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TU241.5 文献标识码:A 影响建筑的因素涉及到方方面面,“似乎一切都在决定着它,同时又决定不了它”(注:萧默:《文化决定论——论人的主体性并兼与经济决定论商榷》,《建筑师》,第37期。)对此,建筑学者展开了广泛的争论和研究。建筑的形式究竟是由物理上的因素,如气候、庇护、材料、技术、和基地等因素,还是由社会因素决定的,如经济、防御、宗教等。 “土楼”是特指“用夯土墙承重的规模巨大的群体楼房住宅。”(注:黄汉民:《客家土楼民居》,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3页。)这里有两层含义:首先夯土墙要真正作为建筑的承重结构,而不是像许多中国传统木构建筑那样夯土墙只是作为围护结构;其二它应该是聚族而居的大型群体楼房建筑,而非独立门独户的单幢小型楼房。这种土楼是闽粤赣三省的部分地区独有的奇特的居住建筑。 土楼的造型模式与聚族方式,使客家土楼家族的生活,展现出单家独屋所没有的特殊景象。前面已说到土楼内的家庭的非独立性,家庭与家庭之间、家庭与家族之间有着特殊关系。他们最大限度地共同占有财产,共一个屋宇,共一个门户,共外周墙,共厅堂、天井、梯道等等,还有种种公产。这一切都是紧紧围绕血缘核心而存在的。土楼的这种造型模式,这种各家户共有空间的形式,除了血缘家族聚居之外,别的聚居形式是绝难办到的。 例如和土楼很像的闽南圆楼,两者在外型上虽很相似,但平面布局却不大一样,客家人是模糊的分户,反映出强烈的公共性和群居性,闽南人严格的分户单元。表现出住户间较多的独立性和私密性(图1)。所以,它的生活景象与土楼是不同的。
土楼内各家庭之间有着令人惊奇不已的最大限度的“同一”性,甚至几乎见不到通常单家独屋的家的特色。在土楼内,处处都是公共、集体的景象。城市的现代公寓,各单元也多是统一的设计,但居住的却是来自五湖四海的家庭,不同姓氏,不同血缘,从事不同的工作,彼此之间的文化风俗、生活习惯千差万别。闽南圆楼居民的生活,也必然形成各自独立的圈子。而土楼里的人们同姓共宗,是血缘近亲,在同一列祖宗面前磕头,都是从事于种田,并且在同一块土地上耕作。所以,他们之间有着最为密切的共同利益关系和最大的文化共性。这种由血缘、自然经济和聚居形式有机结合而形成的客家土楼“小宇宙”的文化现象,正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典型表现,是古代中国人所追求的理想世俗生活境界。 土楼家族是一个特殊的扩大的家族,彼此之间的联系,比单家独屋的家庭之间要紧密得多,可谓无事不相关。一人之行止被看作一楼族众之行止,一楼族众对外为其成员的个人行为负责或沾光。所以,土楼家族的“共同对外”是一个包涵多层意思的大原则。 社会文化决定论 美国学者拉普普(Rapport Amos)认为:住屋的形式并不是实质的力量或任何一个因素的单纯结果,而是最广义的社会文化因子的系列的共同结果。而形式渐次为气候条件(实质环境能阻止一些事,鼓励另一些事),构筑方法,可用材料和技术(求得合宜环境之工具)所修改。并认为社会文化的影响是主要的,而其它上述条件都是次要的和修正性的。社会文化因素对住屋形式起主导作用,而其它因素只是修正因素。人们是被社会文化因素所支配,而进行选择的。当然在选择的过程中,有些选择是被现实环境所认可,从而得到发扬。而有些选择是被现实环境所不允许的,从而被否定。据此假设,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分析图(图2)。
拉普普也举了一个极端的例子,当对气候而言,从严寒到温和到酷暑;对经济而言,从贫穷到小康到富足;对技术而言从原始技能到新技术;对材料而言,从单一材料到应有尽有。如果在最差的气候、经济、材料、技术的条件下,住屋形式仍有许多选择。那么可以推断,事实上是文化因素提供了选择度。但限制永远是存在的。过去有气候、材料、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限制,现在有人口、密度、资源、法规等新的限制。但盖房子是人为的活动,即使在最苛薄的物质限制和有限的技术下,人们仍能盖出各式各样的房子,这只能归之为人们的选择,而这就牵涉到文化价值。 所以拉普普认为:“在不同的经济和地理条件的限制,人类的生物、物理和心理组织,物理律及结构知识之外,仍然有许多余地可供选择;更何况人们有一种很强烈的趋向,将发生于己身的事情象征化,化为符号,然后对这些符号反应,仿佛它们便是真正环境中的刺激。因之,社会文化力量在将人们的生活方式连到环境上负起了重要责任。”(注:(美)拉普普:《住屋形式与文化》,台北,境与象出版社,1976年。) 文化是个熔炉 把社会文化因素作为线索,探究文化在土楼这种形式形成中的作用中,笔者发现文化因素无论和客观因素,还是和住屋形式都有着相互的作用。而文化因素就像夹在客观因素和住屋形式的一个“熔炉”。最后得出如图3的分析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