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0208(2004)04-178-08 一、背景:为穷人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是政府责无旁贷的义务 虽然独立宣言宣称人生而平等,权利法案也赋予了美国公民种种的宪法权利,但要将法律规定的权利转化为现实生活中个人拥有的权利,往往取决于个人的“实力”,特别是个人的经济力量。有钱人犯罪后高价聘请优秀律师,然后逍遥法外,穷人则只能坐以待毙,成为美国社会的一大弊病。到20世纪60年代,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在建立一套面向所有人开放的法律制度,努力为社会各阶层人士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特别是能够保护处于社会弱势群体阶层的穷人的利益方面,逐渐达成共识。1963年,联邦最高法院审理“吉迪恩案”时(注:克拉伦斯·吉迪恩是佛罗里达州巴拿马市一位贫穷且没有文化的白人。1961年6月3日午夜,该市一家弹子房被盗,窗户玻璃被打碎,自动售货机内的一些硬币被偷走。下午,警察根据目击者“早晨5点半钟左右在弹子房看到了吉迪恩”的证词,在弹子房附近的一个地方找到了吉迪恩。当时他口袋里恰巧也装有一些硬币。警察以破门行窃为由将其逮捕。由于无钱聘请律师,审讯时,吉迪恩要求法庭为他指定一名律师,遭到法官的拒绝。无奈之下,吉迪恩只好自己辩护。由于他不懂得法庭程序,根本不会收集有利的证据,特别是他竟然传唤逮捕他的警察作为自己一方的证人。结果吉迪恩被判犯有破门盗窃罪。后来,吉迪恩在监狱里自学法律,并将案子成功地打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支持吉迪恩的观点,认为“吉迪恩有权获得由州指定的律师为他辩护,而且所有重罪刑事案件中的被告都有权要求律师帮助辩护。”吉迪恩后来被判无罪释放。参见:Gideonv.Wainwright,83S.Ct.792,U.S.Fla.,1963.Decided March18,1963。),主审法官大布莱克指出:“任何熟悉美国司法制度的人都会承认,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并非法庭的奢侈品,而是必需的……任何人如果由于贫穷的缘故请不起律师,被送上法庭后又没有获得律师为他进行辩护,那么就无法确保他能够得到公正的审讯。对我们而言,这是显而易见的真理。”法院由此确立了“刑事罪被告获得聘请律师辩护的权利是美国宪法的一项基本权利的原则”(即吉迪恩原则)(注:在1963年3月18日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中,9名大法官极其罕见地全持同一观点。),也就是说,为穷人(注:刑事法律援助中的穷人是指生活在联邦贫困线以下的人。)提供刑事法律援助,帮助其实现宪法权利成了各级政府责无旁贷的义务。为此,政府必须尽快建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为穷人免费提供辩护律师,确保穷人在受到犯罪指控时能打得起官司,维护其宪法权益。在联邦层次上,1964年林登·约翰逊政府根据法院判决,开始执行所谓的“消除贫穷计划”。政府的经济机会办公室将刑事法律援助作为计划的一部分列入其中。联邦政府遂即为刑事法律援助服务项目拨款。(注:1974年,拥有财政权的国会通过了《法律服务公司法》,设立独立的“法律服务公司”并为之进行财政拨款。但联邦的拨款却历经波折。两党对此政策立场炯异。1980年,共和党总统里根就曾试图取消法律服务计划,国会对“法律服务公司”的拨款也随之大减。而在民主党总统克林顿任期的1995年,国会拨款一度达到了4亿美元。共和党人的小布什上台后,国会的拨款又下降至3亿3千万美元。)同时,各州与地方政府也按照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设立了“公共辩护人办公室”。公共辩护人办公室掌管本辖区的刑事法律援助经费,负责实施本辖区的刑事法律援助。一方面它雇用一批全职律师免费为穷人提供法律服务;另一方面它还根据法官的指派,向为穷人辩护的律师支付费用。由于被起诉的穷人被告有了一个熟悉法律的律师代表他的利益在法庭上对抗公诉律师(指控犯罪的检察官),为他辩护,诉辩双方的法律力量显得较为平衡,整个刑事审判也较为公平。根据联邦与州的分工,一般的刑事法律援助由各州与地方政府承担,涉及联邦法律的重罪案件,由联邦政府承担刑事法律援助的义务。 但美国政府实现司法公正性原则的努力从一开始就面临着严重的经济困境。一方面,律师们的收费极高,且以小时计费;(注:社会的主流意思认为律师收费高是律师自身劳动价值得到社会认可的结果,是法治(ruleoflaw)社会的一个表征,并为吸引优秀人士进入律师行业提供了动力。)联邦最高法院又规定律师不得为争夺案源而开展价格竞争。(注:法院认为,诸如律师、医生、教师、会计之类的自由从业者、专业人士所从事的工作具有崇高的社会性质,不能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益,他们之间的竞争(通常被称作盲目的价格竞争)不利于提高服务质量,不符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要求,只会导致社会道德的沦丧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他们提供的服务之间没有可比性,因而不能进行价格竞争,并对这些行业的从业者给予反垄断豁免。)另一方面,由于贫穷分化严重,穷人的绝对数额极其庞大。(注:据《芝加哥论坛报》对2003年美国贫富差距的调查,当年美国的百万富翁有280万人,同时有将近5500万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以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为例,该地有大约20%的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也就是有10万多人有资格在面临刑事指控时,享受法律援助。)政府的财政拨款就显得捉襟见肘。受制于经费的短缺,(注:如马里兰州公共辩护人办公室每年的经费仅为7百万美元。它共雇用150名律师,所幸的是该州的一些律师经常为公共辩护人办公室提供免费服务。仅2002年,就有2千多名律师提供了免费服务。)“公共辩护人办公室”所雇用的律师人手有限,给付刑事辩护律师的补偿费用标准也低。(注:对公共辩护人办公室的雇用的全职律师而言,大量的援助案件常常使其不得不超负荷运转,因此要他们对个别案件给予特别重视就显得力不从心,异常困难,从而难以保证办案质量。对根据法院指定(有些州是政府指定)办理援助的律师,过低的补偿费,又导致律师们经常以各种理由回避为穷人辩护。刑事法律援助因经费紧张,致使穷人的利益在实体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为保证刑事法律援助的正常进行,各州不得不通过制定立法,限制和固定律师的补偿标准。这自然引起了提供刑事法律援助律师们的不满。这一问题终于在1983年华盛顿特区爆发。 二、高等法院审判律师联盟:为提高补偿标准而抗争 根据吉迪恩原则,哥伦比亚特区(注:哥伦比亚特区(即华盛顿市)很像我国的直辖市,它不属任何州,行政上由联邦政府直接管辖,司法审判上依据联邦法律和特区法律。特区高等法院相当于一个州的法院,法官的任命程序是,先由国会、总统、市议会和律师协会任命的成员组成一个司法委员会,该委员会在收到法官申请后,从中选出3位候选人名单递交总统,总统再从中挑选一名他认为合适的法官人选送交参议院确认。这一点和联邦法院法官的任命相似。但特区法官的任期仅为15年,任期结束后,再由另一个司法委员会对法官的表现进行评估,决定是否继续任命。)政府有责任向付不起律师费的刑事被告提供法律援助。但哥伦比亚特区刑事审判法(theDistrictofColumb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