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有形文化遗产到无形文化遗产 自2002年5月中国的昆曲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选为第一批“人类口述与非物质遗产杰 出代表作”后,“口述与非物质遗产”、“无形文化遗产”等文化遗产领域的新名词开 始不断被引用,并同“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遗产”一样渐渐为人们所熟悉。其 实这些名词的出现可谓是人们对文化遗产思考认识的直接结果,反映出世界范围内文化 遗产概念的拓展及其相关观念发展的最新动向。 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为文化遗产所制定的一系列国际性条约,可以看到人们 对文化遗产概念认识逐步深入与完善的轨迹。从1954年5月的《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 化财产公约》到1980年的《关于保护与保存活动图像的建议》(注:参见《国际保护文 化遗产法律文件选编》,国家文物局法制处,紫禁城出版社,1993年8月。)等条约中, 作为保护对象的文化遗产都集中在文物、建筑群、考古遗址、标本、景观、录像等包括 记录载体在内的历史遗存。这种以物质存在为特征的保护对象的界定反映了当时国际社 会所代表的文化遗产观念。由于当时所有的保护工作都只是针对实物类文化遗产而展开 ,因而相关保护理念的形成也主要基于对物质文化遗产本质与特性的认识。 80、90年代后,UNESCO关于文化遗产的观念有了较大的转变。随着社会发展的不断加 速,不仅大量有形的传统生活用品远离了现代生活,遭到淘汰,而且连带这些传统器物 的无形制作技艺和传统生活习惯、生活方式也随之消失。全球化和现代化的影响使许多 留存于小范围人群的传统文化形式和生活习惯已经或正在被新的现代生活方式所取代。 其中某些历史悠久留存至今的特定文化形式如口头传说、民间技艺等,虽然本身拥有较 高的文化、历史见证价值,但其处境如同留存于现代社会的文物一般,面临来自现代社 会的生存危机,若不加以保护,便会消失灭绝。考虑到这些无形文化形式乃人类的共同 遗产,以及它们不容乐观的留存现状,UNESCO于1989年11月通过了专门针对保护这类非 物质遗产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从而正式将其纳入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中。其中 明确提出了保护传统民间文化的重要性,并分别对民间创作的定义、鉴别、保存、保护 、传播、维护与国际合作做了具体阐述。其后UNESCO还相继出台了《人类口述与非物质 遗产代表作执行指导宣言》(1997年11月)及“人类口述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评选活 动(注:相关文件请查阅http://www.unesco.org/网站。),由此进一步确定了“文化遗 产”概念从有形向无形遗产领域的拓展。2001年5月评选出的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使1 9项隶属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特定无形文化表现形式的价值及其保护计划首次得到了来自 国际社会的确认。此后,实物性不再成为衡量文化遗产、设立保护规范的唯一依据。 UNESCO作为一个致力于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性组织,其在世界范围内展开的文化遗产 保护行为一直比较富于影响力,例如依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世界遗 产公约》)所进行的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评选和制定工作(《世界遗产名录》)就 使入选遗产不但赢得了世界性的名誉和关注,而且其保护工作也受到来自国际社会的监 督。因此有关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评选便是仿照颇为有效的世界遗产保护理念而进行的 一次关于无形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有益尝试与探索。 UNESCO关于遗产保护对象的演变历程可以使我们从一个侧面较为清晰地看到文化遗产 概念从有形到无形遗产的拓展过程。有形与无形遗产作为文化遗产概念内的两大类型, 具有截然不同的表现形式和特征。为了完善无形文化遗产的概念,必须对其非物质性所 造成的多样表现形式进行分析,以获得对无形遗产共性、本质等基本问题的认识。 二、关于无形文化遗产概念 1、无形文化遗产的定义及其“无形”表现 文化遗产概念的拓展,使文化遗产有了“有形”与“无形”的分界。无论是“无形文 化遗产”,还是“口述与非物质遗产”,都是目前沿用较广、用来专指相对于有形遗产 的非物质遗产类型。有形与无形文化遗产作为遗产构成的两大类型目前已得到人们的普 遍认可。如果说有形文化遗产是对文物、建筑、遗址等所有物质类遗产的统称,那么何 为“无形文化遗产”?其“无形”到底体现在哪些方面,具体包括哪些遗产形式呢?下面 我们就尝试从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无形文化遗产的相关定义入手,来分析和探讨无形文化 遗产的概念、表现特征及本质等问题。 日本和韩国是首先提出和使用“无形文化财”一词的国家,这个名称十分接近于现在 比较通用的“无形文化遗产”。在两国的文化遗产保护法《文化财保护法》中就有专门 针对无形文化财保护的内容,其中也对这类遗产做了相关定义。它们分析指戏剧、音乐 、传统工艺技术及其它无形的文化遗产中,历史价值或艺术价值较高者(日本1950)(注 :分别参见日本《文化财保护法》和韩国《文化财保护法》。);或指在历史、艺术、 学术等方面具有较高价值的演剧、音乐、舞蹈、工艺技术以及其他无形的文化载体(韩 国1964)(注:分别参见日本《文化财保护法》和韩国《文化财保护法》。)。两者的定 义颇为相近,都将无形文化遗产集中在传统表演艺术、民间技艺等无形文化的表现形式 。由于日韩两国是较早意识到无形类遗产的存在价值,并将其列入行政和法律保护程序 的国家,因此由其所形成的无形文化遗产观念及保护理念不仅具有开创性的意义,而且 对以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无形文化遗产及其保护观念上的认识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和启 发。事实上,其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行动就是在继承“无形文 化财”理念的基础上而发展起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