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产业的发展以及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高等教育快速、健康、持续、协调发展的要求与有限的高等教育资源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为了使有限的高等教育资源得到更为合理的配置、更加有效的利用,为了改变长期困扰中国高等学校发展的布局不合理问题、结构不合理问题以及规模不合理问题,提高高等学校的办学效益和经营管理效率,近年来中国的高校之间展开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合并活动。而且这种合并活动并不仅仅存在于公立高等学校领域,在民办高校中也同样存在。 一、我国高等学校合并的典型特征 不管从西方国家研究合并的文献上看,还是按照实践操作中的惯例,“合并”与“产权转让”都是紧密相连的两个概念。因此,在西方,“产权转让”可以说是“合并”的代名词。但是,在中国,特别是在高等教育领域,高等学校之间的合并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产权转让问题却要复杂的多。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中国的高校合并和产权转让问题已经偏离了国际惯例,或者说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合并和产权转让。它带有以下几个典型特征: 1.中国高校合并的动力偏离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际惯例,表现为高校合并的动力不足。在市场经济比较成熟、发达的国家里,合并行为的发生往往是社会经济组织为了更好地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而主动选择的一种扩张发展战略,存在着强烈的扩张动力。但是,在中国,高校合并的兴起主要是为了替大量存在的、规模狭小的、效益低下的高校寻找出路。(也许有人认为,中国高校合并的兴起,存在着优势高校求发展、劣势高校求生存的双重动因。笔者的看法是,虽然在高校的合并过程中客观上存在一些优势高校相互合并的所谓“强强联合”的现实,但从高校合并的整体上来说毕竟只是少数,而且从政府的角度上看,搞合并主要就是出于消灭劣势高校的动机。或者说高校中普遍存在的布局不合理、结构不合理、规模不合理,从而造成劣势高校过多的问题是中国高校合并的主动力。)在中国,高校合并被当成了一把开启劣势高校办学效益低下难题的“万能钥匙”,是在劣势高校大量存在,失去竞争力,面临被市场经济淘汰的困境时所采取的一种策略。因此,我们可以说,中国高校合并的兴起,恰恰走了一条与市场经济国家相反的道路。 2.中国高校合并中的政府行为问题。与中国的高校合并消灭劣势高校的动力特征相联系的是,政府对高校合并进行行政干预的问题。在中国,迄今为止绝大多数的高校合并是由政府有关部门牵线搭桥和具体组织实施的。高校合并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这就很难避免行政性合并。并非高校合并中的所有的政府行为都是不必要的,国家应该制定法律法规,对高校合并进行法律监督,同时,作为公立高等学校的所有者,在明确了高校产权主体的前提下政府也可以以所有者身份对高校合并这类学校重大决策问题行使权力。问题在于,目前高校合并活动中政府的过多的、盲目的干预行为,确实给高校合并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比如,某些政府部门出于政绩等方面的考虑,“劝说”一些优势高校合并那些劣势学校,从而出现了所谓的“拉郎配”,结果,好的学校被坏的学校拖垮。无论如何,出于学校自身发展要求进行的合并行为与政府有关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的合并行为,其动机是完全不同的。由此,我们得出结论,中国的高校合并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政府行为,而非市场经济中的一种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行为。 3.中国公立高等学校的“准合并”问题。这是笔者根据经济学界研究国有企业兼并问题的有关文献所提出的一种观点。在典型的市场经济中,合并行为的内涵及实际意义就在于,通过所有权或产权在不同所有者之间的交易而实现控制权的转移。但是在中国,公立高等学校的剩余索取权和最终控制权是分离的。从理论上说,公立高校的剩余索取权和最终控制权似乎都集中在中央政府手里,但实际上的情形表现为:公立高校的剩余收益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作了分割,其控制权也在不同的党政机关之间作了分割。本来国家作为所有者和最终出资人,是不必经过合并这一步,也能实现公立高校控制权的转移的。但正是由于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这种分离和分割,使得公立高校之间的合并行为,具有了“准合并”的性质。 在公立高等教育中,镶嵌在行政层级制度中的产权结构以及由这种产权结构所派生出来的高校监督机构,是公立高校准合并机制产生的基础。所谓行政层级制的国有产权结构的表现形式为“全民——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公立高校”的格局。在这种产权结构下,公立高等学校之间的合并行为,并没有引起最终意义上的产权交易和流动,所以严格说来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高校合并行为。但是正如前面所言,既然合并的内涵可以概括为社会经济组织所有权的转移和组织产权的转让两重内涵,那么,在同一所有者主体的高校之间(主要指公立高等学校之间)也应该能够发生合并行为。这是因为在合并过程中,尽管公立高等学校之间不会发生财产所有权主体的转换,但它们之间却发生了学校产权(即在学校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对学校各种资源及生产要素的组合支配权力)的转让,因而构成了第二重意义上的高校合并。 以上的分析表明,中国的公立高等学校之间的合并行为并不是经济学所研究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严格意义上的合并行为,我们姑且称它为“准合并”。 二、我国高等教育产权流动与高等学校合并的深层矛盾分析 1.主体结构落差造成高校合并行为错位,主要表现为政府干预过多,政府行为取代了学校行为。 这是因为在公有制条件下,公立高校的终极所有者是国家,政府代表国家来行使对公立高校的所有权、行政权和财产权合一。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政府的多个职能部门都能够行使公立高校的所有权职能,但同时又没有一个政府部门具体承担公立高校财产的责任。正是这种产权管理的现状造成了高校产权交易和合并主体的混乱:是应该由政府部门来行使产权主体的职能?还是应该成立专门的产权经营机构来充当产权主体?抑或是由高校来作为产权交易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