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不论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性管理规定,还是高校具体实施的管理细则,都有对大学生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给以相应纪律处分的规定,并都规定大学生受到的纪律处分不能撤消。纪律处分不能撤消的制度,已严重与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国际化的趋势,高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深化,大学生的全面发展不相适应,在高校学生管理实践中常常陷入尴尬境地。纪律处分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一种强制性的刚性的教育方式、教育手段,目的在于促使学生改过。但是纪律处分不能撤消的制度使受过处分的学生缺乏改过的动力。其次,随着高校竞争的激烈,毕业生就业率被列为评估高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纪律处分会影响毕业生的就业前景,在纪律处分不能撤消的情况下,学校对违纪学生常常难以决断,于是一些学校在运用纪律处分这种教育手段时,往往是雷声大、雨点小。笔者认为,建立学生纪律处分撤消制度,是现代教育理念的要求,是培养创新人才的需要,是完善高校学生管理机制的要求,是高校教育方法创新的要求,也是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内在逻辑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