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用比较方法研究中、西方早期和谐观之异同,重现和谐观的社会、伦理价值。 A Comparison Between Ancient Greece and Ancient China Prior of Qing Dynasty on the Idea of Harmony Yu Aihua Abstract:This paper studies the similarity and difference of harmony early in the west and in the east by comparative methods,the society with the idea of harmony and the value ofmoral principles reappearing. 1 古希腊和先秦的和谐观 古希腊的和谐范畴首先是作为同混沌相反的宇宙组织性出现的。毕达哥拉斯学派明确地提出了“天体和谐”的理论。他们认为:“这个宇宙系统是按谐音的比率排列的:四度音是4:3即8:6……”〔1〕“整个的天是一个和谐,一个数目。”〔2〕他们更认为, 一切都是必然而和谐地发生的。同时,毕达哥拉斯学派还在神秘主义支配下,试图对主体的生理结构加以研究,提出了灵魂和谐说。这个学说后来为亚里士多德证明并发展。毕达哥拉斯学派的天体、灵魂和谐学说对后世影响尤大。 赫拉克利特作为辩证法的奠基人之一,极大地丰富了和谐范畴的含义。他说:“自然是由联合对立物造成的最初的和谐,而不是联合同类的东西,艺术也是这样造成和谐的,显然是由于模仿自然。”〔3〕在他看来,和谐不是各个分散部分的外在联合,而是他们基于本质的内在统一。因为“互相排斥的东西结合在一起,不同的音调造成最美的和谐;一切都是斗争所产生的。”〔4〕更主要的是他看到了“看不见的和谐比看得见的和谐更好”,因为任何“看得见的和谐”都是由“看不见的和谐”构成的。这样他就提出了事物内部矛盾是事物和谐之原因的光辉思想。他曾颇有感慨地说:“他们不了解如何相反相成,对立造成和谐。”这就是说,和谐是矛盾双方的对立和斗争构成的。赫拉克利特和谐思想的深刻意义就在于他把和谐从天国拉回人间,理解为自然万物的对立面的统一。 恩培多克勒的和谐是“爱”的和谐。他提出“爱”和“恨”作为世界万物的两种运动力量。“爱”在他那里是作为和谐的力量出现的。因为自然万物在“爱”中结为一体,互相眷恋。当“爱”占主导地位时,“滚圆的球体处在和谐的固定的牢狱中,在它的面面孤独的状态中自得其乐”〔5〕。由于他的“爱”是作为精神力量和物质力量的统一体, 因此,他的和谐观开始具有向精神、社会方面转化的萌芽。 我们知道,预示哲学新方向的智者,苏格拉底使这个方向进一步明确化了。随着哲学方向的转变,和谐观内容也相应地丰富了,改变了。 苏格拉底是在自然哲学的尽头,转向“善”、转向“自我”、转向“人”的。苏格拉底哲学的重大的历史意义在于他是第一次在真正的意义上发现了“自我”,苏格拉底哲学在和谐观上的贡献在于他开始赋予和谐以社会的意义。 实际上,恩培多克勒、智者、苏格拉底等在和谐观转变上的意义都是过渡性的,真正实现这一转变的是柏拉图。柏拉图除了发展以前的和谐思想(特别是毕达哥拉斯学派关于宇宙和谐的思想)外,更重要的是他明确地使和谐范畴具有社会伦理的意义,使和谐观进一步伦理化了,把和谐作为人类的一种道德理想来研究。他的《理想国》作为欧洲第一部关于空想社会的著作,主要是论述如何建立一个和谐美好的国家的。柏拉图认为,人具有三种德性:智慧、勇敢和节制。如果三者达到了和谐一致,便是“公正”。在古希腊,“公正”是跟“和谐”密切相联系的。这里,他似乎已从事物内部的量的关系上注意和谐这个问题了。 在柏拉图的影响下,亚里士多德把和谐看成是整体的统一性和完满性,是多样性的统一,并坚决把这个概念应用于现实的一切领域,进一步丰富了和谐内容。尤为重要的是亚里士多德证明并发展了毕达哥拉斯的灵魂学说。他在《论灵魂》一书中指出,“尚还有一种关于灵魂的理论,……它的拥护者们说,灵魂是一种和谐。因为:(1)和谐是对立物的一种融合或合成;(2)肉体是由对立物合成的。”〔6〕可见,他吸收了赫拉克利特的辩证法理论,把和谐看成对立面的统一。同时,他用质料和形式这对范畴来论述肉体和灵魂关系,肉体是构成生命个体的质料,是潜在的生命体;灵魂则是生命个体的形式,是现实的生命体。有机的生命个体就是肉体和灵魂的和谐统一体。至此,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古希腊较为完备和充分的和谐观。 通过对古希腊和谐观的动态考察,我们发现古希腊和谐观的发展过程大致如此:从天国向人间过渡,从自然向社会的过渡,即从毕达哥拉斯学派的宇宙和谐以及神秘的灵魂和谐向赫拉克利特的自然和谐,柏拉图的社会伦理和谐的过渡。 这就是古希腊早期和谐观发展的基本线索。 中国先秦哲学没有明确提出和谐这一范畴,但并不意味着先秦哲学中没有和谐思想。相反,中国先秦的和谐思想是异常丰富的。正如中国早期是通过“天人”“名实”之辨表现哲学基本问题一样,“和同”“常变”之争中同样包含着丰富的辩证法思想。先秦哲学的和谐思想存在于“和同”“常变”之中,通过这些范畴的演化而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