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209(2004)01-0119-05 作为一个人口数量仅占全国人口总数1/50的少数民族,满族之所以能在清代二百余年 间实现对各民族特别是汉族的有效统治,与其所推行的“旗、民分治”政策不无关系。 在这一政策下,满族统治者以八旗组织为界,构筑了旗、居民则分城,官则分缺,业则 例有分限,刑则固有等差的二元化社会控制体系,从而既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满人“沾 染汉俗”而迅速被对方同化,又有效地缓和了满族入关之初异常尖锐的满汉矛盾。然而 ,如此精心的设计并非万无一失。从乾隆年间开始,随着八旗制度结构性矛盾的日益凸 显,“旗、民分治”体系渐渐松动,至晚清时期,满族统治者被迫宣布变通旗制,化除 满汉畛域,“旗、民分治”格局遂逐渐解体。而从这一体系的松动到解体,恰恰折射了 清代的旗、民一体化进程。本文将以清朝统治的“根本之地”北京为焦点,对这一过程 加以考察(注:有关资料显示,乾隆四十一年全国旗兵布局基本完成时,京旗兵丁约16 万人,而清代八旗兵额最多时也不过35万人;迄清末,京旗官兵总额约102,218名,驻 防兵丁105,120名。可以推断,自八旗布防大定直至清末,京旗始终占到全国八旗兵丁 总数的一半左右。)。 一、北京“旗、民分治”格局的形成 为确保满族的整体优势,清政府入关伊始便着手采取一系列措施,在北京实行“旗、 民分治”,划定了双方在居住、交产、婚姻、刑罚诸方面的严格畛域。 其首要步骤,是将二者从空间上分隔开来。具体做法,一是实施旗、民分城居住;二 是调整旗、民地亩,使之疆界分明。 清军初入北京,跑马圈占地亩房屋,安置旗人。顺治五年八月,谕:“京城汉官、汉 民,原与满洲共处,近闻劫杀抢夺,满、汉人等,彼此推诿,竟无已时。似此光景,何 日清宁。此实参居杂处之所致也。朕反覆思维,迁移虽劳一时,然满汉皆安,不相扰害 ,实为永便。除八固山投充汉人不动外,凡汉官及商民人等,尽徙城南居住。其原房或 拆去另盖,或贸卖取偿,各从其便”,内城民人“限以来年终搬尽”[1](卷23,p434-43 5)。自是,汉人尽归之外城,旗人分隶内城。内城范围,北自德胜门、安定门以南,东 自东直门、朝阳门以西,南自崇文门、正阳门(前门)、宣武门以北,西自西直门、阜成 门以东(除去中间皇城部分)。八旗“自王公以下至官员兵丁,给以第宅房舍,并按八旗 翼卫宸居。其官司、学舍、仓庾、军垒,亦按旗分,罗列环拱”[1](卷23,p429)。中间 皇城城区(天安门、南池子皇城墙以北,地安门东、西大街以南,东皇城根以西,西皇 城根以东地区)则归内务府三旗居住。开旗、民分城居住之先例。 为限制民人进入内城,以及旗人出城居住,清朝颁布了一系列禁令。 顺治三年,严汉人杂处旗下之禁。谕:“京内盗贼窃发,皆因汉人杂处旗下……嗣后 ,投充满洲者,听随本主居住;未经投充者,不得留住旗下。如违,并其家主治罪…… ”[2](卷11)民人进城做买卖或焚香往来,一律不许留宿过夜。甚至汉官及科考来京的 士子也只能住在外城宣武门一带。 对于旗人出城居住,清初例禁尤严。顺治初规定:“八旗官员兵丁,不许在京城外居 住。”康熙四年题准:“在前三门外居住者,俱令迁入内城,汉人投充旗下者免。”乾 隆《钦定八旗则例》则规定:“其宗室及现任官员并兵丁人等,概不准居住城外。违者 交该衙门察议,兵丁责惩,该管大臣失于约束稽查者一并交部察议。如系宗室,交宗人 府严加议处,其管理宗人府王公交部照例察议。”[3](卷10)旧例,凡城外过宿,系官 员,失误朝期者革职,如因扫墓、医病等事不及进城者,罚俸一个月;系普通旗人“远 离本佐领居住者”,不仅本人“人口财物入官”,而且“该佐领、领催,各罚责有差” [1](卷17,p297)。此外还颁布“逃人法”:在北京禁卫八旗,规定旗人不准擅自离旗四 十里。为了严密稽查旗、民往来,清政府还下令在北京各街巷设栅栏1755座,内设堆拨 ,作为巡逻哨。 除关于旗、民居住方面的限制外,清朝在分配地亩过程中也尽量将旗、民分隔开来。 顺治元年十二月,在下达户部的上谕中,命令清查近京各州县民人无主荒田及明朝皇亲 、驸马、公、侯、伯、太监等,凡殁于寇乱者所遗无主田地,分给东来诸王、勋臣、兵 丁人等,并特别强调“令各府、州、县、乡村满汉分居,各理疆界,以杜异日争端”[1 ](卷8,p310)。 为进一步保证“旗、民”分治政策的顺利推行,清政府在旗、民交产、通婚、刑罚等 方面也设置了重重界垒。 交产方面,顺治七年,朝廷颁布法令,规定民间土地房屋,禁止满洲置买。顺治十八 年重申这一法令,宣布禁令颁布之后,所买房屋土地“尽行入官”,“买者卖者,一并 治罪”[1](卷18,p311)。而对于控制旗人房、地流入民人手中,规定更为严格。在清代 各类文献中,有关这方面的条例记载比比皆是。如《清史稿》载“凡官地,例禁与民交 易”[4](卷120,p3495);《八旗通志》记述“凡旗地,禁其私典私卖者,犯令则入官” [1](卷70,p1347);《钦定八旗则例》中则提供了更为详细的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