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俗是一种强大的社会力量,这种力量的展示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民俗努力将人们的言行和思想观念纳入规范的维度之中;另一方面,是以传统的力量捍卫传统。在现代社会,这种无所不在的力量又是如何呈现出来的呢?本文试图回答这个问题。 一 民俗实际上是在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关于“应该做什么”,举一例子:现代生活水平提高了,食品工业已很发达,月饼随时可做、可售、可吃。但是,平时人们很少吃月饼,市场上也很难见到月饼,临近八月中秋,人们便蜂涌至商店争购月饼。只有在中秋的月色下,人们才能充分享受到月饼的美味和过节的乐趣。在民俗的维度之中,人们的生活在不断重复,延续成模式化的生活,这使得人们对未来的日子有了预见和期待,生活变得更有规律和意义,社会趋于安定和祥和。关于“不应该做什么”,可以人的“欲望”加以说明。欲望是人的本能要求,但作为“社会的人”,又必须对欲望进行某种抑制。这种对欲望的抑制,便是禁忌。如果没有欲望,也就无所谓禁忌;而有了禁忌,并不意味着欲望的消失。在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看来,“这些禁制可能和具有某种强烈意愿的活动相互关联。它们一代一代地留传下来……随着禁忌的维持,那种原始的,想从事禁忌事物的欲望依然继续存在着。他们对禁忌事物必然采取某一种矛盾的态度。在潜意识中,他们极想去触犯它,可是,却又害怕这么做;他们恐惧,正因为他们想做,只是恐惧战胜了欲望”[1]。人们很可能已经觉察不到与禁忌相对应的欲望,因为它们已被深深地嵌入潜意识当中。一旦禁忌瓦解,那么欲望就会穿破意识层次而付诸行动。 一些传统民俗在今天社会中还有力量,或者说,现代人有时不得不随俗而行,主要是受到民俗规范力量的惯性冲击。传统民俗的规范力量对社会较多的人来说,更多是无清晰意识效应的惯性,一种“集体无意识”的力量。[2]民俗的规范性是一种与法律并存但不一定一致的惯性形式,它不是靠明确的条文,而是靠人们的习惯心理和群体力量来维系的,具有一种威力很强的惯性动力。民俗对社会民众的影响,一般不属于命令式的强行指派,它也要求一统,但这一统,是潜移默化、循循诱导式的。 民俗是一种民众中传承的文化传统,其核心就是传统,其传播又是在复制、更新和强化文化传统。对传统的依附和眷恋是人类的本性,一旦有人肆意破坏传统,便会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詹姆士·O·罗伯逊(James Oliver Robertson)曾对神话这样界说:“没有经过任何逻辑分析和理性思考,我们就接受了许多意象、观点、行为模式、象征、英雄、故事、隐喻、类比和解释,简而言之,即神话——这一切是存在的,使我们和我们的世界符合逻辑,易于理解。”[3]显然,这里的神话可以置换为民俗,因为神话是迄今为止我们所能接触、感受到的人类最早的民俗形态之一。在人类文化意识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神话作为一种原生态的文化意识,演化并构成了人类文化意识的意象原型。这些意象原型反复出现,奠定了人类文化意识的理性基调和现实的倾向性。 二 民俗作为一种传统的力量,总是作用于一定的民众群体,或者说,一定的民众群体总是建构、流行自己特色的民俗惯习,或行为模式。这使得民俗带有鲜明的地方和民族色彩。然而,民俗的“民”即一定的民众群体并没有将“俗”当作某种权力资源,或有意识地使用民俗固有的规范力量,只是一味地顺应这种规范力量。因此,自然状态的民俗规范力量不是对生活的强加,而是被融入生活模式之中,在特定的时空里营造生活范型。 民俗要进入现代社会的控制系统,必须走出民间,突破“一定的民众群体”的边界,成为传统在现代社会的异在。远古时期对大自然的禁忌、对性的禁忌、对图腾的禁忌等等,曾经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在现今社会早已转化为相关的法律、政令。可以说,法律、政令以及种种的乡规民约,都是禁忌在文明社会的变异存在。在整个社会控制管理系统中,禁忌和法律、政令有许多相似之处,都是“禁止”的行为。在任何一个社会,要求得稳定和安全,首先是要确定和告诫人们“不能做什么”,在这一前提下进一步宣扬该有的行为。法律和政令显然是继承了禁忌的结构模式,只不过将口承范式置换为书面范式。传统是结构,是符号,是思维和阐述的模式。随着时代的发展,禁忌本身的结构形态“禁令—违禁—惩罚”从民间传统延续到现代社会生活之中。它使得人们的行为和思想越来越理性化。在某种意义上,政治体系、法律体系、思想体系、行政体系和教育体系其实都是在演变或深化禁忌的结构形态。只不过这些“禁令”不再来自民间自控又自动的系统,而主要由上层权力话语系统发布。 远古社会,青少年的社会化过程主要诉诸于民俗的浇铸。家庭、学校乃至监狱出现后,这些组织和机构以建立社会规范和规范社会为己任,尽力使社会规范功能得到发挥和扩张。社会规范由于得到这些规范机构的推行和强化,便变得强硬起来。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说:慈善团体、道德改良协会、学校、工厂等机构“是用于减轻痛苦,治疗创伤和给予慰藉的,因此表面上与监狱迥然有异,但它们同监狱一样,却往往行使着一种致力于规范化的权力”[4]。民俗滞留于民间,对群体中人一视同仁,意义和作用是共享的;对群体外人而言,亦无任何损害,是一种牢固的文化边界。这种自然状态的民俗,便远离了权力话语系统。而一旦被政府部门所利用,即成为被转化的权力。 同时,过去许多一直处于自然发展状态的民俗礼仪,也逐渐为上层社会所利用,甚至被一些权力机构所操纵和管辖,民俗的规范力量由民间进入到国家意识形态及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