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修正案修改后的第13条新增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是关于征收和征用的规定。 征收和征用与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之间的关系就在于不受侵犯是基本原则,征收征用是例外规则。任何国家都已经没有什么绝对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任何国家都有这个例外规则,就是征收和征用。 征收是对私有财产的限制,是国家强制收买个人财产。任何国家都有征收的规定,就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需要取得不动产的,必须强行贯彻国家的意思,不需要你的同意,你必须服从。这是出于重大的正当理由,对公民财产权和意思自治的限制,这是一种强制取得,它的特征就在于强制,但是国家要你这个东西并不是无偿的,并不是无偿剥夺,而是要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征收仍然是商品交换关系,仍然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既然要补偿,为什么不按照合同法来签订买卖合同呢?这是因为国家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很多情况下没有办法和公民签订买卖合同。如果要和公民按照合同法去签订合同,国家就可能实现不了目的。因为公民是千差万别的,你动员他,我们这里要修一个机场,一个军用机场,他就是不愿卖:我这个土地和房屋是先辈传下来的,我不卖。这就说明,国家需要土地的时候,需要取得公民的财产权的时候,并不总是能顺利地按照合同取得,你要征求他的意见,要他的意思表示,要平等地协商。碰到某一个公民,他就不通情达理,我就是不卖,你就没有办法。一般的交易好办,商业目的好办,你不卖就不卖呗!但是国家为了军事需要、国防需要、公共交通需要,例如要修一个机场,碰到刚好其他人都卖,就中间这一户不卖,你就达不到目的。 虽然是强行取得,你必须服从,但仍然是商品交换关系,仍然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征收制度在宪法上规定了之后,要在民法上规定,属于民法制度。既然它是商品交换关系,它就要体现等价有偿原则。虽然不签订合同而强行地取得,但不能单凭某个政府机关的意思进行,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这就是关于征收的三项条件。第一是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第二是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第三是必须予以公正补偿。之所以要设定这三个法定的条件就是要约束政府的行为,如果没有这三个条件,政府可以动不动就借口征收来剥夺人民的财产,侵犯人民利益。 目前,我们国家的征收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问题出在什么地方呢?就出在我们的征收没有严格按照国际间共同的规则,没有严格执行三项法定条件。 首先第一个条件是社会公共利益,我们国家存在的最大问题就在这里。征收本来是用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我们拿来办什么开发区、进行旧城改造、商品房开发、盖工厂写字楼等等,完全背离了征收制度的本质和目的。国家把土地征收过来,再出让给企业。征收过来的补偿金很低,出让出去,如果按照市场价,这个补偿价和市场价的巨大差额就落到地方政府手里。如果出让出去是优惠价,这个巨大差额就落到了企业手里。实际上,这个巨大差额就是由地方政府和企业分享。我们的地方政府为什么要设立拆迁办公室,为什么要以公权力、公务员去拆老百姓的房子,如果没有利益在里面,他会这么积极吗?地方政府搞开发区、科技园区,除了要创造政绩的冲动外,还有一个冲动,那就是金钱。只要把土地征收过来,再出让出去,就可以得到一大笔巨额的资金。 反过来,从开发商和企业的角度来看,他们为什么如此的积极呢?企业要创造财富,企业有社会的职能等等都有道理,但是归根到底,就是宪法前面所说的,企业是营利性经济组织,营利就是赚钱,赚什么钱呢?首先就是补偿价和出让价之间的差额。现在,我们的土地出让制度,在改革开放以来搞得如此的轰轰烈烈,是不是都采取招标等公平的竞争机制呢?不是的。谁和有决策权的人有关系,他就能得到这块地。你要得那块地,得那块好地,就是这样的。这叫什么市场竞争?我用半开玩笑的话说,变成了一场腐蚀、收买地方官员的大竞赛!征收和出让土地,通常简称批地,就是孳生腐败的大温床。我们看新闻报道当中,被查处的那些官员、领导人,往往是决定批地的官员,或者参与批地,或者可以对批地起作用的官员。为什么这些企业要花如此巨大的金钱去贿赂他们呢?它要得到更大的利益,要瓜分、侵吞这个补偿价和市场价之间的巨大利益! 现代中国的腐败,我把它简单的估计了一下,分为三类:一类是人事升迁。下级送钱给上级,目的是要得到那个科长、处长、司长的职位。我们说卖官鬻爵,不就是为了人事升迁吗!他花钱得到那个职位,必定要从下级、老百姓那里捞回来,古人称为刮地皮,这就是第一个温床。这是传统的,中国古代就有。我记得一个著名学者写过一篇文章说,中国历史上,清官只有几十位。可见,中国历史上的官员大都是贪官,令人可怕。那我们中国现在腐败的特色是什么?就是批地,说完整叫土地使用权出让,这是第二个腐败温床。我们看一看赖昌星那个例子,赖昌星费尽心机,采用各种手段,把那个副市长拉下水,究竟为了什么?还不就是为了一块土地,为了那块土地的补偿价与市场价之间的巨大差额。所以说,当今腐败的中国特色,三大腐败温床,一个人事升迁,在行政法领域;一个批地、一个公共工程发包,在民法领域。可见,反腐败不能光靠刑法,也不能仅靠行政法,要充分关注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在反腐败上的重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