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分行”的苦心孤诣 无论在哪一个城市,无论在哪一种政治制度下,一旦机动车增长,道路上的“混行”便将被“分行”,乃至“专行”(比如公交车专行线)取代。 “分行”问世的道理很像“分工”问世的道理。近代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一开篇讲述的就是分工产生的原因。分工为什么产生?为了效率。这道理早就普及到妇孺皆知,不需赘述。分行与分工遵循的正是同一个逻辑。稍有不同的是,支持分行的根据除了效率,还有安全。在一个服务于由自行车、步行者、机动车共同组成的多样性人群的道路上,分行是一个明智的、符合众人利益的、并且在相当程度上被大城市的居民普遍接受的行道方式。 既然符合众人的利益,享有较大的共识,似乎应该成为大家自觉遵守的牢固的习俗,为什么还要靠法律来加强呢?因为符合众人的利益,是就宏观的意义而言。在微观的层次上,对于个人而言,并不是时时、处处遵守分行对他都合算。一个步行者在自认为风险不大时,为抄捷径而穿越机动车道,显然省时省力。一个驾车者在机动车道路堵塞时,闯入非机动车道路,不仅可以收获上述利益,而且不必承受步行者违规时遭遇的风险,因为车外都是肉身弱者,不是潜在的伤害者,而是潜在的被伤害者。 正是因为道路分行在整体选择和个人选择上的利益差距,导致了法律出台的必要性。也就是说,必须建立和执行这样的法规:自行车和步行者进入机动车道路违法,机动车进入自行车或步行者道路同样违法。 但是这一法规的实施中存在着天然的剪刀差,即立法非常容易,而执法异常艰难。很多法规的执法者面临的潜在违法者是极少数人,比如抢劫、偷盗,其执法的难度不是违法行为的数量。另一些法规刚好相反,其潜在的违法者众多,比如交通法和税法。后者的有效执行,必须依赖一些配套措施的建立。 分行,乃至专行,是现代道路的特征。使分行有效地实施成为问题的关键。保证其实施的交警的数量同潜在的交通违规人的数量差距太大。“交通协管员”(北京交通协管员已达2500人以上)的出现说明了这一困境,却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中国特殊的国情导致这一问题更为棘手。这国情就是,我们城市中的机动车是在十余年间猛然激增的;现状要求分行,人们的习惯却还处在混行中;违规的车与人都多如过江之鲫。 1999年8月31日沈阳市颁布了《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其主旨是: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行人违规而机动车没有违章,行人负全部责任;如果行人没有违规而机动车有违章行为,机动车负全部责任。在很短的时间内,多个城市出台了类似的法规。一时引起轩然大波,该法规遭到了反对方的猛烈抨击。2003年10月颁布、2004年5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这一条款显然否定了沈阳“撞了白撞”的法规。《安全法》平息了一方的怨言,却引起另一方的激烈抨击。 很多媒体希望我谈一谈对沈阳法规和《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看法。刚好我也很愿意思考这一看似简单其实复杂纷乱的问题。 一个自行车人赞同“撞了白撞” 在亮出自己的观点前,请允许我主动向大家验明正身。虽然我一向反对观点争论时猜测对手的动机,我觉得争论就该像打球一样不必关心对手的动机,但是为了免除啰嗦,还是自白一下。 我是中国最早反对发展私人轿车的人。写过《轿车文明批判》、《轿车文明再批判》、《自行车族成员的呐喊》、《中国无车日倡议书》,等等。在中国外国多家电视台上发出反对私车的声音。立场始终如一,论据愈加充分。我是老资格的自行车人,至今没有买轿车的打算。几乎每天骑车,时时感受到自行车人和步行者同轿车的冲突。 但是可能与各位的期望相反,我在相当程度上赞同沈阳交通法规,我同意在有隔离带的道路上行人违规而驾车人没有违章时,撞了白撞。并且认为《安全法》是个倒退。 法律不等于但是离不开惩罚。惩罚的功能是惩前毖后。其实“惩前”是消极的,蹩脚的,勉强的。将一个人撞成残疾,给多少钱能平衡他身心的损害?一个人的生命更是无法兑换的。他死了,枪毙你对他乃至他的家人何益之有?“惩前”的用意其实是政府出面摆平一个事件,代替和杜绝受害方的私家报复,使得社会生活在事件后得以继续。法律更积极的功能是“毖后”,是通过此前公之于世的严刑惩处,约束人们的行为,使他们不敢越过界限。这种警示越是清晰无误越好,相反,如果在警示的同时诱发了一些侥幸的心理就不是好的法律。 以这种视角分析,会发现司机无过失也要负责任的法规会误导行人的心理,使得行人以为司机会为了他自己不受惩罚而留心行人的安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作出机会主义的选择,冒失地闯进机动车的道路。而“过失责任”的法规(即行人违规,司机无违章行为对事故不负责任),会给行人一个鲜明的导向:你必须自己对自己负责,管束自己不进入机动车道路,在那里是没有人对你的安全负责的。就一般意义而言,天助自助者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过失责任”的法规有助于激励自卫精神,消灭侥幸心理。就具体事情来说,行人不在人行横道之外进入机动车道路根本就不是难事,你只要不去那里就再也没有“撞了白撞”的事情。世间的事情有时就是这样,别人不对你的安全负责了,你可能更安全,因为你开始对自己高度负责;别人对你的安全高度负责,你也仍然不一定安全,因为你自己不负责了,竟敢屡屡闯进雷池。 法律应该是高度简洁的。比较上述两个法规,无疑是后者更简洁。不仅自身简洁,作用人们心理的过程也简洁。而前者是啰嗦的,不仅每个事故以此处理是啰嗦的,而且会带来一些意想不到的啰嗦,比如诱发以“碰磁”敲诈司机的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