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新现实主义问世以来,体系理论就以其简约的模式成为国际政治研究关注的焦点,并围绕新现实主义的理论建构及其解释能力的不足展开辩论,由此引发了旨在“拯救国际体系研究工程”的诸多努力。这些努力大致可以分为三类(注:[美]亚历山大·温特著,秦亚青译:《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1—25页。本文分类在作者归类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整理和划分。)。第一类是完全抛开国家和国际体系,把研究重点置于新的分析单位(如非国家行为体)或新的研究层次(如个人或国内政治)上面。这类做法实际上改变了研究的内容,没有解决体系理论(注:关于什么是体系理论,国际政治学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含蓄的认为,只有研究严格意义的体系层面的变量的理论才是体系理论(Kenneth N.Waltz,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McGraw-Hill,Inc.,1979,p.60)。另一种看法则暗示,只要是研究国际体系内的国际政治进程、状态及其原因的理论都可以看作是体系理论。体系理论不应由其研究的变量的性质、而应由其探讨的问题的性质来界定(Barry Buzan,Charles Jones & Richard Little,The Logic of Anarchy,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只要研究 的问题是属于国际体系层面的,而不仅仅是一国的对外政策分析或国内政治分析,这样 的理论就是体系理论。本文主张采用后一种定义方法。)存在的问题。第二类是扩大新 现实主义的研究范畴,使其包括更多的变量,如增加对互动、观念等干预变量的研究, 但不改变其关于体系结构的基本假定。这为体系理论补充了一些内容,但批评者怀疑这 种“改良”能否与新现实主义研究体系的物质主义“坚硬内核”协调起来。第三类是建 构主义学者从概念上对国际体系研究工程的“彻底重组”。国际体系结构被重新界定为 观念结构而不是物质结构,因而国家的身份和利益可以由国际体系建构而成,国家间互 动即进程要素也被纳入其中。不过,这三类分析模式几乎都没有将国际、国内要素结合 起来进行分析,从而极大地影响了其解释力。事实上,国内要素对国际政治的重要性不 言而喻,任何忽视国内要素的国际体系理论模式都将会导致理论建构的不完整和理论解 释力的欠缺。这使得国际体系的“单一层次分析不得不让位于两个层次(国际层次和国 内层次)结合起来的分析”(注:Andrew Moravcsik,“Introduction:Integrating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Theories of International Bargaining”,in Peter B,Jacobson,and Robert D,Putnam,eds.,Double-ledged Diplomacy:International Bargaining and Domestic Politic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3,pp.1—4 2.),仅仅围绕其组合性特点(注:国家是组合行为体,这是几乎所有国际关系学者都承 认的事实。肯尼思·华尔兹“直率地承认,现实中的国家不是单一的和有意图的行为体 ”(Kenneth N.Waltz,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p.119);亚历山大·温特也 以国家行为体的组合性特征为其论证的出发点(本文有所涉及),学界争论的焦点是国家 的组合性特征能否使其成为真正的行为体,而不在于国家的组合性特征本身。)的国家 行为体建构的体系理论难以做到这一点。本文从个人行为体(国家决策者)的视角考察和 分析国际政治,即是旨在弥补上述缺陷的一种初步尝试。 一、国家行为体分析存在的问题 在国际政治研究中,尽管探讨非国家行为体的努力一直没有停止过,但主要延续的还是以国家为行为体的传统,探讨非国家行为体的努力都在非体系层面上进行。这无形中 削弱了体系理论的解释能力。因为这意味着仅将国家作为体系研究行为体的同时,也将 其他一些关键解释变量(如国家决策者的关键作用)排除在体系研究的范围之外。这种矛 盾突显了单一国家行为体分析本身存在的问题。国家是一种组合行为体,国内、国际要 素分别作用到国家的不同部分,也就是说,国家行为体不是自然关联国内、国际要素的 中间行为体,单一的国家行为体分析难以实现必须同时综合国内、国际要素的体系研究 的目标。 国家作为一种组合行为体,缘于其固有的特征。根据亚历山大·温特的总结,“实质国家”涉及五个“基本特征”:(1)制度—法律秩序;(2)唯一可以合法使用有组织暴力的组织;(3)具有主权的组织;(4)社会;(5)领土。(注:[美]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257页。)其中,只有第二条是历史上一切国家共有的本质特征。土地和资源是“实质国家”的天赋特征,因为作为人的组织就必须生活在自然赋予的一定土地上并消费一定资源,这是无法选择的。其它像第一、四条也都是实质国家伴随和派生的特征:一定的“制度—法律秩序”是所谓“实质国家”的统治和管理手段之一,未必为一切国家但尤其为现代国家所使用;“社会”是一切人类团体(或许还包括其它一些社会性动物的团体)的共有特征,是与国家伴随或共生的一种现象。第三条“具有主权的组织”有些例外,它虽然不是“实质国家”的必然特征,却是现代国家的本质特征。如果我们研究的是现代国家而不是实质国家,那么国家的本质特征就应该加上“主权”这一点。对我们现在的研究有直接意义的就是“现代国家”,所以“主权”也应被看作国家的本质特征。温特承认,只有这样的特征(合法使用有组织暴力的主权组织)才能使国家被视为行为体。(注:[美]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257页。) 这样的国家行为体呈现明显的组合性特点,包括有组织、有分工的一群人,垄断使用的暴力机关及其设施,作为主权的实际载体的国家决策者等等。将它们用国家的观念包裹起来,就组合成一个“统一的”行为体。这个行为体一旦被作为国际体系研究的行为体,就被自然地假定为国际体系要素作用的直接受体,产生所谓“国际体系→国家”的变量关系:即国际体系通过某种方式影响国家。但是,国家内部的各种变量(国内要素)一般并不直接作用到作为其整合体的国家上面,而是通过作用于国家的某个具体部分并最终通过影响国家决策者发挥而作用的,即形成“国内要素→国家决策者”这样的变量关系。最后形成的局面是国内、国际要素这两组变量分别作用到国家的不同部分,在国家行为体上找不到变量关系的统一着力点,从国家行为体出发进行的研究难以准确揭示出国内、国际要素发挥的共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