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后,我国在大学生就业体制方面一直都是实行“国家统一分配”的就业政策。大学生免费接受高等教育,并且还能享受相对不低的生活补贴,毕业时,国家包分配工作,且一律都是干部身份。但从1995年开始,大学生不再由国家按计划分配工作,而是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就业。目前,国家确定了高校毕业生“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与学校推荐相结合,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目标模式。在这种双向选择的就业方式下,由于大学生不受过去分配计划的限制,可以自主择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大学生的就业渠道,从理论上讲有助于提高大学生就业的效率。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用人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大学生的就业竞争也日趋激烈。针对我国大学生就业制度的这种改革,本文从人力资本产权理论的角度对其进行一些探讨。 一、人力资本产权理论——我国大学生就业制度变革的重要理论依据 人力资本产权,是指人力资本所有者在社会生产经营活动中运用人力资本的权利,是由人力资本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发展权、处置权等一系列人力资本权利所组成的权利束。它界定了人力资本经营中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关系以及人力资本与其他资本所有者之间相应的行为规则,应该由国家法律予以确认和保障。 在对人力资本产权及其特征的研究上,我国的经济学家们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了重要的研究成果。周其仁教授(1996)认为,人力资本产权具有三大特征,第一,人力资本天然归属个人;第二,人力资本的产权权利一旦受损,其资产可以立刻贬值或荡然无存;第三,人力资本总是自发地寻求实现自我的市场。在对人力资本产权的特征的认识上,华人经济学家张五常教授也曾作过精辟的论述,他说“劳力和知识都是资产。每个人都有头脑,会作自行选择,自作决定。我要指出的重要特征,是会作选择的人与这些资产在生理上合并在一身,由同一的神经中枢控制,不可分离。”“跟这些资产混在一身的人可以发奋图强,自食其力,自加发展或运用,也可以不听使唤,或反命令而行,或甚至宁死不从。”(张五常,《卖桔者言》,第181页)。在计划经济下,中国人确实没有自由选择工作或转让工作的权利。城里人工作靠分配,乡下人不准随便进城;体力劳动、做不到多劳多得;技能技术专长和生产知识都不特别值钱;发明没有专利,创新不受法律保护;企业家才能更是免谈,谁“发现市场”,谁就是“走资本主义”,等等。人力资源的各种要素、各种表现,统统不得自由交易,也因此没有市价。人力资本的因素固然“附着”在人的身上,但就是不允许人拿他的人力要素来交易,来自由选择利用这些要素的合约。因此,在计划经济时代,私人选择利用其人力资本的权利不充分自由,人力资本不能算是其天然依附者的私产。一般而言,同非人力资产一样,如果限制市场自由成交,当然会导致人力资本的产权出现在德姆塞茨意义上的“残缺”,也就是在完整的人力资本的利用、合约选择、收益和转让等等的权利其中,有一部分权利被限制或删除。产权“残缺”严重到一定地步,私产有其名无其实,一纸法权空文,毫无经济意义。 也有学者认为,人力资本产权实际上是行为个体作为其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的一种特殊产权权利束,是在一定契约条件下,行为主体由于使用其拥有的人力资本而引起的受损或受益的权利,是行为主体在权利界限范围内的行为权(姚先国、盛乐,2003)。人力资本产权主要由四部分构成,分别是人力资本产权权利、权能,权益和权责。具体而言,人力资本产权权利是指行为主体对其自身人力资本的权力或职能,包括对其人力资本的支配权和占有权。为完整人力资本产权的所有者首先应具有自由支配自己人力资本的权利,即行为主体能在完善的劳动力市场上自由流动,以实现人力资本的市场化均衡定价。人力资本产权权能是指人力资本产权所有者对经济资源的配置职能,是行为主体对其活动所触及范围内的经济资源(包括物质资源和其他人力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权利。人力资本产权权益是指人力资本产权对其产权主体的效用或带来的好处,具体表现为实物、货币收入的享有或其他方面的满足,主要是指对剩余权利的享有,包括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人力资本产权权责是指行为主体在拥有人力资本产权权利、权能和权益的同时,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产权权责,这是由于产权作为人们之间相互经济利益关系的行为权特性决定的,也体现了激励相容的原则,就是说,人力资本所有者必须遵守与他人之间相互认可的关系或契约关系,并需要承担不遵守这种契约关系的成本。可见,完整的人力资本产权应该是上述四个方面的一个完整体系,缺少任何一项或其中某一项界定不充分,都将导致人力资本产权的不完整,形成人力资本产权的残缺。 综上所述,人力资本产权理论认为,劳动者作为其人力资本的天然主体,应该拥有其人力资本的产权,包括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和发展权。这就是我国大学生就业制度变革的主要理论依据。因为在计划经济时代,大学生的人力资本虽然天然地依附在大学生这个“人”身上,但是他们并不是其人力资本的真正的产权主体,因为他们并不真正拥有其自身人力资本的一系列权利;不能自由选择职业、不能自由流动、工资水平由国家规定且不论人力资本差异实行统一的工资率,等等。这些政策违背了人力资本产权的本质要求,需要我们对之进行改革。 二、我国大学生就业制度变革的原因 在过去“国家统一分配”的大学生就业制度下,大学生就业完全没有择业自主权,这样就严重限制了其人力资本产权的实现。而如今我们实行的“自主择业、双向选择”毕业生就业制度无疑是市场经济的需要,是人力资本产权实现的内在要求。具体说来,我国大学生就业制度变革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客观必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