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工作权的内涵 (一)农民 目前,在农民的界定问题上,有的学者提出,根据现行的户籍制度,中国有九亿人口是农民,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其内部已经分化为以职业为基础的六个阶层,这就是农业劳动者阶层,进城打工农民阶层,个体劳动者、个体工商户阶层,私营企业主、乡镇企业管理者阶层,乡村管理者阶层、农村知识分子阶层。(注:参见颜毅艺:《当代中国农村阶层分化与法律调整的初步研究》,载张文显主编:《法学理论前沿论坛》第2卷,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政府明确提出要采取积极措施推动“三农裂变”,其实质意义也就是加快农村劳动力从土地中转移出来的步伐,通过“分”出农民不同的“阶层”,来表征一个地方农村发展的政绩。在笔者看来,当我们把目光透过社会上不同行业的面纱聚焦到持有农业户口的这群人的时候,会发现这群人的内部分层相对于该群人同整个社会的其他人的区分相比,是多么的微不足道。欣赏过电视剧《马大帅》的人都会有深刻的体会,农民无论走到哪里、从事什么职业,他们都无法摆脱一个“极富人情味”的“农”字,并且正因为这个“农”字,工作极不稳定,缺乏安全保障。在农村建成人民公社制度以后甚至到目前长达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农民(peasants)首先不是被当作一种职业,而是被当作一种与生俱来、难以改变的身份,这是中国独特的社会阶层现象,在国外是不存在的。在西方国家里,农民(farmers)就是一个职业概念,指从事农业劳动的人们。在中国,农民这种身份特征,迄今仍是中国的主要社会分层的依据。现行户籍制度对农民的身份影响和限制依然存在,农民无论走到哪里,无论从事什么新的工作,农业户口都将如影相随,成为他们身上的难以除去的一道“符”。 在国际农民学中曾出现延续几十年的农民定义讨论。传统农民(peasants)与现代农业者(farmers)的区别是讨论的中心。笔者认为,中国农民属于前者的成分要多一些,表现在其主要追求是维护生计,并在一个社会关系的狭隘等级系列中长期难以改变其社会身份。因此中国农民并不像那些专门为满足市场而生产、并在广泛的社会网络中置身于竞争之中的美国的农业耕作者——现代农业者那样自由地工作与生活。传统农民必须“固守传统的安排”,相反,现代农业者(farmers)则充分地进入市场,使自己的土地与劳动从属于开放的竞争,利用一切可能的选择使报酬极大化,并倾向于在更小风险的基础上进行可获取更大利润的生产。较为准确地说,中国农民正处在从传统农民起步向现代农业者转变的阶段,而且仅仅是刚刚起步阶段。在总结农民定义讨论的基础上,新版《不列颠百科全书》是这样定义传统农民(peasantry)的:它指出“诸如自给自足或小规模生产等特征”都不是这一定义的根本,传统农民的本质特征在于它“要受外部权势的支配”,这种“使其整合于更大社会的方式”才是传统农民与“其他农业生产者”的根本区别:“在农民社会,生产品及劳务不是由生产者直接交换,而是被提供给一些中心来重新分配。剩余的东西要转移到统治者和其他非农业者手里。这种分配权力往往集中于一个城市中心。”(注:秦晖:《历史与现实中的中国农民问题》,北大网http://edu.beida-online.com/data/data5.jsp?db=sanjiao&id=wz030804。) (二)农民工作权 1.农民与工作 “工作”一词人们并不陌生,人们普遍能够接受或者不反对这样一种解释:工作就是为社会贡献劳动,是劳动的代名词。广义上的“工作”既包括有偿工作也包括无偿工作,本文以下是在有偿工作这个意义上来界定“工作”这一概念的内涵的。工作即劳动就业,本文这里所指的劳动,既包括体力劳动也包括脑力劳动,既包括简单劳动也包括复杂劳动。表面看来,似乎“工作”一词没有必要引起人们的特别关注,但是当我们把“工作”不是仅仅看成一个词,而是作为一个概念来加以分析,并放在我国当代所处的具体环境中加以梳理和厘清的时候,我们就会感到“工作”蕴含的深刻内容以及它在农民身上的沉重分量。长期以来,人们根据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内容不同,把人分成了三六九等,等级越低的人,他们的劳动越被人看不起。农民在其中的排序位次就很低。经过笔者近两年的随机问卷调查,人们甚至到今天仍很难接受把农民的劳动冠以“工作”来称谓。至于农民的工作权,笔者相信对多数人来说更是一个陌生的字眼。人们很难把农民和“工作”、“工作权”这样的字眼联系起来,这是我国农民的悲哀。且不说已经从土地当中转移出来从事其他行业的农民,就拿种植业农民来说,“民以食为天”,农业是第一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基础地位,从事这一产业的劳动者理应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劳动是人类生存的需要,是社会存续的需要,“你”的劳动是工作,“我”的劳动理所当然也是工作,“你”、“我”都是人,工作(劳动就业)既是我们大家共同的权利,也是我们共同的义务,就像在一个家庭当中一样,我们不能因为当下劳动分工的不同就产生等级区分,社会(家庭)成员为获得真正的幸福,就必须尊重彼此的劳动。 2.工作权与个人经济利益 工作权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世界人权宣言》中都有明确的文字阐述,涉及择业自由、就业保护、公允报酬、社会保障、弱势群体的平等待遇以及集体交涉对话等相关权利,是经济社会权利的核心,并且笔者认为工作权更多地应当表现为一种个人经济利益的正当性。 (1)利益 工作权是一种权利。在当代西方法哲学中,并存着各种不同的权利理论,其中影响较大的就是选择论和利益论。笔者认为,我们在谈到权利时,将很难回避利益的价值判断。利益是法律的起点,法产生于对相互矛盾、冲突的不同利益主体调整的需要,因此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利益关系。利益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表现为社会发展客观规律作用于主体而产生的不同需要和满足这种需要的措施。追求利益是人的本性,也是个人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但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过分压抑了人性的利益需求,人为地拔高了人的道德和精神追求,导致了人性的扭曲和畸型。马克思认为,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法律的作用之一在于承认人们的利益追求,确立能够刺激人的利益动机的运行机制,通过对权利和义务的配置,把人们的行为和利益追求纳入规范之中。(注:张文显主编:《法理学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8页。)法律鼓励和刺激人们以利益为目的而占有、使用或转让财产,通过法律促使产权明晰化是有效保护人们正当利益以及合理利用资源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