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中叶以后,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兴起了一种女子群体相约不嫁的风俗,她们通过 一定的仪式,自己把头发盘成发髻,宣布独身终老,这一群体被称为“自梳女”。据番 禺县人邬庆时记载:“光绪、宣统年间(1875~1911),南村人口多达数千人,一年之中 ,女子出嫁者不过数人。至1905年甚至无一人出嫁。”[1](P896)直至今天,在珠三角 一带还有为数不少的自梳女健在,均已年过花甲。 “自梳女”群体倍受关注,学者们主要探讨这种习俗的起源。代表者是托普莱(Topley Marjorie,1975)和萧凤霞(Helen F.Siu,1990),托氏认为自梳女兴盛于19世纪末,随着缫丝业的高度发展,需要大量女工,妇女取得独立的经济地位,从而促使女性觉醒 ,逐渐摆脱封建婚姻的束缚[2](P67~88),这种观点以后被多位学者认可,包括斯多卡 (Stockard·Janice,1989)和苏耀昌(So.Alvin,1985)。[3]但也遭到萧凤霞等学者的质 疑,萧氏认为单纯经济原因难以解释为何自梳风俗在财富殷实的大户人家也比较流行, 这些家庭并不用女儿作为劳动力以帮补家用。她进一步认为,自梳女习俗可能与华南地 区历史上的少数民族集团有一定的渊源关系,由此推测该习俗可能在19世纪前半叶就已 经存在。[4](P24~40)香港学者叶汉明认为:“‘自梳’,是女子本身自由、主动和有 意识的决定”,它产生于“中国华南社会父权文化与自梳女及姊妹群次文化的互动关系 中”,并且,他认为“个人价值(自由、贞洁)和群体文化是自梳女的力量之源”[5](P7 0~96)。 以上研究还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第一,如果单从经济方面解释自梳女产生的根 源,难以让人信服,那是什么原因导致女子群体相约不嫁?第二,如果说自梳是女子的 主动选择,为什么只有珠三角地区的女子具有这种反抗行为?为什么只有她们具有追求 自由、保持贞洁的价值观念?第三,到目前为止,关于自梳女兴起时间的争论一直没有 让人信服的结论。本文将从珠江三角洲地区历史文化的特殊性入手,回顾19世纪珠三角 的经济发展、社会变革对女性劳动者的影响,以寻求对上述问题的解决,使有关自梳女 起源的研究取得一定的进展。 一、历史背景:珠江三角洲地区的“不落夫家”婚俗 “不落夫家”是岭南地区古越人的婚俗残余。这种风俗在古越人后裔壮、侗、水、苗 、瑶和黎等少数民族中普遍存在,称为“坐家”或“不落家”,是指女子婚后仍居住在 娘家,不住夫家,等怀孕后才正式到夫家过夫妻生活。宋代《太平寰宇记》载:“古党 洞(废党州)夷人索妇,必令媒人引,女家自送相见后,复即放女归家,任其野合,胎后 方还,前生之子例非己有。”[6]明代《赤雅》载:“娶日,其女即还其母家,与邻女 作处,间与其夫野合,有身乃潜告其夫,作栏以待生子,始称为妇也。”[7]《粤西丛 载》卷二十四载:“南丹溪峒苟人呼为僮……婚不避姓,时上元中元春秋社日,男女答 歌苟合,至有妊娠始归夫家。”[8](卷18) 在古越人居住过的汉族地区:珠三角、福建惠东地区、海南儋县等同样存在“不落夫 家”风俗。这种风俗之所以能够保留下来,主要原因是历史上这一地区远离中原政治中 心,封建王朝鞭长莫及,形成它政治上的相对独立性和稳定性。因此,在古代岭南形成 “土著者居于乡,率皆桀黠傲慢,不畏官府”[9](407)的局面。清初王士祯的《池北偶 谈》中说:“粤(广)东人才最盛,正以僻处岭海,不为中原江左习气熏染,古尚存古风 耳。”其次,珠三角又是岭南地区的中心,开发早,程度高,中原王朝常在该地实行特 殊政策与措施,既利于土著文化的保留,又利于外来移民休养生息,外来文化深受当地 文化的影响,而很难取代当地文化,保留更多古越人遗风。如广府系居民使用的粤方言 主要是汉语与壮语相结合的产物,而壮族是已被公认的古越人的后裔。另外,二次葬、 迷信、嗜食蛇等这些现今仍存在的风俗,均可以说明古越人文化在这里是根深蒂固的。 所以,林语堂说广东人的文化是“在表面中国文化之下是吃蛇的土著居民的传统”[10] (P4)。 有关珠三角地区“不落夫家”的记载有如下几则:乾隆《顺德县志》云:“旧习女子 未嫁与邻姊妹处,谓之金兰。嫁则视夫如仇敌,率数日返,岁以时节至,必食母之食, 强之则以死誓,非嫁三四年或孕,不守妇道也。父母畏其轻生,贻讼累,亦即听之”[1 1];《顺德县志·清咸丰三年刊本》(1853年)记载:“乡中处女,每与里女结为姊妹, 相为依恋,不肯适人。强之适人,归宁,久羁不肯归夫家,甚或自缢、自溺。”[12](P 81)清同治十年(1872年)刊刻的《番禺县志》载:“粤中士大夫家壶教最修……然其俗 尚气矜,往往厉其节至于过中。国朝百年来,番禺一邑,其所称贞女者,志不绝书,而 其甚者相约不嫁,联袂而死。”[13](P43) 珠江三角洲一带盛行的“不落夫家”婚俗,与少数民族地区的有明显不同。[14](前言 P2)首先,前者受传统礼教的约束较严,终生恪守“守贞”、“从一而终”的信条,婚 后在娘家居住时,既没有和其他异性交往的自由,农忙节庆回夫家时也不能和丈夫同房 ,很难怀孕,所以,大部分人错过生育的年龄,终生不返夫家,直到临终前到夫家谢世 ,只有她们存在“不落夫家”之实。而少数民族地区“不落夫家”的已婚妇女,在娘家 期间仍有与其他异性交往的自由。直至解放前,在黎族的“放寮”、布依族的“赶表” 、壮族的“歌圩”和侗族的“行歌坐月”等等活动中,“不落夫家”的妇女都可以参加 ,而且可以和丈夫以外的男子发生性关系。相对而言比汉族地区不落夫家妇女返夫家的 机会更多,住娘家的时间缩短。其次,珠江三角洲地区的“不落夫家”女子具有群体结 拜行为,她们拜结“金兰姊妹”,互相监督,互相研究不到丈夫家生活的策略。为了避 免怀孕,在新婚之日,新娘在金兰姊妹的帮助下,穿上特制的衣服,上下密不透风;还 有人携带剪刀、绳子等工具,以防丈夫迫近自己的身体。[9](P388)这种特殊的“不落 夫家”婚俗的存在给后来的女子“联袂不嫁”——“自梳女”的出现提供了生存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