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代以来,社会正义问题成为西方社会科学的一个热门话题。在这一问题上可以看出政治哲学与社会科学相融合的明显趋向:一方面,哲学家针对社会的现实和基本理论问题建构新的正义理论;另一方面,社会科学家运用这些理论解决本学科的具体问题,深化了具体学科的理论内容。本文只讨论第一方面的情况,探讨近期的正义理论与西方社会文化的密切联系。为此目的,我们选择了三家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正义理论,即,罗尔斯的温和自由主义、诺塞克的超级自由主义和麦肯塔耶的非自由主义学说,分别把它们放在60年代的激进思潮、70年代的新保守主义和80年代的后现代主义的文化背景中加以考察。 一、罗尔斯的温和自由主义 罗尔斯(J.Rawls)于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 A Theory of Justice)可以说是一个自由主义者对60 年代反资本主义的“对抗文化”(Counterculture)作出的反应。60年代至70年代前期,西方马克思主义和左派势力异常活跃,存在主义演化为一种反传统价值观念的生活方式,法兰克福学派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意识形态展开激烈批判,各种激进社会思潮推动了大规模的群众抗议运动,人们以尖锐的方式提出了现行的社会制度是否合理、社会权益的分配是否公正、人民是否真正享有自由、民主权利的问题。罗尔斯看到西方的民主制度和自由经济的合法性被动摇,他认识到只有从理论上消除合法性危机,才能恢复公众对现行制度的信任,传统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才得以维系,才能有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 由此不难理解为什么罗尔斯一再声称, “有序社 会”(well-ordered society)乃是他的正义理论的应用范围。 罗尔斯说,他的意图是建构一个新的理论体系,用它取代长期在政治、道德领域占支配地位的功利主义,“为民主社会奠定一个最合适的道德基础”(A Theory of Justice,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2,Pvii)。为了抚平愤懑与反叛的社会心态,不论功利主义“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口号,还是传统的“民主”、“自由”的观念,都已不敷用。他于是提出,正义才是社会的第一要义:正义之于社会,犹如真理之于理论;正如不含真理的理论迟早要被摒弃,没有正义的社会也不会长久维持。他对社会正义的首要性作了斩钉截铁般的论断:“每一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即使以社会整体名义也不能践踏的不可侵犯性。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为了大多数人享有更大利益而迫使少数人作出牺牲。因此,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公民的平等的自由权是不容置疑的;正义所保障的权利不能屈服于政治交易或对社会利益的算计。”(Ibid,P3-4) 这是对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原则的一个最为强烈的申明,从这段话可以看出,罗尔斯反对功利主义是为了更加坚定地维护功利主义所无法继续坚持的自由主义原则,难怪有人把他的正义论视为继古典社会契约论和功利主义之后的自由主义的第三块里程碑。 罗尔斯所说的正义主要指公正的社会分配,他提出了“正义即公正(fairness)”的定义。他的道理很简单:一群人只是为了谋求比单干所能获得的更大利益,才组成一个社会;因此,他们实际上所能分得的利益份额是否公正,决定了这个社会是否正义。罗尔斯没有区分权利和利益、责任与义务,把它们统称为“基本利益”(primary goods)。由社会分配的基本利益不仅是物质财富,而且也包括政治权利、岗位职务和权力、就业以及实现个人能力的其它机会。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主要是关于权益公正分配的理论。 在现实生活中,似乎不可能达到一个众口一辞的公正分配原则。每一个阶级、阶层、集团,乃至每一个自以为有某方面优越性的个人,都有不同的、有利于自己的公正标准。能否找到一个普遍、合理的公正分配原则,这是决定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否成功的至关重要的问题。这里所谓的“普遍、合理”不是说在现实中被所有的社会成员的理性所认可,因为在社会不平等的现实条件下不可能就公正分配问题达成一致的协议。然而,我们可以设计一个理想条件,使得普遍、合理的公正分配原则成为可能。按照这一思路,罗尔斯首先在理想的条件下建立一个公正分配的理论模型,然后用这个模型描述和规范现实。理想化的方法在经济学中已被广泛运用,但罗尔斯的方法更能让人联想起韦伯在社会学中使用的“理想类型”方法,因为他赖以建立理想模型的工具不是数学,而是康德式的“实践理性”。更出乎人们意料之外的是,他诉诸已被淡漠了的社会契约论,“努力把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论普遍化,并提升到一个更加抽象的高度。”(Ibid,Pvii)“普遍化”、“更加抽象”都是理想化过程。“社会契约”不再是一个历史事实,而是一个理论模型;“最初状态”也不是原初的自然状态,而是理论的原初条件。 为了达到理想的公正分配模型,罗尔斯首先设计了一块“无知的面纱”(the veil of ignorance), 它掩盖了每一个人对自己所处的特殊的社会地位和所具有的自然能力的认识,同时保留了他们对于社会权益以及获得这些权益的手段的一般性知识。当然,“无知的面纱”在实际中并不存在,它只是一种把公正分配的条件理想化的理论设计。在这样的条件之下,社会成员将不会要求有利于自己的分配原则,而只能考虑如何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权益,如何使包括自己在内的每一个社会成员尽可能地获得公平的权利、财富和机会。只有在“无知的面纱”设计出的原初条件下,关于公正分配的社会契约才能成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