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费方面的任何决策都与教育成本有关。学费与高等学校直接成本的关系有三种。第一是学费与直接成本相等,此时学校不需外界支持可正常运行;第二是学费只相当于部分成本,学费属于成本补偿,学校正常运行需其他经费来源,如国家财政和社会捐赠等;第三是学费超过成本,学校在这一项目上出现盈余。如果学校没有直接教育成本,则不应当收取学费。研究生学费如何定价目前有两种理论可以选择作为基础。一种是将研究生教育整体作为私人产品而提出的多因素市场确定论[1],另一种是将研究生教育作为与本科教育一样的准公共产品(或称混合产品)而提出的成本补偿理论,后一种理论及相关学费政策在我国本科高等教育阶段进行了比较成功的实施。这两种理论对于研究生生均教育成本都有关注,成本补偿理论中生均教育成本更无法回避,因为学费只能是生均教育成本的一部分,理论上只有计算出生均教育成本后才能比较合理地确定学费。正因为如此,对研究生生均教育成本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当然意义并不仅在此。 一、区分教育成本与非教育成本 教育成本被定义为社会为完成教育活动而付出资源的经济价值。对成本的分析,包括成本水平、成本结构、成本分担状况、成本收益分析等。成本分析能够揭示教育政策的成本含义,评价教育改革的财政可行性,因而对于高等教育领域内的政策制定、规划及监控十分重要。[2]按照经济学框架,教育生产被比作经济生产,教育投入通过教育过程被转化为教育成果——包括学校教育效果和学校教育收益。[3]如果某项学校投入没有进入教育过程,也不可能转化为教育成果,则这项投入不属于教育成本。 目前研究生尚未普遍收取学费,国家财政拨款一部分投入了研究生教育过程,一部分没有投入教育过程,也并不产生教育成果。这些投入包括给予研究生的普通奖学金、管理费用补助、医疗费补助、住房补贴以及学校设施损耗费用,这些科目原则上不应计入学校教育成本。 研究生在学期间需要交纳学费,学费与教育成本相关;此外学生还有一些其他直接消耗,相关费用包括餐费、住宿费、书籍费、交通费、医疗保险费、设施损耗费、管理费用如注册费以及一些选择性(并非人人必须)收费项目如成绩单制作费等,这些费用在性质上与学费有所区别,可通称为杂费。目前餐费、书籍费和交通费已由学生与服务供应商直接发生联系,由供应商收取;住宿费各高校已开始收取,但仍从国家拨款中给予补贴;医疗费从国家拨款中给予补贴;保险费已开始收取,但与医疗费用关系尚不紧密;注册费、设施损耗费与学费没有分离。以上几项费用中,住宿、医疗、管理、设施损耗成本均由国家拨款进行暗补。 目前在本科收费中杂费没有与学费分离。根据成本补偿理论,学生所交纳学费应是其教育成本的一部分,但目前作为分母的教育成本中实际包含教育成本和医疗、住宿补贴等非教育成本。在制定研究生收费政策时,只有将教育成本与非教育成本明确分离,从而将学费与杂费分离,才能使研究生学费问题更加清楚。 舒尔茨在其《教育的经济价值》一书中提出,学校教育过程所消耗的资源要素包括教师、图书馆工作人员和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等的服务成本,维持学校运行耗费的要素成本,以及学校房屋、土地等的折旧、陈废及利息成本,但不能包括与教育服务无关的附属活动成本,如学生食堂、住宿、运动队活动等项成本,也不包括向学生提供的奖学金、补助等“转移支付”性质的支出。[4]这里“与教育服务无关的附属活动成本”就是杂费的成本含义。与学校教育成本相比,杂费成本消耗在以下几方面体现出不同:(1)教育成本进入教育过程,产生教育效果;杂费类成本不进入教育过程,不产生教育效果。(2)学生如果不选择接受学校教育,学校教育成本就根本不会发生,但杂费成本项目基本会发生(餐费项目很容易理解,学校注册费会变为其他类型的管理费用),只是数额有所不同。(3)学校是教育服务的提供方,因而是教育成本的直接付出方,也应当是学费的最终收取方,但学校不必是非教育服务的提供方,不一定是杂费的最终收取方,有可能是暂时收取方,或代收方。例如,医院是学生医疗服务的直接提供方,医疗保险改革之后学校收取学生医疗保险费,但学校只是医疗保险费的代收方,保险公司是最终收取方。(4)学生对学校教育总体(不仅是课程)没有选择权,因而对学费总额没有选择权;但学生对杂费成本消耗具有很大的选择权,因而杂费必然体现出差异性。 将非教育成本与教育成本分离的直接政策含义是,在明确区分会计主体后,学校应为相关杂费项目设立独立会计科目,独立核算并开始收取杂费。在将目前国家对杂费项目的暗补转为明补之后,各杂费会计科目应当实现收支平衡,因此杂费成本将非常容易计算。从会计上讲,区别学校教育成本与非教育成本并将学费与杂费在操作上分离是可行的。以下以住宿费为例,利用现有会计资料计算住宿费成本(即住宿费定价方式)。 在完全实现住宿社会化之后,学生的住宿服务由学校之外的住宿供应商提供,其定价由市场进行,与学校无关,住宿费价格中包含供应商利润。目前对于全日制高校而言,保有一定学生宿舍并要求低年级学生住宿是应当的,学校住宿费定价只应等于学生宿舍支出,不包含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