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指出,现行高校纪律处分制度和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在实际实施过程中暴露出许多缺陷与不足,主要有:(1)高校“处分权”性质不明,导致“处分”定位不准。高校处分权是介于学校内部纪律处分权与行政主体的处罚权之间的、性质不明的权利。如作为纪律处分,开除学籍等对学生的处分就超出了学校的职权范围,其合法性令人质疑;如作为行政处罚也不妥当。由于高校处分权性质界定不明、适用范围模糊导致法院难以受理此类案件。(2)高校处分权的立法存在缺陷,易与上位法冲突。目前对学生处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管理规定》,而对学生做出退学等处分则是对学生教育权和自由权等的处分,因此,在学校规章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了冲突。(3)高校学生权利救济途径不畅。一方面我国现行教育法律体系尚未设定法律救济程序,另一方面,学生申诉制度也基本上无章可循。笔者认为应重新构建一个公平合理的高校处分制度和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具体为:(1)高校处分权应定性为行政处罚权,惟其如此,才可能将处分争议纳入现有行政纠纷调整体系。此外,还应进一步提高立法层次,制定《学生法》;(2)建立救济途径二元化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第一种途径是在学校内部建立规范的学生申诉制度;第二种救济途径是行政诉讼制度。笔者认为应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统一的《学生申诉条例》,并具体指出了制定申诉条例应具备的基本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