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640-05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0059(2004)04-0053-04 一、高校学生贷款在中国的出现和政策变迁 1986年7月,国家教育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该文件的出台与实施标志着中国高校学生贷款历史的开端。据此,一些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也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贷款办法。各种贷款办法的实施,曾对贫困生接受高等教育起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学费的增长,该类覆盖面和数额较低的校内贷款(后来普遍称之为校内贷学金)日益显露出其“力不足”之处。 自1999年开始,我国开始实行新的学生贷款计划,即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在实施过程中,国家助学贷款经历了从试行到全面推开到面临困境的五个时间段。 1999年5月到12月,确定了国家助学贷款的性质——商业性贷款,将其纳入正常的贷款管理;确定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两级管理体制、并组建了决策和管理机构;从1999年9月1日开始,由中国工商银行在北京、上海等八个城市开始试办有担保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对于特困生贷款到期无法收回的部分,由提出建议的学校和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共同负责偿还,其中学校偿还60%,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偿还40%。严格的借款条件和担保要求并没有获得预期的学生贷款的巨大增长,这一阶段的国家助学贷款发放额十分有限。 1999年12月到2000年6月,为解决担保难的问题,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决定对十八岁以上的在校大学生发放无担保助学贷款,要求学校提供介绍人和见证人,停止执行学校和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对特困生贷款负有的连带还款责任,并允许对国家助学贷款的呆坏帐进行核销。同时,进一步加强了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业务。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均可开办面对接受非义务教育学习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发放的商业性贷款。经过这些政策调整后,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量有了一定程度的增长,但与庞大的贫困生群体相比,仍显单薄。 2000年6月到2000年的12月,国家助学贷款试办范围由八个城市扩大到全国,经办银行由中国工商银行,扩大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贷款对象由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扩大到包括研究生。信用贷款取消第二责任,放宽了借款的基本条件,取消了证明人的连带责任,简化了高等学校的职责。 国家助学贷款的第二资任人不存在了。第一责任人,即作为信用贷款的借款人的学生,众所周知的特点是:毕业后流动性大,对未来还款能力难以预期,信用水平难以估测,对其发放的无第二责任人的信用贷款,其风险可想而知。由于商业银行内部已经建立起来的内部控制制度,每笔贷款的经办人员和经办支行的效益和收入都与贷款的回收情况相挂钩。贷款经办人员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心,表现出市场理性,即在上级的一再鼓励下,仍然还是惜贷,国家助学贷款的增加仍然与政府部门的希望相差很远。 从2001年初到2003年8月,为了加快国家助学贷款规模的迅速扩大,进一步解除了经办银行和经办人员放贷责任。只要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和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确因贷款人逃贷,并能够提供追索无效的有关资料,就不再追究经办银行和经办人的责任。并同意免征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进一步调动商业银行开展助学贷款业务的积极性。在各项政策的推动下,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额度在日益扩大,然而这种局面并没有维持很久。 2003年夏季,由于1999年扩招的大学生集中在该年就业,进入还款期的贷款学生日益增多,违约现象的增多成为银行和财政部门不得不重视的问题。2003年8月,贷款银行规定对于违约比例达到20%且违约毕业生人数达到20人的高等学校暂不列入国家助学贷款计划之列。很多学校的学生在2003-2004年学年度因此丧失了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资格,无力支付的学费和住宿费只能由学校暂时承担,国家助学贷款的推行面临着新的困难。 二、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结构和业务流程 在我国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结构中,中央一级由全国学生贷款部际协调小组负责协调教育、财政、银行等部门及学校之间的关系;制定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确定中央部委所属学校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教育部负责根据国家教育发展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如何利用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财政部负责拨付中央部委所属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经费,并监督贴息经费使用情况。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审批有关办法和监督贷款执行情况。贷款的审批、发放与回收由商业银行承担。 国家助学贷款在中央一级的日常办事机构是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其具体工作职责包括:(1)根据部际协调确定的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接收、审核中央部委所属学校提交的贷款申请报告,核准各学校贷款申请额度,并抄报经办银行总行;(2)统一管理财政部拨付的中央部委所属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接受国内外教育捐款,扩大贴息资金来源,并将贴息经费专户存入经办银行;(3)根据经办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和持困生贷款数量,按季向经办银行划转贴息经费;(4)与经办银行总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5)向经办银行提供有关信息材料;(6)协助经办银行监督、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使用,协助经办银行按期回收和催收国家助学贷款;(7)指导各地区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工作;(8)办理部际协调组交办的其他事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