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发生改变时,与之相关的社会资源的配置也将面临重新选择。通过对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的微观层面——大学存在的三种力量(学术、市场、政府)(注:本文所指学术力量是指在配置高等教育资源中相对于市场力量和政府力量,内置于高等教育微观组织中对人力资本投资具有特殊影响的治理方式。这一方式除大学组织能够提供外,市场和政府一般都不能替代。本文所指的市场力量是在配置高等教育资源过程中,与学术力量和政府力量相对应的直接对大学组织产生作用的一个慨念范畴。本文论述的基本前提是中国正在致力于建设一个好的市场经济制度。本文涉及到的政府力量是与市场力量和学术力量相对应的概念,指政府在高等教育资源配置上的基本方式和表现形式。在理解政府资源配置意义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市场经济基本制度的框架中,此时的政府在行使配置权利时已不再是计划经济中的政府概念,也不是把计划经济中的一部分政府职能与市场经济中应有的一部分职能的简单相加的概念,更不是超越市场或越疽代苞的政府概念。)的考察发现,高等教育资源配置转换过程,实质上就是配置主体产权(配置力量)不断调整与选择的过程。这一过程主要是原有政府管制的资源在一定约束条件下让渡给其他配置主体,如被市场机制替代的资源、回归学术力量的资源、新规制下的政府对那些难以内部化的外部性因素进行干预的资源等。这一让渡与选择的共时过程充满了多个产权博弈和利益制衡。本文试图按照制度均衡理论提出一个分析框架,以解释三种配置力量相互制衡的约束条件。假设这些条件是促使三种配置力量趋于优化的约束条件,它们之间的均衡状态就是资源配置的相对优化状态。 一 新制度经济学主要是从“行为均衡”来分析制度均衡问题。(注:均衡的内涵包括两种:一是变量均衡,即对立变量相等的均等状态;二是行为均衡,指对立势力中的任何一方不具有改变现状的动机和能力的均势状态。假定对立势力中的任何一方具有改变现状的动机和能力的话,行为成为可变量,制衡就无从谈起。现实中,尽管三种配置力量的产权边界仍在博弈之中,但是,它们之间最基本的属于其本质的那些部分是无法改变的,也就是说,市场对大学组织的影响在某种条件下是必定要发生的;学术因素在大学组织中作为别于其他组织的特质时必定要出现的;政府作为维护市场秩序和解决外部性的作用也是必不可少的。归结一点,只对制约它们行为的本质的那些条件进行分析,在此之上,本文探讨它们之间的关系以及这一关系产生的作用。)所谓制度均衡,就是人们对既定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一种满足状态或满意状态,其无意也无力改变现行制度。从供求关系来看,制度均衡是指在影响人们的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的因素一定时,制度的供给适应制度需求。(注: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153.)要实现制度均衡,首先需要进行程序的考察。一般来说,人们将依据成本—收益分析权衡,假设新制度的净收益大于零,则其就是被选择的当前制度。但是,通常情况是,在可供选择的制度集合中会有多个净收益大于零的制度安排,这就需要把不同的制度安排的净收益加以比较,选择净收益最大的制度安排。实际上,制度均衡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否则就很难解释这么多国家和地区的制度安排的差异。因此,制度非均衡是我们研究的对象。由于现行制度安排的净收益小于另一种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有可能产生新的“利润”,并存在潜在制度需求大于现在制度供给的情况,于是,制度变迁就有了发生的可能性。 我国高等教育制度创新的过程,是一个制度非均衡的过程,它是以市场力量的动力与学术力量的回归不断替代原有政府控制的资源配置的过程。这个过程之所以一直没有停止,主要是外部因素使然,即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本身尚未完成,在市场之上形成的法治等一系列制度结构还未完善,政府作为配置资源的主体之一的新角色还未到位等等。因此,在微观层面上,我们看到的一直是来自这三种力量的较量。这三种力量代表着不同的利益群体,它们有共同的意愿,也有着根本不一致的利益需求。在一定的条件下,它们之间的矛盾呈现为一种排斥;在一定的条件下,它们能够实现某种妥协。 排斥作为一种张力是不同性质的事物间共处的边界,也是讨论微观主体产权特征的基本要点。没有张力就没有产权,也就没有制衡的需求,计划经济条件下往往产生这种情形。妥协(整合)是说明上述三种力量两两发生关系时呈现的一种解决相争利益的结果,如果把妥协作为产权交易的结果,那么不发生关系或不产生妥协就没有产权的发生。事实上,产权不发生不等于产权主体不进行交易,只要它们存在交易的可能,寻求双赢的可能性就是双方花费的最小交易费用。现实中,创新的突破往往出现在两个僵持阶段之间,谈判过程就是交易的一种僵持阶段。本文根据上述原理,把三种配置力量之间的张力与整合因素作为分析框架,并把这一框架作为探讨制衡基本条件的“三种配置力量制衡”模型(见下图),以此解释转型中三种力量的相互关系以及不同国家高等教育资源配置体制的差异。
“三种配置力量制衡”模型 “三种配置力量制衡”模型主要是描述微观组织,即大学主体在三种配置力量的作用下能够实现资源相对优化配置的约束条件。作为一般化理论模型应该能够解释常态下的资源配置现象,但计划经济是一个特例,假设计划经济为常态,我们只能看见一个配置力量。因此,该模型的必备条件是三种配置力量发生关系的基础是市场经济制度。没有这一根本条件,也就没有三个独立的配置主体,更谈不上三种力量制衡。其中,“三种配置力量”中的市场力量是指与其他配置力量发生密切关系的因素,如人才市场、市场工资价格、竞争机制等。“三种配置力量制衡”模型反映出了三个基本问题。一是三种配置力量各有其相对独立存在的条件,它们有明晰的产权边界,如学术委员会与市场中产生的中介评估机构是完全不等同但各有其功能的组织。二是大学组织结构的特质需要三种配置力量的存在,它们之间相互交叉的部分就是新的产权交易发生的部分。这个新产权的产生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三是三种力量之间有可能为两两相互作用的过程,也有可能是三种力量相互作用的过程。如在高等教育作为稀缺资源的前提下,选择投资成本分担制度看起来是一个好的制度安排,但是,对于一部分困难家庭的学生,政府的低息贷款制度则可保证前一个制度的有效实施(作为这个模型的必备条件是完善的市场经济制度,自然也是一个法治经济。因此,此处已把完善的市场信用制度作为内生条件放到必备条件里)。这三个要点也是“三种配置力量制衡”模型的三个约束条件:即独立的产权主体(建立排他性的产权制度),具有法理意义上的产权交易制度(建立可转让的产权制度,即产权的交易与让渡是在一定的法治框架内进行的主体行为,与市场经济制度的成熟和社会分工的复杂程度有关联。这个过程需要有产权主体的存在,其作为得到法律的认同,与政府和学校的边界明晰等),促使产权制度效率提高的制度安排(建立组织间创新内在动力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