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机制(注:国际环境机制这里指国际关系行为体通过国际谈判达成的、应对跨 国性环境问题的国际环境规约。)(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regimes)的创建过程 及其内容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依据主流的国际机制理论,权力、利益和知识是其中重 要的影响因素。对此,我们的问题是:国际环境正义(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justice)对此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通过考察现有的国际机制理论(注:国际机制理论根 据其研究途径的不同可以分为四类,即新现实主义、新自由主义、建构主义和葛兰西式 的研究方法(Gramscian approach)。),我们很难找到所需要的答案。大部分的新现实 主义者在解释和预测国际环境合作的时候,并不把公平或者正义作为一个因素加以考虑 。新自由主义虽然指出了国家在国际合作中遵循道义规范的动机,即国家希望获得回报 和“平等”的声誉,但是并没有正面回答我们的问题。这个问题对建构主义者来说应该 更容易,因为他们明确讨论了观念和价值,因此更倾向于认为正义规范在对某个问题的 认知过程中具有说服力。但是,建构主义者需要在受到进一步推动的情况下才会把正义 的概念明确地融入到其分析之中。虽然葛兰西式的研究途径旨在建立更加公正的体系, 但它也主要是分析性的,并没有集中讨论正义规范的作用问题。(注:对这个问题的分 析得益于与多伦多大学政治学系副教授斯蒂文·伯恩斯坦(Steven Bernstein)的讨论。 ) 本文认为,国际环境正义以复杂的方式影响到国际环境机制的创建过程、内容和有效 性。为了探讨这个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国际环境正义的由来、概念和内涵,其次从理 论的角度分析国际环境正义规范对国际环境机制的影响,然后以全球气候变化机制为例 进行验证,最后一部分是结论。 一 国际环境正义:问题、概念和特点 国际环境正义作为一种概念和原则,其产生既存在客观依据,也具有主观基础。 首先,从客观上看,国际环境正义是针对国际层面上的环境非正义问题应运而生的。 国际环境非正义问题突出表现在发展中国家往往过多承担了全球性环境问题带来的有害 后果和应对成本。例如,尽管发达国家对造成全球气候变化的问题负有更大的责任,但 发展中国家对这一问题的脆弱性比发达国家更大,并且缺乏足够的资金和技术加以应对 。再如,作为经济全球化的一个负效应,一些环境污染产业和有害废物从发达国家向发 展中国家转移。据统计,从1989年到1994年间,从经合组织国家向非经合组织国家输出 了2,611,677公吨有害废物。(注:Greenpeace,The Database of Known Hazardous Waste Exports from OECD to Non-OECD Countries,1989-March 1994,Greenpeace,Washington,D.C.,1994.转引自Michael K.Dorsey,“Environmental injustice in international context”,http://population.wri.org.)对废物输入国来说,这是一 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因为这些国家往往缺乏进行控制和监督废物的技术。此外,国际环 境决策程序中也存在着不公正。例如,尽管发展中国家也参与了政府间气候变化工作组 (IPCC)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评估过程,但它们对评估的进程和内容产生的影响是有限 的。一份采访发展中国家撰稿人的报告指出,大部分撰稿人认为,政府间气候变化工作 组评估报告最初的议程,如章节的标题、框架都由发达国家定夺,尤其是美国。(注:M .Kandlikar and A.Sagar,“Climate Change Research and Analysis in India:An Integrated Assessment of a South-north Divide”,Global Environmental Change,Vol.92,1999,pp.119—138.)这些国际环境非正义问题的存在客观上要求国际关系行为 体对此做出政策上的反应。 其次,国际环境正义是发展中国家对国际正义主观要求的进一步发展。国际正义问题 出现在国际政治议程中已经长达几十年时间。早在谈判《联合国宪章》的时候,贫穷国 家就希望在国际经济中得到更多的平等待遇。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发展中国家在联合 国大会获得了多数的投票权,从而更有利于它们提出经济要求。但是发展中国家要求国 际经济新秩序的运动取得的成果是有限的。因此,发展中国家开始放弃改变整个世界经 济秩序的要求,而把注意力集中在具体的问题领域。(注:Paul G.Harris,International Equity and Global Environmental Politics:Powers and Principles in U.S.Foreign Policy,Burlington:Ashgate Publishing Company,2001,pp.70—72.)1972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召开的。虽然在此次会议上,对国 际正义的考虑只发挥了很小的作用,但是此次会议之后,国际正义的概念在国际环境协 议中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发达国家也逐渐把国际正义视为全球环境保护努力的重要部 分。 对国际环境正义的考虑反映在20世纪80年代达成的国际环境规约中,如《国际海洋法 》、1987年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等。然而,集中反映国际环境正义概念的则是1992年 的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大会。此次会议签署的协议和公约以及进行的后续谈判,使得国际 正义规范在国际环境问题领域更加突出。(注:Ibid.,p.5.)例如,《联合国人类环境会 议宣言》第21项原则规定:“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具有按照其环境政策 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亦负有责任,确保在它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对 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其本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引起损害。”这显然是针对环境有害 后果的不公平分配提出的。《21世纪日程》第39章第1条第3款规定,应该考虑到“在全 球一级,所有国家,包括发展中国家,参与和协助制定关于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法的 重要性。”它指出:“目前有许多关于环境问题的国际法文件和协议是未得到发展中国 家的充分参与和协助而制定的,因而可能需要加以复审,以反映出发展中国家所关心的 问题和利益,从而确保这些文件和协议的平衡的支配。”(注:联合国:《二十一世纪 日程》,http://www.riel.whu.edu.cn,2004年1月。)这显然是针对发展中国家在国际 环境法制定程序上的不平等提出的。《生物多样性公约》也包括了众多有关国际环境平 等的条款。其序言“进一步承认有必要订立特别的条款,以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包 括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和适当取得有关的技术。”(注:《生物多样性公约》,http://www.riel.whu.edu.cn,2004年1月。)此外,《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1990年修正本都 规定,要照顾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在一定条件下延迟十年执行议定书关于限制使用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条款,建立并运行旨在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财务和技术支持的、实施《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多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