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独立学院,也叫民办二级学院,是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过程中产生的新的教育组织形式。它为公立高校扩大招生规模,提高办学能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其较高的学费、较低的入学门槛以及多种多样的举办形式使其存在的合理性受到质疑。教育部为此也出台了“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但对于什么是新制独立学院,新制独立学院与独立设置民办高校、公立高校新校区、公立高校传统院系有何实质性区别,新制独立学院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形式有什么样的本质特征等基本问题依然需要深入探讨。理清这些问题是对新制独立学院作进一步分析的前提,也是对蜂拥而上的办学实践进行规范管理的基础。本文尝试从产权的角度对此提出一孔之见。 一、新制独立学院的主要举办形式 新制独立学院自出现以来,各校的举办形式差异较大。部分新制独立学院是公立高等学校与企业单位共同投资创办,部分新制独立学院是由公立中专、大专学校与公立大学重组升格而来,部分新制独立学院是原有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主动挂靠公立大学形成,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 1、民办高校挂靠公立高校,成为新制独立学院。四川师范大学“电影电视学院”(影视学院)是这种类型的代表。该学院是四川师大与原四川电影电视艺术进修学院(公民个人办学)于1997年正式签订协议成立。新学院成立后,各专业招生列入国家艺术院校招生计划。学生毕业时颁发四川师大大专毕业文凭。学院自筹经费,在成都西郊独立建院,占地260亩,建筑面积5万余平方米。学校财务独立,教学管理和师资力量依托四川师大的支持。[1] 2、公立高校与企业共同投资创办新制独立学院。苏州大学“文正学院”是典型代表。苏州大学文正学院是苏州大学与苏州市凯达房地产有限公司联合举办的新制独立学院。占地面积500余亩,基础建设总投资规模3.6亿元人民币,在校生设计规模为10000人。文正学院所有硬件投入,包括土地、校舍、教学科研及办公设备由民营凯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学院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及教学计划的制订与实施、师资选派、教学质量监管与保证等软件由苏州大学投入。学校具有独立校区,独立教学,独立财务管理。[2] 3、公立高校与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共同设立新制独立学院。郑州大学“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可谓此种类型代表。该学院是以王广亚为董事长的台北广兴文教基金会与郑州大学合作兴办,学院位于郑州市南郊新郑双湖开发区,占地110亩,现设有国际贸易系、会计系、企业管理系、市场营销系、资讯管理系、商用英语系六个系和一个成人教育部,学院董事长为台湾知名教育家王广亚先生。[3] 4、公立大专、中专学校划归公立高校所有,升格成为新制独立学院,如浙江工业大学下属的“之江学院”。“之江学院”是一所中专学校“杭州船舶工业学校”愿意在提高层次的基础上划归浙江工业大学所有。该中专学校具有近40年办学历史,地处杭州之江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内,占地面积230亩。与校本部相距15公里左右。之江学院有独立校园,独立的管理队伍和原杭州船舶工业学校的师资。[4] 5、公立高校与地方政府共同创建的“新制独立学院”,如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成立于1999年7月,是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与浙江大学合作办学,并与浙江省电信实业集团共同发起创办的全日制本科普通高校。城市学院位于杭州市第二文教区。学校占地1026亩,校舍面积21万余平方米。学院面向省内外招生。学生毕业后授予国家统一印制的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毕业证书,并经浙江大学学位委员会审核,授予浙江大学学位证书。[5] 虽然新制独立学院的举办形式不一,但各种形式的独立学院都具有按比母体高校低的录取分数线招生,按办学的全成本收费,按热门专业培养的共同特征。 二、新制独立学院的概念及其本质特征 与新制独立学院的举办形式多样相似,目前还没有一个被各界广泛接受的新制独立学院概念。学术界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各有侧重。管理层的解释也是以外延的界定为主。 概念一:新制独立学院是由社会力量出资提供办学所需的一切硬件设施,由公立高校提供办学所需师资、管理人员等软件的办学组织形式。[6]该定义把学院创办所需资源投入主体的不同作为衡量标准。 概念二:新制独立学院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创办的或附属于普通高校的、具有制度创新内容(包括学院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筹资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的二级学院。[7]该定义侧重用体制和运行机制的不同作标准。 概念三:指以财政拨款之外的社会资源为主要经费来源、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和独立性、依附于国有大学的综合性二级学院。[8]它既强调了经费来源的不同,也强调了自主权的不同。 管理部门对新制独立学院的认识集中反映在教育部颁布的“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中。[9]该“意见”将独立学院界定为“由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而“意见”将“新机制”明确定义为“民办机制”,“新的办学模式”定义为“独立学院应具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一些普通本科高校按公办机制和模式建立的二级学院、‘分校’或其它类似的二级办学机构不属此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