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0-0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064(2004)04-0037-04 随着公共产品理论的问世,无论是经济学领域,还是教育学和社会学领域,都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效率提供边界作为衡量政府和市场效率边界的重要指标。在经济实践中,还有另外一种非常重要的产品形态,那就是介于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准公共产品。由于准公共产品的主要特性是消费的排他性和竞争性以及收益和成本的外溢性,从而使得该产品的最优提供模式为政府和市场的联合供给模式,而高等教育不仅在消费上具备着鲜明的排他性和竞争性(有限的高等教育产品供给并不可能满足全社会的所有消费需求),而且在收益和成本上具备着鲜明的外溢性(接受高等教育的人越多,社会中的知识资本和道德资本将越多,从而有益于整个社会。而高等教育的成本则部分来自于其他纳税人),因此,高等教育是典型的准公共产品,而这正是全球性高等教育财政体系改革的基础理论依据。 一、准公共产品: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理论基础 由于高等教育是典型的准公共产品,因此,当全球的高等教育体系面临着日益严峻的财政危机时,成本分担理论(又称成本补偿理论)便应运而生了。1984年秋,时任美国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分校校长的约翰斯顿(D.Bruce.John-stone)在美国科罗拉多召开的“2000年议程”(An Agenda for the Year 2000)的一次会议上首次提出了“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Cost Sharing)。由于成本分担理论不仅符合高等教育的准公共产品属性,而且还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日益严峻的高等教育财政危机,因此,成本分担理论从诞生之日起就在全球的高等教育界获得了广泛认同并迅速推广开来。 “成本分担理论”的核心思想为“谁受益,谁付款”。而高等教育的受益者既包括了政府和社会,也包括了受教育者,因此,政府和个人均应在其受益范围内支付教育经费。高等教育的这种公益性(或社会收益性)和私益性(或个人收益性)不仅在理论层面获得了广泛而深入的阐释,而且还在实证研究层面为各国学者所广泛认同。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当属萨卡洛布洛斯于1973年在《教育收益:国际比较》一书中对32个国家的教育收益率进行的研究。尔后,他又先后三次(1981年,1985年,1994年)对教育收益的国际比较进行了扩展研究。萨卡洛布洛斯所计算的教育收益率不仅包括了教育的私人收益率(私人产品层面的收益),还包括了教育的社会收益率(公共产品层面的收益)。下表是以萨卡洛布洛斯的数据为基础并适当参考其他数据而得到的高等教育的收益率概况。 表1 各国高等教育的收益率概况(%) 国家年份高等教育收益率 (地区)私人收益率 社会收益率社会收益率/总收益率 加拿大 1985 8.34.3 34.13% 英国 1978 23 7 23.33% 香港 1976 25.2 12.4 32.98% 日本 1976 10.4 6.9 39.88% 韩国 1986 17.9 15.5 46.41% 台湾 1972 15.8 17.7 52.84% 泰国 1970 14 1144.00% 从表1可以看出,高等教育的私人收益率和社会收益率之间存在着两大特征:一是高等教育的私人收益率普遍高于社会收益率;二是高等教育的社会收益率与相应国家或地区的私人收益率都相差不大,其中社会收益率占总收益率的比重从最小的23.33%(英国)一直到52.84%(台湾)。如果考虑到高等教育所产生的无法准确计量的外部效应,则高等教育的社会收益率在总收益率中所占的比重将要远高于表1中的数据。这与世界各国实施的成本分担实践是比较吻合的。例如美国的高等教育在20世纪70~90年代期间的学费收入占其机构成本的25%左右,而到了1988年,少数州立高等教育机构的学费占到了其机构成本的1/3左右;加拿大各省公立大学的平均学费水平与美国高等教育机构大体相同或略低,例如安大略省1988~1989年度的普通文理科的学费约占其运行成本的25%;而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机构的学费在1989年重新出现时约占其机构成本的20%左右;日本高等教育机构的学费在1988年时约占其教学成本的15%~20%。正是参照这些国际通行的做法,我国明确规定,各公立高校收取的学费总额不能超过其机构运行成本的25%。 截至目前,建立在准公共产品理论基础上的成本分担体系已经在全球范围内获得了广泛认同。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高等教育的成本分担(或成本补偿)体系都在全球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助学贷款:高等教育成本的递延回收模式 成本分担理论的成功应用打破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由政府包办高等教育一切费用的高等教育财政体制,从而重新建立起了“多元化”的高等教育财政模式。随着“多元化”高等教育财政模式的日趋完善,作为准公共产品的高等教育又暴露出了另外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那就是随着高校学费水平的不断提高,来自低收入家庭的贫困学生将很难顺利地接受高等教育,从而使得高等教育的机会均等问题面临着严峻挑战。为此,各国相继推出了以资助贫困学生接受高等教育为目标的学生助学贷款。这样就使得高等教育的接受者实现成本分担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收取学费;另外一种是通过贷款,推迟交学费,进而实现成本的递延回收(Deferred Cost Recovery)。但是,高等教育的公益性又同时要求政府必须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确保高等教育机会的公平性,这种公平性的内在要求不仅决定了政府必须在学生助学贷款体系中所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同时也直接决定着成本递延回收模式的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