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614(2004)03-0014-04 (一)什么是学术权力 在众多关于学术权力的讨论中,最早提出学术权力概念的是伯顿·克拉克。在范德格拉夫等著的《学术权力——七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比较》一书中,伯顿·克拉克提出了学术权力的10种概念,第一种是教授个人统治,第二种是教授集团统治,第三种是学者行会权力,第四种是专业权力,第五种是魅力权威,第六种是院校董事权力,第七种是院校官僚权力,第八种是政府官僚权力,第九种是政治权力,第十种是高等教育的学术寡头权力(注:范德格拉夫,等.学术权力——七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比较[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伯顿·克拉克在《高等教育系统——学术组织的跨国研究》中又把这些学术权力划分为三大组成部分:即扎根于学科的权力、学院权力和系统权力。其中扎根于学科的权力包括个人统治、学院式统治、行会权力和专业权力;学院权力包括董事权力和院校的官僚权力;系统权力包括政府的官僚权力、政治权力和全系统的学术权威人士权力(注:伯顿·克拉克.高等教育系统——学术组织的跨国研究[M].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1994.)。 而在我国,学者们对学术权力有着几乎完全不同的理解。有的人认为伯顿·克拉克提出的十种学术权力中,大部分不是学术权力,而是行政权力(注:夏再兴.什么是学术权力[J].咸宁师专学报,2001,(1).)。有的学者认为,学术权力可以分为系统学术权力和学者学术权力(注:张珏.试论大学的学术权力[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1,(3).)。还有不少学者将学术权力仅仅看成是高等学校教师和学者所行使的权力,是一种与学校的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行使的权力相对的一种权力。也有人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认为学术权力的主体可以是学者也可以是行政人员(注:别敦荣.学术管理.学术权力等概念释意[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0,(2).)。在我国还有人提出,学术权力是某些学术权威因为自身的学术地位和学术成就影响并自发地形成的一种学术魅力(注:夏再兴.什么是学术权力[J].咸宁师专学报,2001,(1).)。从上述的表述可以看出,学术权力的概念并没有得到正确的阐述。伯顿·克拉克提出的学术权力的十种概念,以及我国学者提出的系统学术权力和学者学术权力,其实只是提出了学术权力的分类或者是提出了学术权力的行使主体,并没有阐明学术权力的概念本身的涵义;认为学术权力是教师和学者行使的权力,同样也只是提出了行使学术权力的主体,而非学术权力的概念。没有清楚地认识学术权力的概念和涵义时,谈论学术权力的主体是谁是没有意义的,也必然引起混乱。比较接近对学术权力概念的界定的意见有:认为学术权力是管理学术事务和学术活动的权力,如教学活动、科研活动、学术讨论与交流、教师工作、课程和教学计划的修订、学科建设、招生与考试等等(注:别敦荣.学术管理.学术权力等概念释意[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0,(2).)。也有人认为学术权力是控制学术活动的权力,决定着课程的开设,内容的讲授,谁有资格学习高深学问,谁已经掌握了知识并应该获得学位(注:潘懋元.多学科观点的高等教育研究[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1.)。这些认为学术权力是管理学术事务和学术活动的权力,以及学术权力是控制学术活动的权力的观点,在某种程度上涉及到了学术权力的概念,但是还不够确切和深入,比如什么是学术活动,什么是学术事务,也还不是很清楚的。 我们首先考察学术的概念。我们在讨论学术权力时可以发现,几乎没有人界定学术权力中学术指的是什么,或者说学术的概念是什么。其实,学术这个概念本身就是模糊的。学术这个术语我们常常使用它,但是很难查到他的确切的涵义。笔者在《中国大百科全书——教育卷》、《教育大辞典》(高等教育卷)中都查不到“学术”这个词条,只是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查到“学术”指的是“有系统的、专门的学问”。与汉语中的“学术”、“学术的”词汇相关的英文词汇是academe,academy,academic,分别指的是“学术机构;学术界;学术生活”、“科学院;研究院;学会”、“学术的;研究院的;学究的”等等,可见“学术”是和科学研究相关联的术语。确实,人们在实际应用“学术”这一名词时,通常指的是科学研究,或者指的是高深知识的教学和研究。在此,我们可以用通常使用的涵义来界定学术的概念,即学术是指对高深知识的传授与研究。这个概念虽然还不够规范、严谨,但是符合我们日常使用中的涵义,至少可以成为我们讨论学术权力概念的共同基础。 其次我们考察权力的概念。张德祥在潘懋元主编的《多学科观点的高等教育研究》一书的“政治学视野中的高等教育”一章中写道,霍布斯将权力看成是一个人为取得将来具体的利益的现有手段;拉斯韦尔认为权力是获得其他价值的价值;多尹奇认为,权力是社会体制中职位的标志,当人们在社会体制中占据权势地位和支配地位时,他们就有了权力;摩根索认为,权力是行使权力的人们与作为权力行使对象的人们之间心理上的一种关系;卢少华等人认为,权力有两个基本意义。其一,权力是意志,是法令;其二,权力是权威。无论何种意义上,权力都是一种社会力量,支配权力的主体利用这一力量去驾驭客体并使客体服从自己(注:潘懋元.多学科观点的高等教育研究[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1.)。《现代汉语词典》关于“权力”的词条有两层意思,一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综合上述说法,我们可以把权力看成是主体用来驾驭客体并使客体服从自己的一种社会力量,是社会体制中职位的标志,是在社会中占据权势地位和支配地位的人对其他人的支配力量。这种支配别人的力量在有组织的机构中表现为一种管理的力量,这种力量通过主体所处的强势地位得以合法化。 将“学术”和“权力”两个术语结合起来看,学术权力就应该是管理高等学校教学和科研的力量。教学和科研作为一种工作,是一个过程,表现为一种活动的方式或形式,比如教师的教学,通过备课、上课、布置和批改作业、课外辅导、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与评定等活动过程来实现,学者的科学研究,也要通过选题、开题、收集资料、调查、实验、对实验和调查的结果进行分析、得出新的结论、形成专著或论文或研究报告等等得以完成,对这个过程我们称之为学术活动。然而教师和学者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只是他们不证自明的学术权利,而不是学术权力,因为如前所述,权力应该是一种对他人的支配力量。因此,教师在教学中所进行的知识传授和对学生能力的培养,是教师的学术权利而非学术权力,只有涉及对学生的管理、课堂秩序的维持以及根据一定的标准评价学生的学业成绩时才表现成为教师的学术权力。同样,学者在科学研究中,对知识的研究和处理过程是学术权利,但是在对科研助手的指导,对课题中涉及到课题组成员的分工配置、科研经费分配使用、实验室和设备的管理、对于助手的学术工作的评价等,就体现为学者的学术权力。在这里有没有对人、财、物的管理行为是区分学术权利和学术权力的关键。如果说教师仅仅在教学,学者仅仅在研究,这可以说是学术活动,涉及到对这些学术活动中产生的各种人、财、物的管理就是学术事务。一般来说学术事务要具体一些,学术活动的概念更宽泛。或者说学术活动包括学术事务,学术事务不等于学术活动。在我国关于学术权力的讨论中人们提出的教学活动、科研活动、学术讨论与交流等都是学术活动,对这些活动中产生的具体学术事务的管理才是学术权力的内涵和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