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学组织与韦伯原则 马克斯·韦伯认为,等级分明的科层组织制度比其他任何组织制度都更加优越,科层组织在实现组织目标方面比其他所有组织形式更为有效。其科层组织理论可概括为五个要点:(1)为实现一个组织的目标,应把组织的全部活动进行划分从而确定专业化职务,并分配给各个成员。(2)各种职位按等级原则组织起来,有明文规定的权利和义务。(3)组织中每一项工作都必须按严格的规章制度来进行,防止工作的不确定性。(4)组织中人员的任用完全根据职务上的要求通过考试和教育训练来实行。管理人员有固定的薪水和明文规定的升迁制度。(5)组织人员之间的关系完全以理性为指导原则。 大学是一个按照科层方式组织起来的教育机构,但大学的内部治理结构是否体现韦伯所提出的科层组织的特性,看法不一。一种观点认为,大学制度结构比较松散,它虽然有组织、目标、分工,但教师在处理工作和学生关系等方面,则有很大的自由度,不受过多束缚,教师的职业几乎是一种自由职业,因此大学管理的特点从性质上与科层原则是对立的。第二种观点认为,大学组织是比较典型的科层组织,马克斯·韦伯对科层组织原则所作的阐述,完全适用于对大学组织内部治理结构的分析。第三种观点认为,大学组织既具有典型的科层组织特性,又具有典型的非科层组织特性,因此,它是集科层组织和非科层组织二元特性为一体的组织。 马克斯·韦伯之所以一直认为科层组织制度比其他组织制度更为优越、更为有效,其前提是这样的科层组织能够较好地贯彻他所描述的完整的科层组织原则。如果仅有一个科层组织的外壳,而内部治理结构松散或充满矛盾,不能很好地贯彻科层组织的原则,则不是韦伯所推崇的真正意义的科层组织,也不可能实现理想的工作效率。 二、中国公立大学的科层组织特性 中国的公立大学从组织形式上看属于比较典型的科层组织结构,在内部治理结构上其非科层表现并不突出,这一点与世界上许多大学不同。一般情况下,多数大学学术权力形成和运作的过程与科层组织系统是不相吻合的,学术权力自由运作方式的特性使其在许多方面表现为非科层组织系统的特性,学术权力越大,这种特征越明显。中国公立大学在组织形式上是完整而严密的,学术权力因服从于行政权力,基本上被融入学校科层组织系统的管理方式之中。 目前,中国的公立大学一般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院)长负责制”,大学组织结构呈一个“双子权力系统”(二元权力结构)[1]。(见图1、图2) 图1 中国公立大学“双子权力系统”科层组织图
注:1.党政系统设7个等级,即正校级、副校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科员级。 2.该图示假定有一位党委副书记、一位副校长,下属各层管理宽度为2。若领导职数增加,图示中相应层级的宽度就会增加。 图2 中国公立大学“双子权力系统”层级对照图
注:1.为了便于分析,将学校党务系统和行政系统复杂的支流系统浓缩为该图式。 2.实行校(院)长负责制的学校仍可参照该图式。 中国公立大学与政府机关一样有其明确的、严格的权力等级,这种等级在生活待遇和工作条件上执行相应的级差。公立大学均有较为庞大的管理机构和大量的管理人员,在党务和行政管理系统,由党委书记和校(院)长两个牵头人,形成双子科层组织系统(注:本文所提出的二元权力结构,是指大学党务和行政两个权力系统,并认为这样表述更符合中国公立大学的实际。)。因大学管理的外部性,党委书记的授权要高于校(院)长,虽然两个牵头人各有分工,但其行政级别和待遇完全在一个等级上。这样,党委书记和校(院)长在本来严格的科层组织上并没有形成实际的分层,即两者没有再划分等级,从而使授权的实现在大学科层组织系统的设计上遇到障碍。科层组织原则不允许在一个规范的组织系统内有两个牵头人。行政级别和各种待遇的平等,使两个牵头人在行使职权时暗含心理障碍,这种障碍可能是有意识的,也可能是无意识的。党委书记的特别权力在科层组织上没有正式的名义,对科层组织的控制,尤其是对校(院)长的控制要靠科层组织之外的力量。两个牵头人之间的合作因缺乏严格等级所拉开的权力级差,往往只能依靠自身素质中德性的涵养调适学校权力的运作。党委书记和校(院)长(或党委和校行政)权力对接常呈现如下几种几何状态。(见图3) 图3 中国公立大学双子权力对接图示
说明:○表示党委书记权力域,有时也表示党委权力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