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中心困境”问题研究 当前,关于“自我中心困境”问题的讨论正逐渐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焦点——这绝非是偶然的。一方面,在探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性质和内在逻辑以及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体系的构建等重大理论问题的过程中,本体论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地位、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体论究竟“以何为本”、本体论和认识论的关系、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主体性的发挥有没有限度等问题逐步凸现出来,而有关“自我中心困境”问题的研究将对正确分析和解决这一系列问题提供新的思路和有益的启发;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哲学家和科学家往往因为陷入“自我中心困境”而在许多问题上步入歧途。在量子力学中的“不确定原理”问题上这一点表现得尤为明显。 为了深化和拓展关于“自我中心困境”问题的研究,本文将通过对“不确定原理”问题的分析,从一个侧面初步揭示超越“自我中心困境”的正确途径。 一、问题的实质 众所周知,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一系列激动人心的物理学新发现相继问世。在这些新发现中,著名的德国物理学家海森堡1927年提出的“不确定原理”在物理学、哲学等领域引起了极大反响。自此以后,如何正确地理解“不确定原理”,中外研究者们众说纷纭、莫衷一是。那么,“不确定原理”问题的实质究竟是什么呢? “不确定原理”(Uncertainty Principle)又译“测不准原理”,其数学表达式为:
在上式中,h为普朗克常数,也可称为作用量子;△X为坐标(位置)不准确量;△P为动量不准确量。 “不确定原理”反映了微观粒子所具有的本性,它表明微观粒子体系存在着某种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表现在对微观粒子的测量上即是:当人们测定微观粒子沿一定方向的位置愈准确,则同时测定的微观粒子沿这一方向的动量就愈不准确;当人们测定微观粒子沿一定方向的动量愈不准确。简单说来,“不确定原理”意味着,要同时精确地测定微观粒子的位置和动量是不可能的。 “不确定原理”作为对微观粒子既具有粒子性又具有波动性这种波粒二象性的本质属性的反映,它同人们是否测量以及怎样测量微观粒子完全无关,例如,原子核内的α’粒子,由于它和核内的其余部分之间存在着很强的引力作用,因而一般地将稳定地处于原子核里面。可是,α’粒子所带的正电荷又同核的其它部分形成强烈的库仑斥力,这一斥力与核内的吸引力就形成了某种“势垒”。按照经典力学α’粒子是不能够穿越这一“势垒”的。但事实上,α’粒子确实能够突破“势垒”,从而出现α’粒子衰变现象——这是什么原因呢?根据量子力学,当α’粒子在“势垒”里面时,由于“不确定原理”的作用,在“势垒”所占有空间内被“局域”的α’粒子的动量将有某种程度的增大。这样,α’粒子就有一定的概率跑出“势垒”之外,形成α’粒子衰变现象。事实表明,α’粒子衰变现象远在人类尚未出现以前就已经存在于宇宙空间了。由此可知,“不确定原理”并非是由于人类的测量才产生的。而且,在海森堡最初推导“不确定原理”的过程中,他用到的只是反映微观客体本性的波函数和几率解释,而丝毫没有涉及微观粒子和仪器的相互作用,更没有谈到仪器对微观粒子的干扰。 然而,有些学者却认为,“不确定原理”是测量过程中由于主体的介入所造成的“测不准”,微观粒子的不确定性来源于客体和主体(通过测量仪器)的相互作用。在他们看来,“不确定原理”揭示了主体和客体不可分割的主客体辩证法;与此相联系,由于测量干扰了微观客体,微观客体的本来面目就变得不可知了。显然,在“不确定原理”问题上,这些学者无疑是陷入了“自我中心困境”。 “自我中心困境”最初是美国新实在主义者培里提出来的,它的本义是指,一个人在认识事物的时候,不可能离开人和事物的认识关系。根据培里和其他新实在主义者在不同的场合对“自我中心困境”的解释和使用来看,“自我中心困境”蕴含着两个基本点:其一是,在认识关系中,主体和客体是不可分割的。其二是,“不可能找到任何不被认知的东西”〔1〕,这也就是说,事物在不被认识的时候具有什么性质即事物的本来面目是不可知的。 因此,“不确定原理”问题的实质就在于,能否超越“自我中心困境”。只要我们剖析了“自我中心困境”的两个基本点,找到了超越“自我中心困境”的正确道路,那么,笼罩在“不确定原理”问题上的思想迷雾也就不难澄清了。 二、主客体是否不可分割 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是复杂多样的,它们之间既有实践关系、认识关系,又有价值关系,而这三种基本关系又常常是交织在一起的。仅就认识关系中主客体是否不可分割这一点而言,马克思主义哲学既不在于抽象地肯定主体和客体不可分割,也不在于抽象地否定主体和客体不可分割。马克思主义哲学反对抽象地谈论主客体关系问题,它主张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主体和客体在一定的条件下、在特定的意义上是不可割的。而在某种条件下、在某种意义上又是可以分割的。在这里,具体条件至关重要。 1、主体和客体不可分割 主体和客体之不可分割表现为多种情形:首先,从概念联系上看,主体和客体是既相互对立又相互规定的一对范畴。在认识关系中,主体是指认识活动的担当者,客体是指认识活动指向的对象。离开了认识对象去谈论作为认识者的主体,主体乃是毫无意义的、空洞的主体。同样,离开了认识者去谈论作为认识对象的客体,客体也必然会丧失自己作为客体的全部规定性。因此,从主体和客体这两个范畴相互规定、互为前提的意义上讲,主体和客体是不可分割的。 其次,从某一具体的认识活动能够得以顺利进行的角度看,主体和客体也是不可分割的。人类的认识活动是个复杂的系统,在这一系统中,主体和客体是两个基本的要素。认识活动的进行、认识成果的获得,离不开主体和客体这两大要素的相互作用。这种主客体间的相互作用包括两个方面:主体对客体的作用和客体对主体的作用。主体对客体的作用主要表现为:(1)主体对客体具有选择和设定作用。某种事物或现象能否成为现实的或直接的认识客体,是同主体的活动以及主体自身的发展状况紧密相关的。在人类社会的初期,由于人类的实践能力和认识能力较低,人类的实践活动所及的范围狭窄,当时人类所认识的自然客体只是自然界的极其有限的部分。而在今天,随着人类实践活动的深入,人类的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日益提高、越来越多的自然物和自然现象成为现实的自然客体。例如,电子显微镜可以使人们的认识深入到十万亿分之一厘米的基本粒子内部,射电望远镜则使人们的视界扩展到二百亿光年的宇宙空间。(2)主体对客体具有反映作用。主体在历史发展中形成的感觉、知觉、思维等能力可以使主体在认识过程中,不断地收集和处理来自客体的信息,从而把客体的状况反映到头脑中形成关于客体的观念。客体对主体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客体制约着主体的认识方法。尽管存在着一般的认识方法,但在认识具体客体时还需要特殊的认识方法。对于不同的客体,主体的认识方法往往是不同的。至于究竟哪种或哪些方法更有利于达到认识目的,这常常是由客体的特殊性决定的。例如,由于所研究的客体不同,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不同于考古学的研究方法,生物学的研究方法不同于经济学的研究方法,等等。另一方面,客体制约着主体认识的内容。对于同一客体,尽管不同的主体或者同一主体在不同的条件下可能有不同的认识,但是,从归根结蒂的意义上说,主体的认识内容是受客体制约的。否则,知识的客观性将丧失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