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平崛起”意味着中国将通过争取世界和平来增强综合国力从而扩大在国际上的影响,是以一个参与者、建设者的态度来对待国际关系,因此,更好地运用国际法,争取一个长期和平的国际环境,显得十分关键。 一 西方列强用武力打开中国门户之后的19世纪中叶,国际法才正式介绍到中国。清政府曾在有限的范围内适用国际法,但这并未给中国带来世界法律秩序,相反却是一系列强加给中国的不平等条约。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一方面利用国际法维护自己的主权权益,推动了20世纪中叶以来国际法的革新与发展,如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的提出。与此同 时,现代国际法各项原则、规范和制度逐步摒弃了旧的不合理因素,因而在国际范围内 得到广泛地适用和认可。 当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时,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在曲折中发展,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但各种不稳定因素也在增加;中国综合国力与国际地位大大提高。适应这种国际国内背景提出的“和平崛起”战略,既有力地回应了荒谬的“中国威胁论”,也表明了中国在新时期的战略选择。其中,以国际法为指导,正确利用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对于促成“和平崛起”战略的实施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 首先,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第2.3条规定,所有 会员国应该用和平的方法解决它们的争端。经宪章确认,这一原则已经构成宪章解决国 际争端各条款的基础,并成为国际法上集体安全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国际法原则宣 言》也强调:“每一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与其他国家之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 、安全及正义。”1982年《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马尼拉宣言》进一步宣告:“所有 国家应只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及正义。”。 其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中国实现和平崛起的客观需要。从积贫积弱的半殖民地半 封建社会到独立自主并逐步崛起虽然是中华民族自强不息、艰苦奋斗的产物,但中国作 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其发展方向及力量强弱会引起国际关系、国际 格局的变动;中国幅员辽阔,周边国家多达29个,其中直接接壤的邻国就有15个,中国 周边也是世界各主要大国利益交汇之地,地缘政治意义重大。中国崛起自然会引起周边 的国家的警惕,并牵动着方方面面的矛盾和分歧。 第三,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是应对国际挑衅的现实选择。“在每一个国内法律体系中都存在各种确立法院裁决社会各成员间争端的权威的规则”,“相反国际社会的状况似乎 完全是原始的”,(注:Antonio Cassese,International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P553.)国际法没有强制执行机制,因此,应对不法行为对中国的挑衅,不 可能借助国内法那样的强制执行机制,而要避免武力冲突,就只能求助于国际争端解决 方法,来纠正引起国际争端的不法行为。 第四,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有利于推进全球法治和中国法治进程。全球化使世界各国的命运更加休戚与共,也拓展了国际法的适用空间,但各种矛盾与威胁也空前增大,引起了不同法律秩序之间的冲突,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国际争端解决机制面临崭新的机遇与挑战,但总的趋势是“权力取向”向“规则取向”演变,政治解决优于武力解决,法律解决多于政治解决,极大地推进国际社会迈向法治社会。而在国际交往中运用法治原则 势必会促进国内法治的发展。同样,一个国家的国内和平与法治和国际和平及法治是紧 密联系在一起的,选择和平与法治,我们就为中国崛起奠定了在世界的道义性和合法性 基础。依公认之法理,法治—秩序—和平是相辅相成的,从这一角度来看,和平崛起自 然离不开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二 国际争端通常关系到各国主权与领土完整等重大利益,甚至牵涉到民族、宗教感情和经济权益,并影响到世界和平与发展,所以,外交方式与法律方式是避免国际争端演变为武装冲突的有效途径。《联合国宪章》第33条列举了“谈判、调查、调停、和解、斡旋、仲裁、司法解决、区域机构或区域办法”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式。(注:梁西:《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73—477页。)我国在外交实践中利用了上述方式来处理我国与其它国家之间的争端,取得了丰硕成果与重大创新。 1.谈判 谈判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为了彼此之间的有关问题求得解决或获得谅解而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谈判作为国际争端解决的一种外交方式,其优点是通过直接会谈来澄清事实、消除误会,从而将敌视与猜忌转换为友好与信任,有利于达成共识。 中国与英国、中国与葡萄牙关于香港问题与澳门问题的先后解决就是经过长期的双边谈判的结果,为和平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树立了一个成功的典范。1996年,美国曾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宣布对中国进口的价值约30亿美元的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中国也紧接着 宣布实施报复。最后,双方通过谈判解决了这一危机。 2.调查 1899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规定,凡遇有国际争端不涉及国家荣誉或根本 利益而只起因于对事实的意见分歧者,如争端当事国不能以外交手段解决,则于情况许 可范围内,设立国际调查委员会,进行公正认真的调查,辨清事实,以促进争端的解决 。调查主要弄清引起争端的基本事实,为谈判做准备。1913年以后的一系列《布赖恩和 平条约》确立了常设调查委员会,并使调查范围扩大到几乎所有争端。1949年联大专门 设立了一个“调查与调解小组”供当事国发生争端时选用。调查的优点在于不仅可以提 供解决争端的事实依据,也具有冷却矛盾或延缓冲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