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说明)的问题是我们时代重大的理论问题。维特根斯坦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在当代理论的各个领域都有着重大的影响。本文从解释的基础和解释的本质两个方面对维特根斯坦的解释观作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并从哲学史的角度,对他的哲学的归属和评价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意义和意义的解释问题密切联系,它们是本世纪哲学讨论的首要问题,也是维特根斯坦,特别是后期维特根斯坦哲学探讨的首要问题。他在这个问题上所阐述的观点不仅集中地反映了他的语言观,而且深刻地隐含着他的精神哲学和知识论。它们对本世纪40、50年代以后的西方哲学,特别是英美哲学的发展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它的影响之大波及理论的各个领域,如科学、法律、道德、政治等。因此它值得我们注意和研究。维特根斯坦关于解释的观点突出表现在他关于解释的基础和解释的实质这两个问题的探讨上。有鉴于此,下面我准备从这两个方面对他关于意义的解释的思想观点加以论述探讨,然后从哲学史的角度对他的思想观点谈一点初步的认识。 一、解释、明示定义与训练 语词、句子的功能是什么?它们的意义是什么?我们如何向某人解释一个词的意义?在这些问题上有一种古老的观点,它认为在语言中单个的词指称(命名)对象,句子是这种名子的连接,它描述一个对象排列的事实。在语言中每一个词都有一个意义,这个意义就是它指称或代表的对象。依据这种指称论的意义理论,词和对象之间有一种一一对应的关系,一个词如果不指称或没有它所代表的对象,那么它就是无意义的;反之,一个词如果不是无意义的,那么就必须有与之对应的对象。我们知道尽管这种意义理论在哲学史上不断产生一些令人困惑的问题,但是在本世纪40年代以前,大部分哲学家仍在坚持它。可以说本世纪早期由弗雷格、罗素和维特根斯坦自己所提出的那些语言分析的理论都不过是这一传统观点的精炼化或高级形式,而逻辑实证主义的意义证实标准则不过是这一理论的一个合乎逻辑的经验论的要求,它充分暴露了这一理论的困难与问题。 与这种指称论的意义理论互为因果,在意义的解释上,传统哲学家们一般把解释分为两种:语词的和明示定义(指示定义)的。前者是用其它的词来对一个词作解释;后者是指在发出一个“这是……”这种形式的话语时,伴随一个指着某物的手势。由于语词的解释需要借助其它的语词,它无法最终把一个词和一个对象联系起来以确定一个词的意义,所以罗素和逻辑实证主义的主要代表石里克等都强调明示定义在意义解释中的基础地位和决定性作用,并把它看成是把语词和世界(对象)联系起来的唯一手段,看作是语言教学和意义的解释的基础和根本的形式。 那么指示定义能够把语词和世界直接地联系起来吗?它能够成为语言教学和解释的基础或根本形式吗?维特根斯坦的回答是否定的。依照维特根斯坦,“明示定义在每一情况下都可以作各种各样的解释。”〔1〕他举例说,假如我们要教某人“二”这个词的意义, 我们指着一对坚果说“这是二”。显然对方可以以各种不同的方式来理解这个定义,他可以把它看作是这一组坚果的名子,或当成是坚果的形状、颜色等等。同样,我指着一个人说出一个名子(词),他可以把它当作是这个人的种族,或这个人的肤色、高矮或其它特性,他甚至可以把它当作是那个范围内的一个点。依照维特根斯坦,由于明示定义在每一情况下都可以作各种各样的解释,所以仅靠明示定义不足以把一个词的意义最终完全地确定下来。 但是难道我们不是经常以这种方式教某人,自己也以这种方式学习,一个词的意义吗?维特根斯坦承认不错,但是他强调在这种情况下明示定义对我们起作用,那是因为我们已经拥有了一定的语言技巧,语言的框架,我们已经能够提出“这叫什么?”的问题,或知道对方在发出“这是……”时,那个“这”指的是什么,是那个事物的颜色,还是它的形状,是它的专名还是它的通名,是它的数量还是它的功能等。总之依照维特根斯坦,只有在先前已经建立的语言框架的文络以内,明示定义才能够帮助我们确定它所连系的那个词的意义。他说:“要能够问一个事物的名子,人们已经知道(或能够做)某些事情了。”又说:“我想现在我们可以说:奥古斯丁描述人类语言的学习好像那个孩子到了一个陌生的国家,他不理解那个国家的语言,那就是说好像他已经有了一门语言,只是不是这种语言,或者好像那个孩子已经能够思想,只是还不能说。”〔2〕依照维特根斯坦, 由于明示定义有解释作用是以被解释者已经拥有一种语言为前提的,即它预先假定了那个它试图加以解释的语言现象,所以它不能作为解释或语言教学的基础。 那么解释或语言教学的基础是什么?我们的语言能力、语言框架最初究竟是如何建立起来的?换句话说我是如何教刚学习说话的孩子一门语言的?我们自己最初又是如何学习语言的?我们如何向孩子解释一些基本词,如“5”,“红”的意义?维特根斯坦回答:“不是解释, 而是训练。”〔3〕 依照后期维特根斯坦,语言不是世界的消极被动的相关物或配对物,而是人的“活动或生活形式的一部分”〔4〕。 语言与人的实践活动和历史发展密切联系,它是人们在实践活动中为着某种目的而“发明”的一种工具,它是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而发展的。语言的目的是对人的行为产生某种影响。正如工具的意义不在于它由以构成的材料,而在于它的功能一样,语词的意义也不在于它的指称,而在于它的用法。在语词、表达法的意义的解释上,维特根斯坦多次表达过这样一种观点,即解释必须在某个地方终止,因为在那里并没有论述中的这样一种东西,有的只是有关词或表达法的用法。显然如果意义不在指称而在用法,那么它就不可能是通过解释,而只可能是通过训练被教或学习的。“理解一门语言意谓着掌握一门技巧。”〔5〕人们通过一种训练, 能够执行一个确定的言语行为或以一个确定的方式对一个表达法作出反映,这就表明他们理解掌握了这种语言,知道了它的意义之所在。此外意义和理解没有别的标准。〔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