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年,“高校被诉”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究其原因,与高校校规片面强调学校的管理职能,忽视学生权利有直接的关系。从实体的视角分析,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越俎代庖、罚款成风。学校既不是行政机关,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无权对学生实施罚款,其实施的罚款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2)滥施惩罚、名目繁多;(3)道德本位,法律虚置;(4)陈旧落后、不合时宜。高校是以青年男女为核心组成的。因此,应该加强对大学生的性教育,对其性行为进行正确的引导。一味地禁止,犯规就勒令退学,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处理不好还容易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从程序法来看,正当程序是法治理念中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依法治教”的重要保障。但高校校规所暴露出来的“程序瑕疵”是一个教普遍存在的问题:(1)校规的制定缺乏民主性;(2)校规实施前缺乏公示性;(3)学生权利救济缺失。笔者指出,学校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教书育人,学校的校规校纪的根本目的在于约束学生并保障学生能够很好地接受教育。正是在这一良好的道德意愿的前提下,学校的一些其实不合理、不合法的规章制度没有被认真审视,得不到合法性质疑和反思。这对“素质教育”,“依法治教”贯彻与实施无疑是不利的。对此,笔者认为,高校校规的制定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进:(1)更新理念,建立尊重学生权益的学校制度;(2)注重落实,规范校规的制定程序;(3)与时俱进,加强校规的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