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军事变革时代的到来,传统威慑观念及威慑战略日益受到多方面的冲击,核大 国特别是超级大国威慑战略的结构与功能也随之发生了新变化。由于威慑能力发展的不 平衡,超级大国相对他国的核优势地位得到进一步加强,国际安全形势由此增添了诸多 新的变数。 传统的威慑观念及其嬗变 “威慑”一词的使用最早可追溯到中国汉朝和三国时期。中国古代的军事著作十分重 视体现威慑观念中“不战而屈人之兵”在军事战略上的应用。(注:参见陈荣弟、李云 龙编:《死神俯视众生——核武器与核战争》,福建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9页。) 在古代欧洲,修昔底德和马基雅弗利虽然没有直接使用“威慑”一词,但人们可以在他 们的著作中找到威慑的实例。自近代欧洲国际关系形成以来,无论是在拿破仑战争后欧 洲的百年均势体系中,还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凡尔赛—华盛顿体系下,当各国通过 派遣海军舰队、交换军事观察员或缔结同盟条约等活动,向对方‘传递信号’或发出警 告时,威慑也就寓意其中了。(注:[美]詹姆斯·多尔蒂、小罗伯特·普法尔茨格拉夫 著:《争论中的国际关系理论》,世界知识出版社1987年版,第395页。) 尽管东西方都很早就重视威慑的作用,但由于严格意义上的国际关系体系最早产生于 欧洲,威慑的应用不仅广泛而且持久,因此,认识传统的威慑观念需要更加关注西方的 理念和实践。在英文中,威慑(deterrence)的基本含义是通过使对方害怕会处于某种环 境或得到某种结果而放弃采取某种行动。(注:Webster's Third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Unabridged).)有学者曾对威慑下过这样的定义:“就其最普遍的形式而 言,威慑不过是使敌手信服:他可能采取的某种行动路线所涉代价和(或)风险超过其利 益。”(注:Alexander L.George and Richard Smoke,Deterrence in American Foreign Policy:Theory and Practice,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74,p.13.)这种 对威慑概念的定义显然是从威慑战略或策略的实施方看问题的。它体现了如下特点:其 一,确立目标明确,即阻止可能的行为的发生。明确的目标不仅是威慑存在的价值体现 ,也是检验威慑是否有效的最终参照指标。其二,使用强制方式。威慑不是通过友好协 商、互谅互让的方式体现实施者的政治意志,而是体现出强制性倾向,在很大程度上, 威慑是以物质实力基础特别是武力手段为后盾的。其三,作用于对手的心理。威慑方只 有给对手造成较大的心理震慑,使被威慑方充分认识到,抗拒威慑所产生的风险和代价 显然大于可能收益,它才会放弃某种行动,威慑方的威慑应用也才算有效。其四,保持 现状。威慑方的目标在于通过阻止对手可能的改变现状的行为的实施,维护符合自身利 益的既有现状或格局。 一般来说,一种有效的威慑需要具备三个基本要素:威慑力量、使用力量的决心和畅 通的信息传递。基辛格曾对威慑的要素构成进行过经典阐述:“威慑要求把权力、使用 权力的意志及潜在侵犯者对两者的估计结合为一体。此外,威慑是上述因素交互作用的 产物,而不是它们的总和。如果其中任何一项等于零,威慑必然失败。”(注:Henry A .Kissinger,The Necessity for Choice,Garden City,Doubleday,New York,1962,p.12 .) 自核武器问世以来,人们对威慑的关注迅速上升,威慑这一术语不仅得到特殊的强调 ,而且被赋予一种独特的涵义,人们对威慑的关注也逐渐从常规威慑转向核威慑。由于 核武器拥有巨大的杀伤力和破坏性,它能对对手产生其它任何武器无法比拟的巨大震慑 效应。因此,建立有效的核威慑对于实现自己的政治目标具有一般威慑力量难以比拟的 重要意义。另一方面,核武器出现前,一国的武装力量是准备用来进行当时的技术所能 达到的战争,而且战争的目标就是通过使用力量而获得战争的胜利。但在核时代,任何 一国无论其多么强大都无法承受核战争的灾难性后果,任何一国都不倾向于冒自身遭受 摧毁的巨大风险去进攻另一个有核国家。这样,有核国家除发展自己的核威慑能力之外 ,还必须关注来自他国的核威慑,并制定有效的核威慑战略以阻止对手对自己发动核攻 击。“一个大国能否阻止一场全面核战争,已成为衡量其军事体制是否健全的标准。” (注:Henry A.Kissinger,op.cit.,pp.12-13.) 作为威慑的一种形式,有效的核威慑同样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其一,作为威慑物 而存在的核力量。比如核武器的数量以及核武器的打击精度等。这是产生威慑效应的最 基本条件。威慑效应的产生是以威慑物质力量的始终存在为条件,如果威慑物质力量被 实际使用就表明威慑已经失败,“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目标就难以实现。从这一意义上 讲,核威慑力量是永远不能用于实战的,否则威慑武器就转变为具有巨大杀伤力的威胁 武器,与常规力量不同之处就只是杀伤力的大小。其二,威慑方与被威慑方的行为合乎 理性。理性是威慑的基础。理性有助于被威慑方认识和判断威慑力量,促使信息更好地 在威慑方和被威慑方之间的传递。在核时代,理性还包括决策者在采取某种可能导致核 战争或核报复的行为之前进行的代价与收益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判断和决策。正 是理性的存在,使潜在的对手打消了这样的念头:即通过蓄意诉诸核战争所取得的利益 ,最终将超过这种行动所付出的代价。(注:[美]詹姆斯·多尔蒂、小罗伯特·普法尔 茨格拉夫著:《争论中的国际关系理论》,第396页。)其三,使用核力量的坚定意志。 威慑指向的是对手的心理,其效果取决于威慑方使用力量的意志。意志越坚定,威慑越 大,反之越小。因此,“一个外表的弱点将引起的后果与一个实际的弱点相同。作为一 种威慑,一个意在虚张声势但被(对方)认真看待的姿态比实为威胁但被解释为虚张声势 更有用”(注:Henry A.Kissinger,op,cit.,p.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