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作为世界高等教育发展强国和西方法律制度较完备的国家,其高等教育的形成、发展、强盛无不渗透着一种法治化力量:(1)1492-1861:移植模仿时期。这一期间,高等教育法治为高等教育提供了办学所需财物条件,也为依法管校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手段。但在法治化中的重要措施无不相承了英国教育法治化的“遗产基因”:(2)1862-1957:特色创建时期。这一时期,高等教育法治化逐步摆脱了英国的“影子”,立足本国社会发展与要求进行了大胆的探索:(3)1958-现在:逐步完善时期。这一时期,逐步形成了高等教育成文法的法治系统,成文法与判例法在高教发展中协调发挥作用,并且注重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对高等教育及其相关法规不断修正。透过历史演进的呈现与分析,可以看出美国高等教育法治化有以下特点:(1)高等教育法律体系的非单一化,表明了美国高等教育法律行进在两条互不排斥、共同发展的道路上,展示了美国法文化对高等教育发展的融合与推进力量;(2)高等教育法律性质的资助性,体现了美国法治的经济主义思想,从而使高等教育法律不只是一种文字的规范和约束,更是真实有效地为高等教育发展提供支持;(3)高等教育法律文本的变化性,展示了美国重视高等教育法律与高等教育实践的有效结合,反映出美国实用主义法哲学对高等教育法制的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