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认为,打开近代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第一个缺口的是康德,但辩证法在康德哲学中只具有消极的意义。费希特从康德裹足不前的地方出发,建立起科学的体系,使这个自由的体系——知识学完全摆脱自在之物的束缚。费希特在创立知识学时有意识地去克服康德哲学那种非体系性的局限,他突出主体能动性在人的认识和实践中的核心地位,以正反合的模式对立统一思想做了第一个有意识的表述,把以否定之否定为内容的综合方法贯穿于整个知识学,描述了人的认识与实践的辩证发展过程。以费希特为转折点,德国唯心主义辩证法发生了由消极向积极的转变。 德国古典哲学的辩证法思想经历了一个辩证的发展过程。打破近代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第一个缺口的是康德。他在处理概念之间的关系时触摸到了人类思维的辩证本性。不过,这还不是康德所理解的辩证法。康德认为,我们认识的是事物的现象,至于事物本身究竟是什么样子则完全超出了我们的认识范围。康德是在消极意义上把辩证法理解成“幻相逻辑”,他要告诫人们把知识限制在经验领域,理性理念不是我们的认识对象,人的理性只有在实践的领域才拥有实在性,即作为道德的人出于善良意志服从理性为自身所颁布的绝对命令,自己立法,自己遵守,从而超出自然,成为享有自由的我自体。限制知识,是为了给人的自由留出地盘。在限制了知识为实践理性辟出地盘之后,批判哲学也就终结了。一方面,康德在哲学领域掀起了一场哥白尼式的革命,高扬了主体能动性和人的自由,并揭示了知识的有限性和存在于人类思维中的矛盾必然性;另一方面,康德割裂了本体与现象,为了要认识真理而批判人的认识能力,而经过这样的批判,人所认识到的并不是事物本身,并不具有真理性。本体与现象的二元划分导致了批判哲学两大部分的分立及一系列无法克服的矛盾。批判哲学虽然已经是哲学本身,但却没有形成统一的整体。在划定了知性的有效范围之后,理性作为认识能力依然失落无着。康德的“辩证法”没有能够成为认识真理的方法,批判哲学所发现的最多不过是防范错误的途经。 在康德裹足不前的地方,费希特开始起步。康德哲学中对自由的发聩震耳的呼喊,唤起了费希特头脑和心灵中的一场革命。但是,他很快发现康德哲学是有局限的和不完善的,批判哲学的正确性“只是在它的结论中,而不是在它的根据中”,它还没有达到科学高度,自在之物还在不同程度上束缚着人。费希特决心在康德的实践理性至上原则的指导下,另起炉灶,把哲学建构成完整的科学体系,他宣称:“我的体系是第一个自由的体系;正像法兰西民族使人摆脱了外部枷锁一样,我的体系使人摆脱了自在之物、外部影响的枷锁,在自己的第一原理中把人视为独立不倚的存在者。”〔1〕这样一个“坚不可摧的”、 “自由的体系”就是费希特的知识学。 一、知识学的性状、原理和方法 亚里士多德认为,各门具体科学是以具体的、现实存在着的东西为对象的,而哲学所要研究的是林林总总的存在着的东西之所以存在的那个存在本身,因而哲学也就具有了第一科学、科学之科学的荣耀地位。沿袭这一传统,费希特同样把知识学这一关于科学的理论或学说看作是关于“一般科学的科学”,是各门具体科学的基础。作为说明、解释其他各门具体科学的知识学本身也应当是科学。费希特在创立他的知识学时有意识地去克服康德哲学那种非体系性的局限,认为科学必须是统一的、完整的,这就要求知识学拥有绝对的总体,“在这个总体中一本导出万殊,万殊归于一本”,即知识学“由以出发的原则同时也是最终结果”,这是因为“人类的知识就其程度而言是无限的,但就其规律而言则完全由它的规律所决定,并且完全可以穷尽。”〔2〕知识学是以知识的规律为依据进行对知识的考察的,而这样的考察结果无非就是这些知识的规律本身;知识学是在完成一种循环、一种圆圈运动,超出这一循环,人类的知识也就失去了凭据;它既承认人的认识的局限性,同时又在有限性中窥探到思维的无穷力量,发现了人类智慧的独特本质。费希特关于体系的思想、关于圆圈运动的思想、关于起点就是终点的思想在黑格尔哲学中都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和完善的运用与发挥。 哲学作为第一科学所完成的循环论证并不是简单的同语反复,而是在否定之否定中的自我认识、自我规定。一方面,在费希特看来,所谓系统,就是其部分都在一个唯一的原理中联系起来,这个唯一的基本原理不是依靠体系而是自身就是一切可靠性的基础,它自身的可靠性是不可证明的或不言自明的,它是一切知识的基础和前提;另一方面,这一基本原理要表明自己就必须推演出所有的组成部分。费希特突出人的主观能动性,把融主客为一体的“本原行动”看作是人的精神活动的拱顶石,把“自我原初就直截了当地设定它自己的存在”(正题)这一命题确立为第一科学的第一乃至唯一的原理,这是因为:本原行动“同时既是行动者,又是行动的产物;既是活动着的东西,又是由活动制造出来的东西;行动与事实,两者是一个东西,而且完全是同一个东西;因此‘自我存在’乃是对一种本原行动的表述”〔3〕自我在自己的行动及结果中直观到自我的存在,对自身有所意识、有所肯定。但是,自我原初设定自我所达到的还仅仅是单纯的自身同一,是空洞的、没有内容的。自我要有所意识、有所行动,还要把自己和自身之外的东西区别开来,这就引申出知识学的第二原理:“相对于自我,直截了当地对设起来一个非我”(反题)。于是乎便出现了矛盾:设定自身的自我怎么进行设立对立面——非我的活动的呢?这是因为,只要自我设定了非我,自我便在自我之中对设了一个可分割的非我、以与可分割的自我相对立(第三原理,合题)。可分割的非我与可分割的自我同时出现在绝对的自我之中,是同一个意识的内容,这是借助于互相限制来完成的,正是由于自我和非我是可分割的和互相限制的,它们才成为被规定的东西,成为有规定性的东西。知识学的第三原理是前两条原理的综合。这三条原理无疑是在以迂阔笨拙的方式揭示着这样一个真理:主体与客体的对立统一是人的一切认识与实践活动的本质结构与根本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