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0-0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203(2004)01-0043-04 目前,公立高校扮演着两难角色。一方面,作为公办高校,它不能像民办高校一样理直气壮地按照市场运作来办学;另一方面,紧张的财政预算并不能满足公办高校的发展需要。从经济学原理看,高教只有通过市场供求的调节,才能使资源在生产和消费的自由进入退出选择中实现最佳配置,否则既损害了稀缺资源配置的规律,又违背了国有资产进入高教领域以增进社会福利的目的。然而,市场波动性和交易不确定性与培养学生的连贯性、长远性相悖,市场配置难以克服短期局部利益与长期全局利益的矛盾。那么,公办高校到底是什么角色?它们应该如何给自己定位并如何被定位?这些困惑可以在委托代理理论的分析框架下找到一些启发。 一、公立高校与个人、政府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在政府与个人之间有一种契约关系。按照此种契约,个人是委托人,是最终的利益主体,政府是代理人,它的根本任务就是通过组织、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来执行并最大化实现人们的意志和利益。政府有责任提供公众所需要的公共事务、服务和利益。公共教育出现的原因就在于公众有接受公共教育服务的需要,这种要求诉诸政府,使其有义务和责任为公众提供相关教育服务。 公立高校既是政府办的学校,又提供着公众所需要的一种教育服务,它所涉及的公立高校与个人、政府之间的复杂契约关系,可以通过委托代理理论得到清晰的呈现和解释。委托代理理论指出[1]:任何一种涉及非对称信息的交易,且参加交易的一方的行为影响到另一方的利益的关系,都构成委托代理关系。其中,属于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代理人(agent),信息劣势的一方称为委托人(principal)。据此,公立高校涉及的委托代理关系包括四个层面: 第一层委托代理关系存在于个人与政府之间。由于政府手中的资源、权力属于公有资产,归公众所有,因此,个人将其接受教育的权利及所需资源委托给政府经营,从而构成第一层的委托代理关系。其中个人被称为“初始委托人”,政府为公众与公众所需要的教育服务的“中间代理人”。 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存在于政府与学校管理者之间。国家政府给公众提供的教育服务,是通过学校经营管理层直接提供的,因此政府与公立学校经营管理者之间构成契约关系。政府成为“中间委托人”,扮演中介的角色,学校构成政府与教育服务的“中间代理人”。 学校的内部运作则形成第三层委托代理关系,如校长与教职员工之间,校管理层与院系管理层之间,院系管理层与各教研室之间,各科室管理层与各科员之间等。 第四层就是学校教育服务消费者与学校教育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如学生与教师之间,学生与学校之间,这可归为“最终委托人”与“最终代理人”的关系。 二、公立高校与个人、政府间的委托代理问题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信息分布不对称和偏好取向的不同,代理人属于掌握信息多的一方,委托人属于掌握信息少的一方。代理人愿意用较少的劳动和付出,换取自己最大利益;委托人却希望代理人的决策和行为尽可能与自己的利益相一致。当代理人的行为造成委托人利益受损或福利损失时,就产生了委托代理问题。[2]公立高校所涉及的委托代理问题包括如下方面。 1.公立高校各层代理者由于缺乏激励约束机制,导致代理人履行好代理职责的动机较弱 第一层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代理者——政府,是个人表达权利的代表。然而,在现实体制下,由于政府莫大的权威和权力,造成政府代理职能异化。个人只被作为传达上级声音、落实领导意图、形成政府意愿的工具,而不是公共教育事务的主体,从而严重影响组织内部资源利用效率和社会整体效率。 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代理者——学校管理者,主要由政府任命,很难形成一个充分竞争的代理人市场,造成代理人相对缺乏责任感、风险感和约束感。责任感强的代理人被善于阿谀奉承的代理人所驱逐,形成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问题。代理人更关心权力和额外报酬,为此他们把组织(机构)扩大到超过“有效率的”水平,导致机构臃肿,争相攀比,重复建立,求大求全等,从而形成道德风险(moral hazard)问题。这两大问题都使学校管理者提供的教育服务与政府所需要的教育服务之间存在一些偏差。 第三、第四层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代理者——教职员工,被认为是校长的代理人或学生的代理人。公办学校虽然实行形式上的全员聘任制,但实质上的“铁饭碗”制度,造成了事实上的岗位竞争不足甚至岗位垄断的问题,使委托人难以对代理人的真实业绩作出客观评价并给予有效的激励惩罚刺激,也很难通过投票的方式淘汰行为效率低下的代理人。 2.公立高校所涉及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既存在代理人没有履行好代理责任的问题,又存在委托人不成其为委托人的问题 这是因为各层委托人其实并未拥有实质上的所有权。委托人由于对资源的所有、分配不具备充分权利,不能追求和分享委托人本应享受的收益,也无需分担相应的风险和补偿相应的成本,所以造成各层委托人不具备监督动力,既定的契约目标难以达成。即便委托人具备监督动力和意愿,也会由于找不到高效率的表达途径,从而造成代理人与委托人相互之间漫长的博弈,给监督和反监督带来极大的社会交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