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对死亡的思考,从古到今绵延不绝。在海德格尔之前关于死亡的种种思考中,不乏许多精辟的见解和深刻的论述。但这些不是以实用就是以教化为指归的思考,无法透入产生并支配这些思考的“形而上”的根处。无论死亡被理解为一种自然现象或一种生理现象,还是被阐释为一种社会现象或一种超验的彼岸现象,其理解和阐释的本质依据都在于:死亡不在场;更确切点说,一切理解和阐释都奠基于“将来会——可现在尚未”这种关于死亡不在场的基本领悟上。然则理解和阐释不在场者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作为不在场者的死亡注定不可能向各种理解和阐释敞显自身。敞显便意味着在场,在场才能敞显。当然,缺席也构成一种在场,但这种不在场的在场却无疑意味着不在场者尚锁闭于自身,隐匿于自身。换句话说,死亡不在场这个依据本身就已从根本上阻塞了通达理解死亡及其意义的道路。 海德格尔的死亡之思令人震惊。这种震惊与其说源于其观点的批判性或方法的独特性或论证的穿透性,毋宁说源于不断从其思考中朝理解者和阐释者席卷而来的在场性。与所有传统的对于死亡的理解和阐释图式不同,海德格尔没有去构造某种关于死亡的具体概念、理论、态度等等,而是通过其深沉的死亡之思,让死亡是其所是地在场。死亡在场,这个显得异常怪诞的思想,乃海德格尔全部死亡之思的最本真的言说。经过此言说,不但死亡由遮蔽走入敞开,同时那幽闭着的死亡的生存意义也挡不住地释放了出来。 本文试图进入通过海德格尔死亡本体论诞生出来的阐释学境域,并进而去赢获它的阐释学意义。 一、死亡本体论的消解——死亡不是一个事件 一触及死亡,我们就不由自主地消失在各种生理学的、心理学的、社会学的、伦理学的以及政治的、法律的、道德的、艺术的、宗教的直至常识习俗的死亡概念、死亡意识、死亡心理和死亡理论之中。凭借着这些形形色色的可以统称为“死亡观”的概念、意识、心理及理论等等,我们“观”到了些什么?观到了诸如关于死亡的生理学界线、心理学过程、社会学价值、法律学意义、伦理学态度和社会禁忌这些东西。无可否认,这些来自不同角度流行的死亡观,将被观的死亡现象带到理解和解释的光照之下,从而在不同的层面上彰显着死亡的种种本质和意义。 但是正如一切肯定都已否定一样,任何彰显都已经荫蔽。当死亡作为一种对象性的事件(无论是作为单纯的生命现象抑或作为复杂的社会现象)在认识论的各个层次被收摄为各种死亡观时,这些“观”出的一系列关于死亡的本质规定和意义同时也遮没了一切死亡观赖以构建自身的原始根据,遮没了死亡在人的生存中的本真意义。 海德格尔的死亡本体论正是从此荫蔽处入手的。 “死不是一个事件”。(《存在与时间》,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289页。以下凡引此书, 只注页码)这个命题以否定的形式直截了当地切中了所有流行死亡观的根部。“流行的”之所以成其为“流行的”,就在于它们均统一地孕育于这个根部,为这个根部所庇护、滋养和统摄。张三死于车祸;李四死于癌症;王五死于绝望。在诸如此类的“死亡事件”中,更彻底地说在一切“死亡事件”中,我们的日常理性无可抗拒地为死亡的“事件性”所浸透:死亡,或属于外在的事件,如车祸、火灾、战争等导致的死亡之类;或属于内在的事件,如各种疾病引发的死亡以及寿终正寝之类;或属于精神和心理的事件,如为理想或信仰而献身,因绝望、恐惧而自杀之类。正因为死亡总以某种对象性事件的形式莅场,它才能从各个角度“被观”,继而才能建构起各种死亡观。完全可以说,死亡的“事件性”乃不证自明的。 然而,“哲学家的事业”就是追问和析解这些“不证自明的东西”。海德格尔对死亡的“事件性”的消解,可以浓缩为这样一个基本思想:死亡不可能作为一种对象性的事件被经验。“此在在死亡中达到整全同时就是丧失了此之在。向不再此在的过渡恰恰使此在不可能去经验这种过渡,不可能把它当作经验过的过渡来加以领会。”(第286页)固然,我们似乎可以经验到他人的死亡:我们可能亲眼看到别人活生生地丧命于车轮之下;我们可能亲自地场目睹别人从弥留到殒灭的全过程;我们也可能在参加亲朋的丧礼、葬事、谒墓之类的活动时,深深地沉浸进去,从而将死亡彻头彻尾地想清、看穿、悟透。然而这一切的一切并不能证明我们已经验到他人之死,反倒只担保这个“我们”正在经验“生”。“我们并不在本然的意义上经历他人的死亡过程,我们最多也总不过‘在傍’”。(第287页)换言之,我们不可能在他人的“死亡事件”中真正经验到死亡。海德格尔认为,这是因为死亡“包括着一种对每一此在都全然不能代理的存在样式。”(第291页)“只要死亡‘存在’,它按其本质无论如何都是我的死亡。”(《存在与时间》,1985年英文版,第284页。以下凡引该书,只注“英文版”及其页码)每一个人都只有自己去承担自己的死,谁也帮不上忙。任你是伟人也好,至亲至爱的人也罢,均无法从他人那里将其死亡拿走分毫。死亡的这种不可代理性,这种“属我性”,是否转而意味着我们可以将死亡作为自己的“心理事件”来体验呢?的确,我们自己可能曾身临“九死一生”的境地,踏在生与死的交界处,从“心理上”将死亡由里到外地领教了一番;我们自己也可能有过“死里逃生”的非凡经历,备尝死亡贴身而过的具体滋味。但是凡此种种与其说是对死亡的经验,不如说只是作为“垂死者”或“生还者”的经验。当我们能经验时,不管怎样都只能经验“活着”;当我们“经验”到死亡时,却已经彻底丧失了“能经验”的一切可能性。这就是说,我们既不能从他人的也不能从我自己的“死亡事件”中真正经验到死亡。之所以如此,其原因不在于我们的经验或认识能力的不完满性,障碍就在于“死亡事件”本身,即在于死亡实质上从来就无法作为对象性的事件来被经验、被观照和被通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