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社团及其在社会中的作用,欧盟国家大都经历了一个由怀疑到认可的逐渐转变过 程,立法也随着社会的这一变化几经反复。大体上到了20世纪初,欧盟国家大多在宪法 上确认了结社自由这一基本权利。但是对结社自由进行更严格的规制,并将其纳入司法 保护的范围,则是二战以后的事。二战以后,反思欧洲民主制度,人们对宪政和“高级 法”的观念有了新的体认,人权保护的重要性随之得到认可,作为基本人权之一的结社 自由自然得到了关注。(注:[美]奈维尔·约翰逊:《1945年以来的欧洲宪政——重建 与反思》,甘超英译,王晨光校,载《宪法比较研究文集》,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同时,人们也认识到,缺乏社会联系的孤独个人,正是培育独裁统治和暴民政治的 温床。其结果是:在各国重新制定的宪法或在恢复的宪法中确认了结社自由;针对社团 的司法审查和司法保护也得以开展;政府也逐渐认可社团在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并 对社团进行财政和税收的支持。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全球性社团革命在一定程度上是法 律变革和认识发展的产物。 社团立法大体上分为三个方面:宪法上确认公民结社自由,为社团存在提供合法性基 础;民法规定社团的主体制度、财产权制度和治理形式;行政法规定对社团的财政税收 优惠制度,促进社团及非营利事业发展。本文以德国为中心并结合其他国家的情况对欧 盟国家的社团立法进行一个概括性的介绍。之所以选择德国,是因为德国不但在基本法 中确认了公民的结社自由,而且有独立的《结社法》和《政党法》,《德国民法典》对 社团的规定也较为全面。 一 结社自由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结社自由的内涵 对于欧盟国家而言,结社问题不但要受本国宪法规范,而且要受欧洲人权公约、欧洲 人权法院的判例,以及其他国际组织有关结社自由的公约约束。欧盟国家大多承认国际 公约在其国内的效力,根据这些国家的宪法和有关的国际公约,结社是自由的。结社自 由是指公民个人不经许可建立组织的权利,(注:《比利时宪法》第20条:“比利时人 民有结社权,这项权利不受任何预防性措施的限制”;《德国基本法》第9条:“所有 的德国人都有组成社团和团体的权利。……凡限制或意图妨碍权利而订立的协议无效, 为此目的而采取的措施是违法的。”意大利宪法第2、19、39条;《葡萄牙宪法》第46 条都有类似的规定。《欧洲人权公约》第11条也有这方面的规定。)包括积极和消极两 个方面,即公民可以不经许可建立自己的组织和不得被强制属于某一组织。结社的结果 是形成社团,社团是指多数自然人或法人为了共同的目的而长期志愿结合在一起,不问 其法律形式如何,能够有组织地表达其意愿的一切团体。(注:德国《结社法》第2条, 载范宝俊主编:《结社立法与社团管理》,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依照所形成社 团的性质,结社可以分为营利目的结社和非营利目的结社。营利目的的社团主要是指公 司、合伙等商业组织,一般由民法或商法规定,因而,各国结社立法中的社团主要是指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团体,或以服务会员为目的的自益性团体或中间社团。具体而 言,结社自由的内容包括: 1.建立社团的权利。公民应毫无差别地、有权不经事先批准地建立和参加自己选择的 组织,其惟一条件是遵守有关组织的规章。 2.制定章程和自主活动的权利。公民组织应有权制定其各自组织的章程和规则,充分 自由地选举其代表,自行管理与安排活动,并制定其行动计划。公共当局应避免进行旨 在限制这种权利或妨碍其合法行使的干涉。 3.取得法人资格或独立法律地位的权利。公民组织、它们的联合会或同盟会获得法人 资格,不得以限制前述两项权利为条件。 4.结盟和建立联合会的权利。公民有权建立和加入联合会或同盟会。上述四项规定也 适用于公民组织的联合会和同盟会。 5.加入国际组织的权利。公民组织、联合会或同盟会,均有权加入公民的国际组织。 6.以社团的身份参与诉讼的权利。 7.以社团的身份取得和处分财产的权利。 概括起来,结社自由被构想为个人与具有类似想法的人建立一个社团或加入一个既存 社团的主体性权利,它也包括了一个既存的社团为了追求成员的共同利益而进行活动的 集体性权利。结社的法律形式不受限制,除了在商法和民法基础上成立的法人,如俱乐 部、政党、社团外,事实上存在的非法人社团也受法律保护。结社自由处于公民权利和 政治权利的重叠区域中,作为一项公民权利,它保证的是在一个人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和 目的与他人结社或已经采取类似行动时,对抗国家和私主体的干涉;作为一项政治权利 ,它对民主的存在和运行是不可或缺的,因为人们只有在能够与他人联合(组建一个政 党、利益团体、组织或其他追求特定公共利益的社团)的条件下,才能有效主张其政治 利益。(注:参见[奥]曼弗雷德·诺瓦克:《民权公约评注》,毕小青等译,生活·读 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81-383页。) (二)与结社自由相关的几个问题 某些特定身份的人和某些特定组织的结社权,是结社自由经常会遇到的问题。 首先,哪些人的结社是被禁止的。国际人权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的第87号公约都规定 禁止警察和军人结社是合法的,而欧洲人权公约禁止结社的范围还包括“相关的行政人 员”。“相关的行政人员”可不可以理解为公务员?从有关的案例和国际劳工组织的报 告来看,欧洲国家对“相关行政人员”持狭义解释的立场,只包括与警察性质方面相近 的公务员,一般公务员的结社并不在结社的禁止之列。1979年修订的《瑞士联邦公务员 章程》规定,在联邦境内公务员的结社受到保障,但是公务员不得参加以危害国家为目 的的社团。(注:《瑞士联邦公务员法》第13条。)法国的《公务员章程》也规定:同一 国家部门中的公务员,以从事研究和保证职业利益为目的,可以自由组织协会。(注: 参见[法]莫里斯·奥里乌:《行政法与公法精要》,龚觅等译,郑戈校,春风文艺出版 社、辽海出版社1999年版,第810-8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