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675(2003)06-144-03 我国高等教育长期实行免费上学,八十年代末开始向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标准由最初的每生每年100-300元,提高到目前的3000-5000元,特殊专业和私立高校以及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收费标准更高。巧合的是,与此同时,西方部分福利经济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等,基本上和我国一样进行了类似的改革。人们虽然对这种改革由最初的不满、质疑,到现在已初步接受,但理论上仍有很多问题值得探究,如高等教育学费的性质以及制定学费标准的理论依据是什么。这是理论界、社会以及政府关心的问题。 学费的性质是什么,在教育经济理论界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是:学费是高等教育的成本补偿,是一种收费。如我国著名教育经济学专家王善迈教授在他的《论高等教育学费》(《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年第6期)一文中指出:“高等教育服务的产品性质决定了学费的性质。……既然高等教育服务属于准公共产品,政府与消费者(受教育者)应共同负担其成本,受教育者直接负担的形式就是学费。学费从性质上来说应是准公共产品的收费,或者就像美国学者布鲁斯·约翰斯通1986年提出的‘成本负担’。由此,学费应是高等教育成本的一部分,它不应等于成本,更不能高于成本”。王善迈教授对学费的性质已作了基本论述。但是,我们认为,新形势下对学费性质的认识值得进一步深化。 一、学费不只是一种简单的高等教育成本补偿和收费问题,收费的背后体现的是双方特殊的经济关系 收费从性质上看有两种:一是服务性收费,二是行政性收费。行政性收费是政府凭借国家权力的一种收费行为,收费的主体只能是政府或准政府组织,其性质类似于税收,或可称为“准税收”,因此,税费两项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它是一种无偿的、强制的收费;服务性收费,具有偿性和自愿性,其依据是收费方向付费方提供了劳务或商品,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收费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市场主体。而高等教育既不是政府行政行为,也没有强制性,很明显是一种自愿的市场行为,高等教育是一种劳务,其收费是一种服务性收费行为。 “学费是一种成本补偿”只说明了学费的用途、目的和原因,说明了之所以要向学生收取学费,是由于高等教育的提供者——高校在高等教育过程中提供了教育成本,高等教育的受益者为此进行付费,作为成本补偿。实际上,市场经济下所有商品、劳务交易行为所包括的价格首先是成本补偿。政府向居民收税是为了补偿政府公共管理成本,对产品生产者和劳务提供者来说收取的收入首先要补偿成本,对购买者来说交易费用主要包含的是成本因素,而产品和劳务的真实成本购买者是很少、很难,也没有必要知道的。可见:“学费是一种成本补偿”的表述可能是为了回避“学费是一种价格”的实质,又恰恰说明学费是一种价格的性质。如果要说学费是一种成本补偿,即可以说市场交易的所有收入或收费都是一种成本补偿。 二、“学费不能等于更不能高于成本”是政府对高等教育“暗补”的结果,或者说是学校向政府“收费”的结果,与高等教育学费的价格性质无关 高等教育可以多方受益:首先,学生个人及其家庭是高等教育的直接受益者,由于接受高等教育可以提供受教育者的综合素质和生产技术能力,经济上可以提高未来个人收入,社会上可以提高个人社会地位;同时,高等教育可以使全社会受益,提高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因此,根据谁受益谁付费的市场原则,受教育者个人应支付学费,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也要承担一定的费用,即政府对高等教育投资(或“暗补”)。 从学费的标准来看,无论是我国公办高校还是美国等国家的私立高校,学费的标准确实没有达到或超过高等教育的社会平均成本,有的还相差很远;其产生的原因很多,如社会经济和政府制度、高等教育体制、传统因素等等,但这些因素只能对高等教育成本补偿主体的补偿标准产生影响,它并不能说明这种收费的性质。这种性质是市场经济下劳务的提供者和受益者双方的市场交易性质决定的。我们知道,市场经济下商品劳务交换的价值,是价格,因此,学费的性质实质上就是高等教育的受益者之——学生与高等教育的提供者——学校之间就高等教育劳务交易的价格。 为什么我们常见的学费又低于高等教育成本呢?这是由于高等教育存在多方交易,学校与学生之间的交易——表现为学费,学校与政府之间的交易——表现为政府拨款。也可以这样理解,由于政府拨款对学校进行了“暗补”,才使学生与学校之间的交易价格低于学校正常的教育成本。即使是免费上学的国家,高等教育的这种交易关系是存在的,只是政府为学生全部“买单”了。 实际上,高等教育又不全是政府要“买单”的,对于个人收益程度较高或完全可以由市场调节的高等教育,政府可以退出。如在我国,成人高等教育、非学历培训、非公办高等教育(包括民办教育、非公办跨国教育、非政府接受外国留学生)等高等教育政府基本上不补贴或少补贴,其学费标准可能就达到或超过了高等教育的成本水平。 可见,高等教育学费的价格性质与高等教育成本水平的高低没有直接关系。这种现象可称为“政府补贴”,在其他产品生产销售中也出现过。如前些年政府对粮食生产的补贴,政府粮食的销售价还低于从农民手中购买的粮食购买价,加上仓储及运杂费成本,政府是低于成本价销售。而对居民而言,政府的粮食成本,他是不得而知的,他认的只是粮食销售价多少。但我们不能因此说政府向居民销售的粮食价不是价格,只是一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