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材料 ▲在调查的40所大学中,学生数2万人以上的18所,1-2万人的13所,1万人以下9所;40所大学中,教育部部属的25所,省属11所,其他类型4所;校园坐落城中的23所,在城郊、乡村的5所;近年大发展新校区,并且新校区已形成较大办学规模(5000人以上)的18所。 ▲作者深入各学校访问,与学校主要领导、分管后勤领导、大后勤的甲方、乙方主管、后勤改革所涉及的校人事、财务、资产方面的主管、后勤职工以及后勤的服务对象进行了座谈。 1 对当前后勤社会化改革“难点”的判断 ■“三个难点”再次成为问题。 ■关于资产剥离没有发现可供借鉴的经验。 李岚清同志指出:长期以来,我们的高校一直习惯于关起门来搞自己的“小而全”,维持着“一校一户办后勤,校校后勤办社会”的局面。社会上许多可利用的资源不去利用,许多本该由社会办的事也由政府和学校包揽,搞了许多本不该由学校办的事情……如果我们高等教育的办学模式,能做到由自己办后勤转为选择和监督社会力量来营运后勤服务,即经济学上所阐述的“不都是养人办事,而是用资源外购的方式来办事”……那么,不但学校领导可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抓教学、科研工作,而且政府也不用再花很多的钱把后勤设施的建设全部包下来…… 这就是我们实行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初衷。它的“外引进为主,内调整为辅”的特征十分明显,但在实践中操作中,出现了一些难点和问题。 “三个难点”再次成为问题 随着“SH模式”——以三年(2001年12月31日期满)“零租金”为条件,后勤体系从学校组织体系“剥离”的试点工作结束,各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一直倍受关注的“三个难点”三年后再次成为急待要做出说明的问题。 “三个难点”是指:1.“甲方乙方”相互关系确定的制度安排;2.“乙方”性质确定及“过渡期”安排;3.“过渡期”人、财、物的管理方式设计。包括“老人新人”问题;“拨改收”后,收费标准的确定及核算操作;“产权明晰”的精度(又称为“剥离”程度)掌握。简称:乙方性质确认;两方(甲方乙方)关系设计;三项制度安排(人、财、物问题)。 关于“甲方”“乙方”关系设计 在关于“甲方”“乙方”关系设计问题上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甲一乙式”。甲方为学校设后勤管理处(或社区管理处),乙方为后勤总公司(或后勤集团),后勤总公司内下属若干后勤实体(通用的做法); “一甲多乙式”。学校总务处集中管理和办理学校后勤所有事项,其直接面对校内若干后勤实体; “多甲一乙式”。学校不设总务管理机构,只设后勤总公司。校内一切有后勤服务需求的单位向总公司付费,要求其提供服务; “多甲多乙式”。有钱的皆是甲方,提供服务的皆是乙方。这是国际上最通行的做法。它的最大好处是有需求的一方凭付费可以得到社会企业(包括校内实体)提供的满意服务。 “甲乙混一式”。学校既设后勤管理处,也设后勤总公司,两套领导班子几乎是一套人马。此形式争议最多。推出方认为他们的方案最好,减少了许多磨擦和推诿,他们认为这是“实质性剥离”。但批评者的意见更强烈:这种剥离在“形式上”都没做到,又何谈“实质上的剥离”! 在“甲方”“乙方”关系设计上存在的分歧,实质是改革的“入手点选择”的分歧。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改革先改什么,有一场所谓“体制派”与“机制派”的争论。 “体制派”多强调长痛不如短痛,与其搞“双轨制”、“不伦不类”,无端地增加管理成本,倒不如一步到位。“机制派”认为,如果一开始就改体制,后勤干部职工没有积极性、学校领导心里也没把握,倒不如暂不动体制而先转换机制。 关于后勤的组织模式与过渡期 高校后勤组织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已成立了公司,已法人登记或正在办理登记;二是成立了“公司”,但不打算登记或近期不打算登记;三是仍然保持总务处领导下的“小机关,大服务,多实体”。 第二种类型占绝大多数。这种类型的好处是:既积极(做给上面看)又稳妥(为将来的改革留下相当大的空间)。他们称这是为后勤改革安排“过渡期”。过渡期的“公司”肯定是“非驴非马”。它既要像“企业”那样从事收费及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它的人员同时又要像“事业”那样的保险。 关于“过渡期”乙方人、财、物三项制度安排 据调查,资产剥离、人事安排不是各校目前工作的重点。 资产剥离。除了引入外部资源或政府出面筹资成立的高校后勤公司,其他成立的皆是“准公司”,实质上仍是事业单位中的一个经济实体,这一阶段对其所谓资产明晰不过是要其明确保值增值的管理责任。对那些不打算最终成为真企业的,是否剥离并无实际意义。所以几乎没有几个高校真正关心如何剥离资产的事,在调查中没有发现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 人事安排。各校异口同声: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各校皆表示:改革要服从稳定。 “拨改收”。“拨改收”的核心是校内收费标准的确认。例如,某校校内“准公司”,参照同城一校物业公司(纯企业)的收费标准,根据其业务量向校财务处提出了485万元的物业管理费,财务处测算后竟不到该数的一半。因为“准公司”既不提折旧,也不交税金,既不承担在职职工的“四大社保”(失业、住房、医疗、退养),也不支付已离休人员生活费。该准公司的收费依据只由工资、材料、管理费、发展金四方面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