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610(2004)04-0031-05 将大学权力分解为“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似乎是目前教育法学与高等教育管理学研究的一种热潮。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作为分析我国大学内部权力结构的一对范畴,开始进入我国高等教育研究和教育管理领域。此后,围绕“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争论连绵不断。时至今日,“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之争已成为我国主流高教理论中的一个“老大难”的问题。然而,尽管这一问题引起人们长期的争论,却总不能得到清晰的结论。这不能不使人怀疑这一问题的真实性。笔者认为,判断一个问题是不是“真问题”,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逻辑上是否自洽,二是现实上是否有据。只有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的问题才是“真问题”。凡是逻辑有问题,如把本不构成对立的范畴对立起来及存在概念理解上的偏差,或缺乏事实依据,如一些并不真实存在思辨式的游戏,都是“假问题”。按照这一策略去分析“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之争,我们基本可以判断:这是一个在逻辑上不存在,在现实中缺乏依据的“假问题”。由于权力问题主要是一个法学的范畴,而教育法又主要属于行政法的范畴,故本文主要从行政法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透视。 一 在对“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之争作行政法透视之前,我们首先应对这一问题的背景及由来进行分析,以准确地把握争论双方所指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究竟是什么。自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高等教育改革的一个核心问题,乃是如何提升中国大学的独立性与自主性的问题。这个问题的提出,在当时主要是回应此前30年间大学因缺乏办学自主权而导致办学效率低下及大学因缺乏研究自由、教学自由而丧失它作为学术和文化的中心地位的状况,在随后的改革中这个问题大体上是沿着“扩大大学办学自主权”及“落实大学的法人地位”这一维度展开的。[1]正是在大学办学自主权逐步落实及大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推行的背景下,高教理论界开始对“国家对大学干预过多、统得过死,大学的行政权力过于膨胀”进行了深刻反思,并在反思的基础上正式提出“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这一对范畴,进而围绕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双方争论的焦点是:大学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要不要分立,能否分立。 分立论认为,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需要分立,而且这种分立是可能的。这种观点主要建基在两个论点的基础上:①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在价值取向上是冲突的。学术权力在性质上是一种完全不同于行政权力的“权力”,它的存在与否,依赖于专家的专业背景和学术水平,而行政权力的存在依赖于组织和任命。[2]从法理上讲,大学的学术权力是以宪法保护的学术自由基本权利为依据的,而大学的行政权力主要是国家对大学的授权[3]。学术权力的价值追求是保证学术标准得以贯彻,学者所从事的学科得以发展,学术人员的学术权力得以保障;而行政权力的价值定位则是为了保障大学组织目标的实现。[4]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主体、客体及运作方式不同。学术权力的主体是学术人员,即大学中具有学术职称的人员。行政权力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构及行政人员。学术权力的客体是学术事务,行政权力的客体是行政事务。学术权力的运行是自下而上的,行政权力的运行是自上而下的。行政权力的实现方式主要通过法律、指示、指令等强制手段,而学术权力的主要依靠学者自身的权威对客体产生影响[5]。 融合论认为,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无需分立,而且绝然的分立是不可能的。融合论的主要依据是:①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在性质上是相似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作为大学内部的两种权力形式,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在性质上没有太大的区别,都是法定权力,[6]都体现为一种“使他人按自己意愿行事的力量”。大学的运行需要两种权力并行,因为两种权力的存在既具有各自的合理性,又具有各自的局限性,而且每一种权力的局限性都会得到另一种权力的补充,两者在功能上是互补的。学术权力是学术独立性的保障,行政权力的一个重要的方面是为了保障学术权力,两者在目标上具有统一性的一面。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存在均是为了实现学校目标。[7]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主体与客体是重叠的,运作方式是交叉的。就权力主体而言,虽然在抽象层面可以说“学术权力的主体是学术人员,行政权力的主体是行政人员”。但在具体的管理实践中,大学的行政职务往往由学术人员担任,在这种情况下,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主体是重叠的。就权力客体而言,从理论上可以说“学术权力的客体是学术事务,行政权力的客体是行政事务”。但在大学内部,学术事务与行政事务往往交织在一起,很难区分;而且一些学术事务决策后又要通过行政系统去实施。不管是学术事务还是行政事务,只要纳入行政系统的职责范围,就成为行政权力的客体。可见,行政权力的客体可以是行政事务,也可以是学术事务。[8]事实上,在大学管理中,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是“两种权力,一套机构”,所有的事务最终都要由行政系统贯彻执行。 这两种观点的争论一直延续至今。然而,令人奇怪的是,人们只是就事论事地反复争论,没有人对这两个概念本身作深入探讨,没有人对这一问题的逻辑前提进行剖析。笔者认为,对于任何一个迟迟未有定论的“老大难”的问题,当务之急是要对这一问题的真实性进行分析。必须指出的是,本研究之所以罗列上述两种争论,其意并不是评判谁对谁错,而是意在提出“大学中是否真的存在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两种权力形式”这一问题,或者说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之争是否是一个真问题。 二 尽管大学权力的分立论与融合论在基本观点上存在根本的冲突,但我们绝不能因为这两种论说处于“冲突”状态而忽视它们具有的一个共同的思维趋向,即它们都认为在大学内部存在“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两种权力形式。虽然这一“理论预设”已成为高等教育管理领域视为当然的分析范式,但这一分析范式却具有极大的误导性,因为“大学中是否存在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两种权力形式”还是一个尚未解决的问题。事实上,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有些问题之所以长期形不成共识,是因为“理论预设”本身有问题,使人无法找到答案。基于这一考虑,笔者首先就从逻辑与现实两个层面对这一“理论预设”进行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