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420(2004)04-0117-07 言论自由是宪法自由权利中的重要内容。对于言论自由的范围,国际人权文件及世界各国宪法的规定均留有很大的弹性空间以因应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关言论自由的宪法实践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呈现出不同的面貌。 虽然言论自由的范围因时因地而时有变迁,但政治性言论的受保护地位却从未被动摇过,对保护政治性言论的争论无非是保护程序的问题,而对商业言论则一直存在着是否提供言论自由的宪法保障的争论。在美国,纯粹的政治性言论能够得到言论自由这一宪法原则的高度保护是不争的事实,但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的保护效力直到20世纪70年代才开始延及商业言论,并逐渐形成了所谓的商业言论原则。 一、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下商业言论原则的形成 言论自由具有传播观点、表达价值、整合和调和社会利益的功用,它可以使某些人或某个人说服其他人接受己见,从而使社会的政治面貌周期性地发生变化。正是由于言论自由在润滑意见自由市场中所起的至关重要的作用,政治性言论在绝大多数西方民主国家宪法中得到了明确的保护。与之相比,其他类型的言论不享有优先保护的地位。即便为其他类型的言论提供言论自由的保护,也只是更低的保护。美国的情况即是如此。 在美国,一些著名的理论家及法官主张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应该仅仅保护政治性言论或作为民主自治政府组成部分的言论。[1]亚历山大·梅克尔约翰是这一观念的主要鼓吹者。他认为,第一条修订者们的兴趣在于政治自由,在于使民主得到贯彻执行。因此,必须向政府的平民批评者提供信息,使他们能够履行自己的政治责任,否则就不可能控制其统治者。而涉及私人生活(例如商务通信)的讲话则不必受到绝对保护,只给予正当程序条款规定的一般保护。[2](P187)在他看来,政治性言论与非政治性言论是不可等量齐观的。大法官罗伯特·博克一直力主,受保护的言论范围只应包括一个明显狭窄的政治言论范围,例如,它不仅排除科学或文学表达,而且也不包括任何政治上的“鼓吹暴力推翻政府或违反法律的言论”[3]。后来,博克将言论的范围延伸至科学和道德辩论,但是,艺术言论仍不在内。美国的一些评论家反对把第一条修正案提供的保护扩展到商业语言。他们指出,商业广告对民主政治过程中开展公民批评的价值极小,这种交流在自我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有限。考虑到政府对经济事务做出了极多规定,把第一条修正案所有的保护扩展到商业语言所带来的潜在影响也是人们所担心的。[2](P230) 从字面上来看,第一条修正案的表述本身并未排除对非政治性言论包括商业言论的保护。商业言论不受第一条修正案保护的规则是通过判例确立起来的。194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瓦伦丁诉克里斯坦森案”(注:该案判决认为,把城市反脏乱法用于既包括政治信息,又包括商业信息的传单是符合宪法的。)中把“纯商业性广告”排除在第一条修正案保护范围之外。然而,美国最高法院既没有对把商业性言论从第一条修正案保护中明确排斥出去提出理由,也没有对商业语言的含义给出定义。[2](P230) 言论自由在市民社会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信息、思想、观点的自由流通对于市民社会的理性运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如果交流的渠道被关闭或者扭曲了,那么理性的市场经济也是不可想像的。理解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下商业言论原则的司法演进的关键即在于此。 将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由原来的政治性言论拓展至商业言论的里程碑式的判例,是1976年的“弗吉尼亚州药物管理委员会诉弗吉尼亚州公民消费者理事会案”[4]。在该判例中,弗吉尼亚州禁止制药商宣传配方药品价格的法令被认为是不符合宪法的。在该案中有争议的言论即广告信息显然不能在任何意义上被视为政治性言论而落入第一条修正案的传统保护范围,于是法庭所面对的问题便正如大法官布莱克门(J.Blackmun)所总结的那样:“制药商想要传递的意思简而言之就是:我愿以某价格将某配方药品卖给你。我们接下来的问题便是,是否这种交流被完全置于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之外。”[4](P358)布莱克门认为,商业言论原则上有权获得第一条修正案某种程度的保护,但不值得提供全面保护,因为在性质上它是经济的而非政治的。言论的经济特征不能作为否认其获得第一条修正案所有保护的正当理由,事实上,虽然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利益主要也是经济的,但长期以来雇员与雇主在争议中的言论已经置于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之下。[5](P407)美国最高法院对商业言论的关注源于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支配地位以及尽可能使该机制理性运转的需求。布莱克门指出:“只要我们维持一个占支配地位的自由企业经济,我们资源的配置在绝大多数程度上将经由无数的私人经济决策而实现。为达此目的,商业信息的自由流动是不可或缺的。”[4](P360) 在是否应将商业言论吸收至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之下的问题上,布莱克门并非没有遭遇到反对意见。大法官任奎斯特(J.Rhenquist)就是一个强有力的反对者。他认为,生产者、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有着同样的信息需求的事实,尚不足以成为如此激进和突兀地扩展第一条修正案传统领域的适当理由。法庭应将纯粹经济事务的自由裁量权留给联邦和州立法机关,不干预立法机关的经济决定。而且,美国宪法从未要求弗吉尼亚州的立法机关在规制制药行业的立法中必须遵行亚当·斯密的教义。[4](P372)尽管任奎斯特的见解非常犀利,但他试图唤回界定立法与司法界限的正统学说的努力仍未获成功,美国最高法院最终做出了弗吉尼亚州禁止制药商宣传配方药品价格的法令不符合宪法的判决。即便在后来任奎斯特晋升为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之后,“弗吉尼亚药品案”所确立的商业言论原则的实质性内容仍未被触动。[5](P409)这些决策从整体上看聪明且有见识,攸关公共利益。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弗吉尼亚州为寻求药品价格广告禁令的正当理由并免受来自第一条修正案的攻击,辩称广告规则的任何自由化都将动摇制药商的职业主义立场,而该州对于维持这种职业主义立场拥有合法利益。针对这一辩称,法庭一方面承认政府目标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又指出,制药商的职业主义立场已经得到州法很好的保护,而且,州政府对其市民的家长式动机是以置市民于消息不灵通状态下能带来利益为前提的,而这种利益本身又是模糊不清的。事实上,广告禁令并不会直接影响职业主义标准,广告禁令对制药商的惟一影响是使其远离价格竞争,并为其以低劣服务谋取超额利润开了一扇方便之门。对弗吉尼亚州上述家长式做法的最佳替代方案是打开交流的渠道而不是关闭它们,因为信息本身并没有害处,而且人们只有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才能最好地为自身最佳利益谋划。(注:有趣的是,法庭并没有对职业主义立场的争辩做出裁断,只是认为本案与职业主义立场无关。这至少在理论上为确保职业主义立场而对广告施以某种限制预留下了一扇半开的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