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分类是当前高等教育界一个普遍关注的问题。分类的科学性、合理性直接关系到学校的定位和今后的发展方向,关系到政府管理政策和高等教育评价标准的制定。但是,由于大学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大学分类会涉及很多其他方面的因素,这些因素不仅会增加分类的难度,同时也会使分类的结果具有争议和不可靠性。 一、事实描述与价值判断的矛盾 大学分类、大学评价、大学排名是联系十分紧密的几个概念,它们之间的界限有时候显得非常模糊,并且事实上也有重叠之处。大学分类的主要取向应该是进行事实的描述,尽可能全面地提供精确、明晰的信息。分类不是告诉人们哪一所是最好的大学或学院,而是告诉人们在一种特别的环境中,每所大学的表现究竟如何。大学评价和大学排名都是基于大学分类进行的,并根据分类提供的事实描述进行进一步的价值判断。如果不是根据科学的标准先对大学进行分类,然后在同一类别内部进行评价和排名,那么评价和排名就是不科学、不公正的,评价和排名的结果的可比性和可信度就会遭到质疑。 客观上说,大学分类不可能只是一种单纯的事实描述。大学分类对高等学校产生着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在争取财政和人力资源等方面几乎成了政府制定政策的杠杆。大学校长们用它来评估自己大学的学术位置,找出与自己的位置相当或不同的其他竞争对手,用以进行学习和比较,考生和家长们也参照它来选择就读的大学。尽管分类不反映好坏优劣的次序,但是,将大学按照某种标准摆到一起时,客观上给使用者创造了对大学进行对比、评价和判断的机会。这也使分类的功能和使命在某种程度上被放大、被扭曲,使分类造成的客观结果与分类者们的初衷发生偏差甚至背离。人们不禁要问,大学分类在导向、激励和影响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功能究竟应该有多大呢?单纯的事实描述型的大学分类会不会有实际的作用与意义呢?而过多的价值判断是不是也会误导公众和大学本身呢?因此,事实描述与价值判断的矛盾是分类操作者必须首先考虑和处理好的一个问题。 二、标准一元化与标准多元化的矛盾 分类是否科学、准确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分类的标准是否有表现力和准确性。如果只选取一个标准,那么分类就简单多了,我国以前对大学的经验性分类几乎都是采取一元标准,如:根据国家建设重点,将大学分为全国重点和非重点;按学科门类将高校划分为综合大学、理工、农林医药院校、师范院校、财经政法院校等;根据高等院校的管理隶属关系将高校划分为教育部部属院校、中央其他部委所属院校和地方院校;根据办学形式将高校划分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成人高等教育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等;根据办学体制将高校划分为公立、民办高校。 这些按照单一标准进行的分类确实有其优势,并且也能够为不同的目的服务,但是单一的分类不能将大学的类别进行整合,也使得表述过于繁琐。大学是复杂的组织,要寻找单一标准来概括一类大学的共同特性确实很不容易,况且分类的目的不同,所选取的标准也会不同。大学作为研究高深学问的场所,学术和科研表现是决定其特性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是,它们的历史沿革、办学条件、学术声誉、人才培养取向、与社会联系的亲疏程度等都会使学校千差万别。因此,理想的分类标准应该是能够体现大学的本质标准。但在分类的过程中,标准过多不利于具体操作,也容易导致误差,会使结果更不可靠,因此,分类标准的一元化和多元化的矛盾也是非常突出的。 分类作为一种研究,还应该是严谨的和精确的,数量的规定往往可以做到精确,但也容易显得僵化和不公平。分类的原则应该是使各类别之间的差异尽量增大,每一类别内部的差异尽量缩小。我国的一些学者也根据数值标准尝试着对中国的大学进行了分类,他们采集了很多精确的数据,并对不同的数据赋予不同的权重,然后得出结论,将中国的大学分为研究型大学、研究教学型大学、教学研究型大学和教学型大学等类别。这一结论引起了很多学者和研究人员的关注,具有一定的公信力,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大学似乎都还没有明确表态认可这种分类。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权重的确立显得有点主观;其次,数据的可倌度还值得考察;再次,所选数值的代表意义还没有被广泛认可。因此,我们不妨换一个角度思考,是不是一个相对模糊的区间更能体现同类的聚合程度和特征呢? 三、官方主持与民间主持的矛盾 大学分类作为一种研究,应该在学术自由的环境中进行,也就是说,任何研究者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对此进行研究、并且发表自己独特的看法,只要方法得当,他们的研究也会具有科学性和可取之处。但是,对大学进行分类的目的绝对不是为分类而分类,也不是单纯为了学术上的繁荣与争鸣,分类是人们进一步研究大学、帮助大学更好地定位和发展的一种手段。全国这么多的大学,要确定自己在整个高等教育系统中的相对位置、找准自己的发展定位,无疑要依赖一个公信力高、指导性强的分类体系。那么,由谁来进行分类也就成了一个很有影响力的因素。 美国卡内基高等教育机构分类法是由非官方机构卡内基教学促进基金会主持的,这有一定的优越性,因为其价值取向可以反映社会的需求,利于公众对大学进行监督,也能避免政府过度干预高等教育和高等学校的内部事务。然而,在我国,居于政府与大学之间的中介机构还很少,发展也很不成熟,并且民间机构想获得真实、权威的一手资料也是难上加难的,因此,我国的大学分类由官方主持还是由民间主持的矛盾较其他国家会更加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