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本文着重探讨了后期维特根斯坦的两个重要概念“语言游戏”和“生活形式”。作者首先述析了维氏提出它们的具体路径,然后比较详细地分析了它们的基本特征,并给出了自己的规定;接着探讨了它们在维氏后期哲学及其整个哲学中的重要作用;最后,作者还特别指出了它们在整个西方哲学史中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及其更广阔、更深沉的价值——文化意义——它们为价值—文化的相对论多元论提供了根据。 关键词 游戏 语言游戏 生活形式 家族 相似性 1 “语言游戏”和“生活形式”是后期维特根斯坦哲学的两个最为重要的概念,可以说是他后期哲学的灵魂。它们分别是作为对他的前期语言观和世界观的批判而提出的。 二十年代末以前,维特根斯坦认为我们的语言有一个共同的本质结构,这个结构是:语言是由命题组成的,它是所有命题的总汇;所有命题最终都可归约为基本命题,都是基本命题的真值函项;基本命题是由简单符号——名字组成的,是名字的一定方式的结合。同样,我们的世界(事实世界,或者说经验世界、现象世界)也具有相应的本质结构:世界是由事实组成的,是所有事实的总汇;所有事实都可归约为基本事实,都是由基本事实复合而成的;基本事实则是由对象构成的,是对象的一定方式的结合。前期维特根斯坦认为,正是因为这种本质结构上的共同性才使得语言可以描画(描述)世界,命题可以是事实的逻辑图像。而我们的思想活动又使这种可能变成了现实:语言的确描画(描述)了世界,命题的确是事实的逻辑图像。由此维特根斯坦便得出了他的下述语言和世界的本质规定:语言是由所有描述事实的命题组成的封闭的、完成了的整体;世界是由所有可以为命题所描述的事实组成的封闭的、完成了的整体。 二十年代末三十年代初以后,维特根斯坦逐渐认识到他以前关于语言和世界的上述看法过于独断,不符合我们的语言和世界的实际。实际上,我们的语言并没有他以前归给它的那种本质结构(逻辑结构):并非所有命题都可归约为基本命题,都是基本命题的真值函项;并不存在他以前所说的那种以互相独立性为特征的基本命题和作为语言的终极结构元素的名字。同样,我们的世界也不具有他以前归给它的那种本质结构,因为并不存在他以前所说的那种以互相独立性为特征的基本事实和作为世界的终极结构元素的对象。以这种批判为基础,维特根斯坦便最终抛弃了他前期关于语言和世界的本质的规定:语言并不是由所有描述事实的命题组成的封闭的、完成了的整体,而是由各种各样、或大或小、或原始(简单)或高级(复杂)、功能各异、彼此间仅具有家族相似性的语言游戏(Sprachspiele)组成的异质类聚物;世界并不是由所有可描述的事实组成的封闭的、完成了的整体,而是由各种各样、作用各异但又互为前提、互相交织的生活形式(Lebensformen)组成的异质类聚物。那么,维特根斯坦究竟是在什么意义上使用“语言游戏”和“生活形式”这两个概念的呢? 2 为了弄清楚维特根斯坦是如何使用“语言游戏”这个概念的,有必要首先弄清楚他是如何使用“游戏”这个概念的。按一般的理解,游戏这个概念是有着比较确定的内涵和外延的。它通常指以娱乐为目的、具有对抗性因而也就有输赢(其输赢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游戏参加者的技巧和运气),并且按照确定的规则、在界限清楚的场地(如棋盘、球场、拳击台等等)上进行的有始有终的活动。在维特根斯坦看来,这种规定过于简单化,它并没能囊括游戏一词的日常用法的全部。因为并非所有的游戏都是以娱乐为目的;并非所有的游戏都有对抗性或输赢,而对于有对抗性或输赢的游戏而言,也并非它们的全部的输赢都取决于游戏者的技巧和运气;也并非所有的游戏都是在有限的空间(界限分明的场地)或有限的时间内(有始有终地)进行的;最后,也并非所有的游戏都是按照固定、精确的规则进行的,并非游戏的处处都有明确的规则对其加以限定。因而并不存在人们称为游戏的所有活动所共具的东西。换言之,游戏没有什么本质特征,我们并没有关于游戏的一般概念。〔1〕 不过,尽管在我们称为游戏的那些活动之间并不存在什么共同的本质特征,但它们还是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彼此关联在一起,并因之而形成了一个大的(游戏)“家族”。正如一个家族的诸成员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相似性一样,诸游戏之间也有互相重叠交叉的相似性。维特根斯坦将这种相似性称为“家族相似性(Familienǎhlichkeit)”。下面我们就看一看他是如何解释这一概念的。设想有一个具有下述谱系的家族:该家族的祖先是A和B,他们的儿女是AB[,1]和AB[,2];而AB[,1]和AB[,2]又分别和C、D结合,他们又有了儿女AB[,1]C[,1]、AB[,1]C[,2]和AB[,2]D[,1]、AB[,2]D[,2];如此类推。AB[,1]和A可能是体格上相似,而AB[,2]和A则可能是面部特征上相似;AB[,1]C[,1]]和AB[,1]则是气质上相似,而AB[,2]D[,1]和AB[,2]则是步态上相似;另外,AB[,1]C[,2]F[,2]虽和AB[,1]C[,2]有明显的相似之处而与B 便无什么相似之处了;AB[,1]C[,1]E[,1]虽和AB[,1]C[,1]还有相似之处,但和A 却无明显的相似之处了。也就是说,虽在直接相邻的两个成员间(即父子或母子和同父母的兄弟姐妹间)存在着明显的相似,而在只具间接的亲缘关系的家族成员间则不存在着什么明显的相似了(当然,不排除“返祖现象”)。由此看来,并不存在这个家族的所有成员所共具的特征。按照维特根斯坦的观点,我们称为“游戏”的诸多活动便构成了这样的一个家族。“我认为‘家族相似性’这个词绝好地刻画了存在于众游戏之间的相似性。因为存在于一个家族的诸成员间的各种各样的相似性:体格上的,面部特征上的,眼睛颜色上的,步态上的,气质上的,也是以这样的方式重叠交叉在一起的。——我要说:‘游戏’构成了一个家族。”〔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