。例如:香港大学的研究结果表明,人均年收入低于2000元的家庭子女占大学生比例在四个年级基本为40%左右,而上海财经大学的研究结果表明为这一比例在四个年级基本维持为20%左右。而家庭人均年收入大于一万元的高收入阶层子女占大学生总数比例,随着高等教育成本补偿力度增加,两个样本都呈现出比例下降的趋势。因此,尽管二个样本不同,但随着高等教育收费力度的逐年增强,不同收入群体子女接受高等教育比例在不同年级基本平稳,变动幅度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