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2250(2004)03-0102-04 20世纪50年代以前,根据办学者的不同性质,中国的私立大学分为两类:一类是中国人自己创办的大学;另一类是由外国传教士创办的教会大学。中国的私立大学始创于清末,经过民国时期的发展,逐渐成为当时高等教育的主要组成部分。中国的教会大学是指外国教会组织开办的高等教育机构,始于清末民初,是鸦片战争以后从外国教会创办的初等、中等教育机构逐渐演化来的,在20世纪初期发展较快,在数量和质量上都超过公立大学。民国时期,将对教会大学的管理纳入私立大学范畴。本文所指的私立大学即包括上述这两类学校。 新中国成立时,共有高等学校205所,其中私立高校(不含教会大学)61所,占总数的29.8%,教会大学21所,占总数的9.7%[1]。全部私立大学共有82所,占总数的40%。新中国成立后对高等教育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接收了公立大学,改造、合并了私立大学。对中国高等教育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是1952年全国范围的高等学校院系调整工作,在这场改革运动中,将所有私立大学与公立大学合并,组成新的公立大学,私立大学在中国大陆的发展告一段落。本文简要论述了新中国成立后私立大学改造、合并、撤销的过程,分析探讨了私立大学于20世纪50年代在中国大陆发展中断的原因。 一 私立高等教育机构是中国现代高等教育的主要组成部分,在民国时期发展迅速,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可与公立高等教育比肩。根据有关资料统计,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一些地方的私立学校多于公立学校,如上海市有高校40所,其中私立的30所,占75%;西南地区有高校52所,其中私立的30所;南京市、武汉市的公私立高校各占一半。[2](24)另外,一些地方私立高校的学生人数在总学生数中也占有很大比例,我们从表1中可以看出上海、广州两地私立高校的学生数多于公立高校学生数,武汉私立高校的学生数在总学生数中占到26.8%,天津私立高校的学生数占总数的22.6%,北京也占到了19.5%。 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大城市公私立学校学生人数统计表(单位:人) 北京 天津上海南京武汉广州 沈阳合计 小计 12135 618422176 360144098366 6064 62935 公立学校 975947839037262732243671 6064 39165 私立学校 2376140113139 974 11854695 23770 资料来源:《人民教育》第1卷第2期。 注:本表只选择了专科以上学校。 对于占高等学校总数40%的私立学校,在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央政府采取了“积极支持、逐步改造、重点补助”的方针,尽量发挥其正面作用。除个别办理不善的予以取缔或者接管以外,一般采取保护维持、加强领导、逐步改造的方针。以召开会议或个别接触的方式,向私立学校负责人宣布上述方针,要求他们遵守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实行新民主主义教育。对于办学成绩优良,而又有困难的私立高等学校,还由政府给予必要的扶植和经济补助。[3] 中央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对整顿私立大学的工作非常重视,采取的具体措施有以下两个步骤:一是改组、健全董事会。二是重新立案,通过立案,使私立高校获得了合法地位,使他们能安心搞好教学工作;同时便于教育管理部门掌握、了解私立大学的具体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2](27-28) 1950年6月,教育部召开了第一次全国高等教育会议,讨论了新中国高等教育的方针、任务和若干重要问题,明确了高等教育改革的方向[4](1-2)。1950年8月,教育部颁布《私立高等学校管理暂行办法》,对私立高等学校的办学方针、任务、学制、课程、教学与行政管理等方面都做出了规定。《暂行办法》是国家管理私立高等学校的基本依据,它明确提出:“私立高等学校的行政权、财政权及财产所有权均应由中国人掌握。”并要求全国的私立高等学校重新申请立案,私立高等学校校(院)长及副校(院)长由校董会任免,并报经大行政区教育部核准后转报中央教育部备案。私立高等学校不得以宗教课目为必修课或强迫学生参加宗教仪式与活动。另外,“私立高等学校经大行政区教育部或文教部审查,其办理成绩优良而经费确属困难者,得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批准酌予补助。”私立高等学校办理不善或违背法令时,大行政区教育部得报请中央教育部批准令其改组校董会,更换校长,改组或停办学校。[5]大多数私立高校都能很好地配合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整顿工作,改组和健全了董事会,并且向教育行政部门重新立案,获准后提高了办学积极性。 上述会议的召开和各项方针政策的制定,表明中央政府对私立大学的管理趋于严格和细致。虽然在办学性质方面并没有排除私立高校,但是在办学实质方面私立大学与原来的国立大学的差别在逐渐消失,国家对于私立大学改造力度的逐渐加强是显而易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