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8418(2004)02-0010-03 从经济环境和社会体制变迁的背景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政府职能的改革,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市场化改造,事业单位的改制,公办学校的转制和民办公助学校的兴起,以及以自负盈亏、成本约束和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特色的私营教育业的蓬勃发展,使得本身不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公立高等教育,也正在一步步走向改革的洪流之中。公立高校如何通过正确的“定价”政策,实现对市场和社会需求的深入把握,是教育领域中“生产”要素投入组合最优配置的重要实践探索。 一、高等教育产品的有效供给 高等教育的产品是一种混合产品。混合产品是私人性和公共性产品供给方式的叠加或者综合。由于混合产品的消费具有私人和公共的双重性,所以这里可以将其分成两类消费者:直接消费者和间接消费者。直接消费者直接接受混合产品的益处,所以应补偿与其直接受益相对应的成本;间接消费者间接接受混合产品的益处,所以应弥补与其间接受益相对应的那部分成本。也就是说,某一混合产品的供给总量等于每个直接和间接消费者所拥有或消费的该产品数量的总和。可以用公式表示为:X=∑Xa+Xb,其中,X为某种混合产品的供给总量,∑Xa为每个直接消费者所能拥有或消费的该混合产品的数量的总和,Xb为每一间接消费者所能消费的混合产品的数量。值得注意的是,不排除某一消费者既为直接消费者、又为间接消费者的情况。可见,混合产品的有效供给取决于:直接消费者、间接消费者对该产品供给水平的受益满意程度,直接和间接消费者的支付能力与支付意愿,以及有支付能力和支付意愿的直接和间接消费者消费该产品的数量及其所愿支付的价格水平。 由于混合产品的消费者中也有一部分可能不愿意或者不能通过较低交易成本的途径如实传递自己的实际偏好及实际受益的情况和水平,所以极易出现公共产品中经常发生的成本转嫁(逃票或少掏票钱)、成本超负担(超出受益水平的成本负担)或者过度利用公共资源(如公共教育、公共医疗体系的滥用等)的现象。对其纠正主要通过两种途径来解决,一是通过市场机制来纠正,二是通过公共部门来纠正。市场机制的纠正途径在于价格信号、产权明晰和技术的发展;公共部门的纠正途径主要体现在征税、补贴、规制(法律法规、行政命令等)、直接提供该混合产品等[1]。 作为混合产品的高等教育的有效供给,其达到所谓的有效供给在于其供给量及相应的成本分摊与不同的消费者的需求及消费者的支付能力和支付水平达成相应的匹配。也就是说,直接消费者承担直接受益该产品的应有价格水平,间接消费者承担间接受益该产品的应有价格水平,它的有效供给需要考虑有支付能力和支付意愿的直接和间接消费者的需求偏好、数量和能力。在其有效供给中,既要避免“成本超负担”,即该产品的消费使间接消费者承担了直接消费者的花费,使间接消费者遭受利益损失;又要避免该产品的消费使直接消费者发生“成本转嫁”的行为。 另外,高等教育作为一种混合产品,在其有效供给中有三种情况:当其混合性中的私人性大于公共性时,或者虽然私人性小于公共性、但直接消费者规模较大且足以承担大部分的供给成本时,∑Xa>Xb;当公共性大于私人性,或者公共性虽然小于私人性,但是直接消费者规模较小不足以承担大部分供给成本时,∑Xa<Xb;当私人性等同于公共性,或者虽然私人性与公共性并不相同,但直接消费者与间接消费者的消费意愿和支付水平恰好相等时,则∑Xa=Xb。 总之,一般而言,直接消费者和间接消费者之间负担分摊,直接消费者的付出多少会影响间接消费者的收益或损失;反之亦然。还有,直接和间接消费者的收益与其直接或间接消费者的规模成正比,直接或间接消费者的付出与其所在的消费集团的规模成反比。当收益大于成本,进入者多;当收益小于成本时,退出者多。如普通高等教育中一些公共性较强的基础研究,直接消费者的收益较小,成本较大,进入者自然少,不能得到有效供给,只能通过多种手段从间接消费者那里获取补偿;职业高等教育中的职业性如果较强,且能给直接消费者带来较大收益时,进入者多,退出者少,成本降低,收益加大,而当职业高教相比普通高教的收益要小得多时,进入者少,退出者多,成本加大,间接消费者不得不投入更多资源。 二、高教产品有效供给中的“定价”障碍及其克服 为使高教产品得到有效供给,必须给直接消费者和间接消费者的受益确定一个准确的“价格”水平,避免“成本超负担”或“成本转嫁”,这就是高教产品有效供给的定价。然而,这种按照收益——成本原则的有效“定价”在实际生活中很难操作,因为在正确判断教育的受益者、受益多少和支付能力等许多方面,均存在诸多障碍:1.难以确定哪些人构成该混合产品的受益者;2.即使确定了受益者,在同一供给水平下,不同受益者的偏好不一;3.即便受益者偏好相同,也难以确定受益的多少,受益者诚实和信用程度不一;4.即便受益者如实反应自己的收益情况,由于受益者所愿支付的混合产品价格不同(间接消费者对税收的支付意愿不同;直接消费者对缴费的支付意愿不同),可能导致混合产品供给水平不一;5.即便受益者诚实反映其受益真实状况,而且支付意愿都相同,但其支付能力各不同。 综合起来看,上述定价障碍主要源于三个方面:产品本身的性质、非市场化(市场的不完全性)、政府政策的介入。在三大因素中,排除产品本身的性质这一客观因素,考虑其中非市场化和政府政策介入这两个因素,可以看到这意味着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在混合产品供给中都有表现。市场失灵意味着效率缺失,政府失灵意味着公平缺失。而高教产品作为混合产品,其有效的“定价”必须考虑公平和效率的共同实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