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的“定位”,即各个院校在国家的高等教育系统中处于什么位置,究竟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抑或由某种规划设计出来的,还是在社会竞争中由学校自主办学形成的?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即使是美国,也是先有高等教育机构的多样化,后有高等教育的分类标准,而不是先有分类标准然后按这种分类来办学。换言之,分类标准是一种归纳的结果而不是演绎的体系,更不是指导或限定各个学校发展的“办学原则”。我们希望通过“指定”,并要求被指定的学校各安其位,来推动高等教育的多样化,这在事实上是很难办到的。没有竞争就没有多样化,没有学校的自主办学也不可能有多样化。对高等学校合理定位的规划和分类指导的原则,有助于减少竞争中的盲目和无序。但首要的,还是决定高等学校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竞争机制和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其次,关于高等学校定位的含义,包含了学校的层次、类型以及规模等方面。正是学校“类型”的多义性,以及在学校层次、类型与学校办学水平之间的关联,造成了在讨论关于学校“科学定位和分类指导”的问题上的歧义和困难。因此,应该用一种动态的眼光来看待学校定位问题。最后,高等学校制定自己的发展战略是审时度势下的理性决策。政府的职能是完善社会竞争机制和宏观调节,构建合理的高等教育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