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对于组织结构及其影响因素的研究一直是组织研究领域中的一个核心问题。[1]从已有的研究文献看,我们对于组织结构的认识很有限,无法确定组织的普遍合理结构形式。[2]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在于,影响组织结构的因素比较复杂,组织结构难以度量。在中国高等教育研究领域,对于高等教育系统层面的分析较多,对组织层面的研究较少。有限的大学组织研究多集中在办学规模、收入支出、办学条件等方面,而对于组织结构问题的探讨较少。[3] 大学组织结构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学科结构,二是管理结构。大学学科结构是指学校内部的系科设置和专业设置情况。它是大学的核心结构,对于教学和研究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管理结构是指大学设置的各个行政管理部门、党团和工会机构及其相互关系。它们属于辅助和协调机构,职能是调动社会和学校的各种资源,为学术活动的进行提供必要的专业服务和咨询。 本文主要讨论1980年代以来中国大学管理结构的变化及其影响因素。提出的研究问题是:从1980年代初到2001年,中国大学管理结构发生了哪些变化?这些变化表现出什么规律?影响大学管理结构变化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二、组织结构理论与研究假设 在理性系统视野里,组织是一个封闭的系统,组织成员在考虑任务要求的基础上设计确定了组织结构,而在开放系统视野里,组织是一个开放的系统,组织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受环境因素的影响。[4]其中有些组织受技术环境的影响较强,而受制度环境的影响较弱。与此相对,另外一些组织受技术环境的影响较弱,而受制度环境的影响较强。当然还有一类组织受技术环境和制度环境的影响均较强(或弱)。因此,可以从环境角度把组织分为四种类型(如图1所示)。大学组织受制度环境的影响较强,受技术环境的影响较弱。[5]根据大学组织的这一特性,我们推测大学的组织结构不仅要满足实现内部功能的需要,还要满足外部环境的要求。从动态角度看,当外部制度环境变化时,相应地要求大学内部结构,特别是那些完成制度任务的机构作出调整,从而保证大学组织结构与外部制度环境同型,所以,大学组织结构的变化反映着社会环境的变化。
图1 根据环境对组织进行分类 资料来源:Scott(1992) Organizations:Rational,Natural and Open Systems,third edition,Prentice-Hall,p133. 另外,大学组织结构具有“松散联结”(loosely conpled)的特点。具有这种特性的组织对于环境的适应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当环境变化时,组织内部要素之间的牵制较小,每一个单元可以相互独立地作出反应,以适应外部相互矛盾的需求。[6]对于具有技术性和紧密连接特征的组织来说,如果组织的规模越大,组织内部的分化程度也越大,需要设置较多的协调机构和配备较多的管理人员对内部单元进行整合,因此管理机构的规模会随着组织规模的扩大而扩大。[7]由于大学组织受制度环境的影响较大,又是一个结构松散的组织,大学管理机构的规模与组织规模之间的关联性可能是较弱的,组织规模只能部分地解释管理机构规模的变化。当然,管理机构规模与组织规模之间的关系是制度环境的函数,从管理机构规模与组织规模之间的关系可以间接地判断管理机构设置的外部倾向性或内部倾向性。 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在1960年出版的《现代社会的结构与过程》(Structure and Process in Modern Societies)[8]一书中,从功能角度出发,把组织的结构划分为三个层次,这三个层次分别是技术层、管理层和制度层。组织结构的核心层是技术层,从事主要“产品”的生产;在技术层之上是管理层,其主要功能是协调组织与任务环境之间的关系;最高层是制度系统,它的功能是将组织与更大的社会系统联系起来,从而取得组织生存所需要的资源和合法性地位。与一般组织相同,我们也可以把大学组织结构分为三个层次。技术层次与学术活动有关,它是指大学中的院、系、专业和课程计划等;管理层次和制度层次包括所有的行政机构和党群机构。至于其中哪些机构属于管理层次,哪些机构属于制度层次,虽然对此没有绝对的答案,但是一般来讲,组织的有些机构比较偏向于处理学校内部的事务,如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等,可以把它们划归为管理层次;而有些机构比较偏向于处理组织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如新闻中心、法律机构等,可以把它们划归为制度层次。对于中国大学来说,可以把管理机构分为行政机构与党群机构两类。 制度理论是组织理论中的一个流派,它对于组织相似性现象具有很强的解释力,因此也可以用来分析组织结构的形成及其影响因素。[9]制度理论的核心思想是,组织通过设置与外部制度环境要求“同构”的机构,达到与制度环境的融合,从而获得社会合法性和组织赖以生存的资源。在制度理论看来,组织结构的变化在较少情况下是由于竞争或效率驱使的,组织结构的变化也不一定必然带来效率的提高,而在很多情况下,结构变化是制度环境作用的结果,组织为了满足制度环境的要求,有时甚至不得不以牺牲效率为代价来换得合法性地位。[10][11]由于早期的制度理论过于强调制度因素对组织结构的影响,所以引来了一些批评意见,它的一个不足之处在于,忽视“制度化分解”(deinstitutionalization)的过程;过分强调“合法性”(legitimacy)的作用,而相对忽视“效率”的作用。也就是说,制度理论强调了效率和合法性之间对立的一面,而对于两者之间的互补性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实际上,效率和合法性对于组织的影响往往是同时存在的,在有些情况下,两者此消彼长,为了获得合法性地位,不得不牺牲效率,或者为了取得效率,不得不损失合法性地位,但在另外一些情况下,两者又相辅相成。实际上还存在着另外一种情况,即组织本身无力摆脱在旧制度下形成的低效率的桎梏,制度环境变化为组织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促使组织改变惰性,提高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