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和《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以不同的方式确立了自由概念的实在性,前者陷入了循环论证,后者则通过理性事实的确立,而得以避免。比较这两种不同的论述角度,可以使我们更深刻地理解自由概念的内涵及在康德道德哲学中所处的地位。 关键词:自由 道德律 实在性 智性世界 自由概念在康德哲学中是个极其重要的概念。在康德看来,这一概念在思辨理性的范围之外,即认识的彼岸世界。在康德那里,意志自由的实在性只有在实践领域中,通过与道德律相联系才能建立起来。 意志自由是道德可能性的条件,如果没有自由,人的一切将完全为必然性所淹没,人不能成为自己行为的主宰,那就根本谈不上责任和道德。但是,人又不能直接意识到自由,因为自由首先是个否定性概念,空无内容,它的积极内容必须通过道德意识才能揭示出来,因而道德又可看成是自由意识的前提。这样看来,自由概念与道德律是互为条件的。一方面,自由概念的实在性必须通过道德律才能在实践范围内建立起来;另一方面道德律又是以自由概念为前提的。这就是人们常常谈到的自由概念与道德的循环论证问题。正是由于这种论证上的循环,使康德在不同的地方,以不同的角度来论证自由概念的实在性问题。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以下简称《基础》)中,康德试图从自由的必然假定开始,给出一个有关道德律的客观有效性的演绎,以此来建立自由概念的实在性。在《实践理性批判》(以下简称《实践》)中,康德直接将道德律看成是无需证明的理性事实,直接确认自由概念的实在性。 康德在《基础》中虽已明确意识到了这种循环,并力图避免它,但实际上却未能解决这个难题。因此康德在《基础》中对自由概念的实在性的建立是不成功的。在《实践》中,由于直接将道德律确认为一理性事实,避免了论证上的循环。可以说,以这种方式来说明自由概念的实在性至少在论证上是成功的。 在康德看来,自由是有别于自然因果性的另一因果性。自由的因果性之与自然的因果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前者是自我规定的,后者是被他物规定的。有理性的生命存在物的意志具有这种自由的因果性〔1〕。他的意志是自由的。这个自由就在于意志不仅能够独立于一切经验条件,即独立于一切爱好和欲望的对象而发挥作用;而且在于它所服从的规律同时又是自身立法的产物,因为它所服从的规律不是别的,正是它的准则的普遍立法形式,即道德律。这样,意志自由不仅是道德的必要条件,而且是充分条件,它自身就足以建立起道德律的有效性。因此,如果预先假定了意志自由就可以分析地引出道德律。反之,如果先确认了道德律的有效性,通过对它的形式的分析就可看出只有自律的意志才能服从它,因而也就确认了自由是道德律的条件。 一、自由概念与道德律概念的循环论证 在《基础》的前两部分,康德主要通过概念分析确立了道德律的形式,但是由于分析是从人们的日常的道德意识入手的,因而康德认为道德律始终只具备概念上的可能性,至于它是否具有实在性是有疑问的。在他看来,经验永远无法确认一个行为确实是完全合乎道德律的。我们永远不能完全洞悉一个合乎道德要求的行为是否仅出于行为者的私心,人心是善于欺骗和自欺的〔2〕。因此, 康德试图在该书第三部分给出最高的道德原理的客观实在性的演绎。 在该部分一开头,康德就从概念上指出了自由意志与道德律之下的意志是同一个意志,从意志自由的概念中可以分析地进到道德律的概念。但道德原理本身是先天综合命题。它是非经验性的,又是不必然服从道德律的有限理性的意志。道德律也不能从人的意志的本性中分析地推导出来,因而意志的准则和普遍道德规律之间的关系是综合的,自由概念充当了这一综合命题联结的中介。 在康德看来,由于自由概念在一切可能的经验范围之外,它不能得到理论上的说明,因此,说明了自由概念之被假定为理性存在者的意志的性质的必然性,也就从实践上说明了自由概念的实在性。康德从理性的性质出发说明了假定自由概念的必然性,即说明自由“普遍地属于具有意志的理性存在者的活动。”〔3〕他说:“现在我说所有除非在自由理念之下就不能行动的存在者确实因此在实践上是自由的。……现在我肯定我们必定认定有意志的理性存在者具有自由理念而且它只在这一理念下行动。”〔4〕所谓理性存在者只有在自由概念下才能行动, 即他的活动是以他的意志为条件的,理性存在者只服从他意愿服从的规律。所以他是自由的。理性存在者的意志应当是在实践中的理性,实践理性同认识理性一样是一种自发的能力,认识的规律内在于理性自身,实践的规律也同样出于理性自身的规律。理性存在者只以自己的意愿,自己颁布的规律决定自己的行动。因此,理性的性质决定了自由须被假定为它的意志的性质。与之相关,自由的规律必对于一切理性存在者有效,而自由的规律正是道德律。 虽然我们已说明了假定自由概念的必然性,但由于人是有限的理性存在者,我们仍然无法说明它的准则和道德的关联,即人为何要服从道德律,为何要把道德律看成规定它的准则的理性兴趣。从自由概念本身我们无法说明上述问题。除非已经在自由概念中当然地设定了道德律或意志自律规律的客观实在性。这样我们并未给出一独立的、有关道德律的实在性和客观必然性的演绎。就因为自由概念与道德律的概念是互相包含的,它们都无法成为对方的根据,否则必然陷入循环论证。“我们必须坦白承认,这里存在着一个似乎无法逃避的循环。我们假定我们在动力因的次序中是自由的,以便我们能够把我们自身认为是在目的因的次序中服从道德律的。然后,因为我们已经将自由意志归于自身,我们将自己看成是服从道德律的。”〔5〕这个从自由到自律, 从自律到道德律的推论中存在的循环表明,我们还没有为道德律确立任何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