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是当今世界上最大、最具影响力的区域一体化组织。欧盟的环境政策是欧洲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欧盟全球战略的重要一环。通过不断完善环境立法,以及各种环境行动和环境合作,欧盟强化了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作用,树立了良好的国际形象,推动了全球环境治理机制的发展。同时,欧盟的对外环境政策也面临许多挑战和问题,不仅面对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竞争,而且引发了与发展中国家关系中的新矛盾。 欧盟环境政策的内容及成就 所谓欧盟环境政策,是指“欧盟机构就环境事务所决定采取的具有政策形式和政策效力的方法和措施的总称”。(注:蔡守秋:《欧盟环境政策法律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页。)欧盟(包括之前的欧共体)及其成员国具有较高的环保意识,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方面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到目前为止,欧盟的环境政策不仅实现了共同的法律基础和联合行动,将环境保护、资源保护、自然保护、以及与工农业生产有关的环保问题囊括在一起,而且已经从单纯的治理污染演变到主动预防,从单个成员国的行动演变为整个区域的统一协调,乃至全球性的合作。 欧洲是资本主义工业革命的发源地,资本主义大工业的发展使欧洲最早走上经济繁荣,也最早面对工业污染所造成的环境苦果。欧洲的地理特点,使环境问题的跨国性尤为突出,对统一的环境措施有更为强烈的要求。尽管1957年的《罗马条约》中没有关于环境问题的内容,但从50年代开始,一系列公害事件使欧洲人的环保意识不断增强,各国政府加强了国内的环境管理,设定了各自的环保标准,为保护环境、治理污染采取措施,在环境治理和防止污染方面起到了先导作用。1972年6月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首次确认了指导人类社会与环境之间关系的新的行为和责任准则,呼吁各国政府、联合国机构和其他组织在采取具体措施解决各种环境问题方面进行合作。当时只有6个成员国的欧共体很快对此做出回应,同年10月,欧共体的巴黎首脑会议明确提出要在地区开发、环境保护、能源政策等方面开辟新的活动领域,并针对环境问题制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 1987年,《单一欧洲法令》出台,欧洲一体化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法令》增加了环境保护的内容,其中,第100A条授权共同体为完善共同市场发布环境法规,第七编(1 30R-130T条)则具体规定了共同体的环境使命。此后,共同体能够进行旨在保护环境的立法,使共同体实施的共同环境政策和标准更具有合法性。80年代末90年代初之后,冷战的结束使环境问题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大大提升。环境问题与各国的政治经济利益、社会发展战略和文化价值观念联系在了一起,它的解决并非一国或一个国际组织可以实 现,而是需要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与此同时,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加剧了环 境问题全球化的程度,为各国在环境领域的合作提供了全球范围的支持。欧洲一体化进 程的日益加深客观上也要求环境政策的进一步协调、统一。1993年11月生效的《马斯特 里赫特条约》将环境保护的地位进一步提升,明确规定欧盟的使命之一就是:“注重环境保护的持续和非膨胀性的增长”,相关的具体条款也得到修改和更新,欧盟环境政策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全球环境问题上更加积极活跃,开始把环境问题纳入到欧盟的全球战略考虑之中。1999年5月生效的《阿姆斯特丹条约》进一步完善了欧盟的环境政策,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更加明确地写入欧盟的中心目标,承诺可持续发展和更高水平的环境保护是欧盟未来发展所必须依据的原则,环境因素必须贯彻到欧盟的其他经济和社会的政策中。而且,《阿约》将欧盟的环境合作程序全部都改为共同决策程序,这意味着欧洲议会这个民选机构能够在环境立法过程中行使否决权,为欧盟环境政策引入了更多的民主程序。 经过30多年的发展,欧盟的环境政策和环境保护实践取得了巨大成就。首先,各种有关环境的条约(treaties)、条例(regulations)、指令(directives)、决定(decisions)等从分散走向统一,有关环境管理的权力逐步向欧盟集中,“从而使欧洲环境法逐步成为欧洲法体系中一个引人注目的独立领域。”(注:高家伟:《欧洲环境法》[M],工商出版社,2000年版,第36页。)《欧盟联盟条约》第2条、第3(k)条以及第十六章的第13 0r-130t条构成了欧盟环境法的法律基础,其环境政策追求的目标包括:维持、保护和 提高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谨慎和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促进解决地区或者世界环 境问题的国际措施。为了指导环境保护和政策的持续、健康发展,欧盟环境政策遵循的 原则如下:高水平保护原则(the high level of protection principle),防备原则(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预防原则(the prevention principle),源头治理 原则(the source principle),污染者付费原则(polluter pays principle),一体化 原则(the integration principle)等。 其次,一系列的环保措施取得成效,环保观念深入人心,各成员国在经济和社会领域都得到了好处。到目前为止,欧盟先后颁布了300多项有关环境的法律文件,通过了数量众多的有关环境的建议(recommendations)、意见(opinions)、决议(resolutions)和宣言(declarations)等非法律文件,启动了六个环境行动计划(action programme)指导,在区域内指导解决跨国界环境问题,提高了各成员国内部在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方面的功效。在贯彻和实施环境政策时,欧盟将法律手段、财政支持手段与市场手段相结合,注重环境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性,取得了良好效果。今天,虽然欧盟成员国仍然不得不面临诸如臭氧损耗、化学污染、土壤退化等环境问题,但是,有的方面也有明显好转。比如,由于有力的保护措施,80年代有关严重的酸雨将会毁灭欧洲森林的预言并没有成为现实,酸雨的危害得到了控制和缓解。 最后,通过积极推动全球性的环境合作,欧盟提高了国际影响力,“环境外交”成为欧盟对外关系中的新手段。环境问题在空间上和影响上都具有全球性,是影响整个人类生存的重大战略性问题,需要通过国际间加强协调与合作来解决。“环境外交”由此应运而生。欧盟是第一个在成员国之间就环境问题协调行动、统一规范的区域性组织,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全球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同时也为其他区域性组织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从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至今,欧盟一直在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沙漠化、酸雨等全球环境合作进程中充当主要动力,不仅表现出积极的姿态,而且切实发挥了主导作用。可以说,全球环境领域已经成为当前欧盟强化其世界大国集团地位的重要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