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主义作为现代西方哲学的流派之一,名家众多,各擅其说,但无论他们的思想观点有多少差异,坚持存在先于本质,坚持自由选择,则是诸家的共通之处。因此,对于存在先于本质和自由选择的分析思考,是对存在主义在其基本问题上展开批判。 一、存在先于本质 在《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里,萨特写道,各种存在主义“共同的地方是:都认为存在先于本质,或者说:必须以主观性为出发点。”那么,“这里所谓的‘存在先于本质’是什么意义?这话的意思就是说,首先是存在、露面、出场,后来才说明自身。假如说人,在存在主义看来是不可能给予定义的话,这是因为人之初,是空无所有;只有后来人要变成某种东西,于是人就按照自己的意志而造就他自身。”“人,不外是由自己造成的东西,这就是存在主义的第一原理。这原理,也即是所谓的主观性”。(萨特《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见《存在主义哲学》,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336、337页)从上面的引文可以看出,萨特的意思是说,当人被生到这个世界上来时,只是存在着,是绘事后素,本质是后来发展起来的。 存在主义这一观念的确立,与尼采的反基督思想有着渊源关系。基督教义认为上帝造了人,人只有按照上帝的旨意行动,才会最终获得拯救,进入天国。因此,只要信奉基督,人从生理到心理就毫无独立性、自主性可言;人的本质永远是前定的、先验的。在中世纪,这种基督理论笼罩严密,整个社会除了抽象的神性外,根本没有人性。岂只是没有人性,人性简直被践踏到残酷至极的地步。其时其景,法国大思想家伏尔泰在《哲学辞典》中有着催人泪下的生动描写。伟大的尼采,在深入地研究了基督史实之后,振臂一呼:“上帝死了!”这一呐喊,震惊了欧洲思想界,“上帝死了,人怎么办?”成了所有思想家关心的问题。有上帝,虽然人是被动而低下的,但人有充实感,因为任何空虚都可由上帝去弥漫;任何困难,只要信仰我主,奇迹就会出现。如同宰鸡场上的鸡,虽然生活在屠刀之下,但是仍然悠然自足地吞食屠夫撒下的米粒。有谁捣毁了屠宰场,鸡们必定要迁怒于他,怨他断了它们的生路。一向有着上帝的呵护,突然说,上帝其实是虚假的,人们恐慌了。尼采至今为信奉基督的人视同洪水猛兽。 在人类历史上,除了基督教义认为本质先于存在,是先验的之外,持这种信念的人至今在各民族中不在少数。类似于算命测字之流小伎俩依然有人热衷,都说明了这一点。荒唐之尤莫过于十九世纪勃兴于德国的颅相术,发明者认为人的眼睛至额顶之长比上眼睛至下巴之长会得出一系列常数。在这些常数中,杀人犯有杀人犯的常数,小偷有小偷的常数等等。如此而来,他认为警察署维持治安是一件最为简单的事,只要手持一把尺子和一副手铐,就可以了。结果呢?当然贻笑柄于后世。 尼采而后的人文思想家,都要回答尼采提出的问题。存在主义哲学家们奉尼采为鼻祖,认为尼采所提出的问题,恰是他们的理论出发点,而且凡是存在主义哲学家都坚持存在先于本质。因为人的本质是待定的,有着无限多样的发展可能。因此,每一个人在以自身的亲身经历塑造自我本质时,由于经历的独特性,所以每一个人都将是个别的,是不可重复的。从这儿出发,对于存在主义为什么那么极端地强调个性,呼吁孤独的个体,就不是很难理解了。 二、自由选择 雅斯贝尔斯说:“如果我看到了人的自由,我就会看到人的尊严。”(雅斯贝尔斯《新人道主义的条件与可能》,见《存在主义哲学》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30页), 而萨特在《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中,说得更为干脆,他说:“假如存在确实是先于本质,那么,就无法用一个定型的现成的人性来说明人的行动,换言之,不容有决定论。人是自由的。人就是自由。”从理论渊源上说,人是自由的这一命题,也不是存在主义的独特发明,而是有所本于康德的主体性原则。何谓主体性?简单些说,就是人有自己决定自己的能力。如果没有了主体性原则,任何法律都是一纸空文。一当犯罪,我可以说我不能自己决定自己,一切所做所为是外力使然。确立了人的主体性,既赋予了人以无上的尊严,毋须某个外在权威;又抛给人以责任,功过自当。人是自由的,实际上是把人能自己决定自己,换了一种表述方式,意义如旧。因此,存在主义的自由原则,既赋予了人决定自然本质以无上尊严,可以自由选择;又同时截断了逃避指责的退路,一个人是成为英雄才子,还是松包败类,都不关他人,纯粹是自家的事情。没有自由,人们渴望自由。但有了自由,自由则是冒险、是责任。相信本质先于存在,是逃脱责任的上策;宣传本质先于存在,则削弱人的责任感。缺乏责任感,逃避责任的社会是没有生气的社会;而缺乏责任感、逃避责任的民族是没有出息的民族。缺乏责任感、逃避责任的社会和民族,最适合于专制政体,而且永远是专制统治滋生的温床。谓予不信,看看中国古代历史!看一看欧洲中世纪历史! 和存在先于本质相比,自由选择这一存在主义基本原则,实践性很强。存在先于本质只是告诉你人生到这个世界上,仅是存在而没有本质内容。人之为人,不可能停留在那个原始的存在状态不动,必定会有所行为,这就是选择。而一旦选择,就要担负起选择的责任。如果惧怕承担责任,而不选择,萨特说,不选择也是一种选择,因为你选择了不选择。因此,作为存在主义的一代宗师,萨特认为人是生而被判决为自由的。其理由有三:其一,上帝不存在,上帝不能为我们的行为提供任何支持;其二,人之为人,没有普遍的理论,更没有先验的“善”作为准则去指导你的选择;其三,没有任何客观的羁缚,人是自由的。然而,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我们始终摆脱不掉一定的生活“情境”。对于自由与情境的关系,萨特曾做出过的回答,具有代表性。萨特认为,人的自由尽管与情境分不开,但是任何情境都不能构成对于自由的威胁和限制。具体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