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行使‘集体自卫权’”,既是战后日本安全保障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其安全 保障的重大战略抉择。但冷战后,伴随着自卫队“国际合作”的实施以及日美安保体制 的强化,日本安全保障的政策实践开始带有浓厚的“集体自卫权”色彩,国内主张行使 “集体自卫权”的议论也日趋活跃。本文从日本国宪法的角度,分析日本安全保障框架 下的“集体自卫权”问题,探讨“集体自卫权”与日本安全保障战略之间的相互关联。 一、“集体自卫权”与宪法第九条 所谓的“集体自卫权”,一般是指即使本国未遭受武力攻击,但当与本国关系密切的 其他国家遭受武力攻击时,即认为是对本国的攻击并加以反击的权利。它是与“个别自 卫权”相对而言的,而后者仅仅是指以实力排除对本国直接攻击的权利。 在国际社会中,“集体自卫权”作为主权国家的固有权利得到普遍承认。例如,联合 国宪章第七章规定,安理会断定侵略行为存在的情况下,可采取包括武力行使在内的必 要措施。其中,第51条明确提出,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 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 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注:王铁崖等编:《联合国基本文件集》[M],中 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5页。)在北约组织的章程中,也将某一缔约国遭受的 武力攻击视为对所有缔约国的攻击。战后,“集体自卫权”的提出,在相当程度上是联 合国各创始会员国为防范法西斯势力复活而制定的权利和措施。 对于日本而言,《日本国宪法》的特殊性使其对自卫权进一步加以限制。这种特殊性 主要体现在宪法第九条上。该条由前后两项组成,全文如下: “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 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在当今世界各国中,惟有《日本国宪法》明确记载“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 ”,该宪法也因此被称为“和平宪法”。 根据宪法第九条的规定,战后日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国家安全保障的基本原则, 如“专守防卫”原则、“无核三原则”、文官统制原则以及“禁止行使‘集体自卫权’”等。其中,“禁止行使‘集体自卫权’”主要体现在日本政府有关安全保障的“统一解释”之中。 1972年10月,在参议院预算委员会上日本政府有关集体自卫权“统一解释”为:“我 国作为主权国家,当然拥有国际法规定的集体自卫权……但是,以和平主义为基本原则 的宪法不能解释为无限制地承认自卫措施……宪法所能允许的武力行使,仅限于应对针 对我国的紧急且不正当的侵害,所以,以阻止施加于他国的武力攻击为内容的集体自卫 权,在宪法上是不允许的。”(注:
) 1981年5月,在对众议院议员稻叶诚一的质询答辩书中,日本政府认为:“在国际法上 ,国家拥有集体自卫权,也就是即使本国未遭受直接攻击,但对与本国关系密切的别国 所遭受的武力攻击,具有以实力阻止之的权利。我国在国际法上拥有这种集体自卫权, 作为主权国家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在宪法第九条下所许可的自卫权行使,应限制在以 防卫我国为目的必要最小限度范围内,行使集体自卫权则超出了该范围,为宪法所禁止 。”(注:
) 此后直至2003年2月,小泉首相依旧在参议院表示不考虑修改关于“集体自卫权”的政 府“统一解释”。(注:李秀石:《“行使集体自卫权”与日本防卫转向》[J],《现代 国际关系》2003年第6期。) 在上述政府“统一解释”中,值得注意的表达方式就是,日本的自卫权行使应限制在 “必要最小限度”内。这与国际法上通行的自卫权观念相比,有着一定差距。例如,按 照前述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规定,行使自卫权受到下列条件制约:一是在发生武力攻击 的情况下;一是在安理会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而采取必要措施之前。与之相比,1972 年10月,在日本政府向参议院决算委员会提出的报告中,主张发动自卫权必须满足下列 三个要件:“对我国发生紧急不当侵害;在上述场合下没有其他适当手段;应限于必要 最小限度的实力行使。”(注:
)因此,日本行使自卫权,不仅要受到国际性制 约条件的限制,同时也应受到国内制约条件——“必要最小限度”的限制。日本政府也 正是由于认识到宪法解释与国际法上的自卫权观念不相一致,才决定“禁止行使‘集体 自卫权’”的。 日本政府关于“禁止行使‘集体自卫权’”的“统一解释”,在其国家安全保障战略 中占有重要地位。“在缺少宪法改革的情况下,宪法政治在日本持续出现。一些具体的 、能向自卫队施加法律限制的做法,已经获得了准宪法的地位……政府提出的这些证词 长时间内在许多会议上不断得以重申,并随着时间的流逝,成为必须被满足的、引人注 目的政治信条。”(注:[美]彼得·J·卡赞斯坦:《文化规范与国家安全——战后日本 警察与自卫队》[M].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138页。)另一方面,对于日本国内主张 增强防卫力量、争当军事大国的政治势力而言,宪法第九条以及有关“禁止行使‘集体 自卫权’”的政府“统一解释”,则成为影响其安全保障战略调整的一大障碍。早在20 世纪50年代中期重整军备的背景下,日本国内即出现第一次改宪高潮。但在“1955年体 制”时期,改宪派人数始终未能达到修改宪法所需要的众参两院全体议员2/3以上,所 以,日本政府更多地是通过“解释宪法”的方式来实现其政策目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