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它在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问题上,经过不断的改变 和努力,在将权力继续下放给地方政府的同时,加强了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权力的监 督。 一、中央政府部门之间关系的调整 法国中央政府机构之间关系的调整主要是依据法律进行的。法国中央的立法程序大致 是:首先由总统或总理提出意向,在起草过程中,该法案所涉及的相关部门也参加立法 过程,如制定税方面的法律,由经济财政工业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主持起草制定工作; 制定劳动方面的法律,由劳动部长办公室主持。在起草过程中,由总理办公室组织召开 部长会议,会上各部的代表对草案发表意见,会后由总理办公室顾问作出裁判。裁判的 结果由国务秘书记录在蓝色的纸上,称为蓝皮书。如果相关部的代表对裁判决定不满意 ,可以由部长或部办公厅主任重新组织人员就该草案进行讨论,讨论时总理办公室派人 参加。如果所涉及的问题比较重大,该草案还需要报到国务秘书和国家行政法院,进行 进一步的审查。行政法院可以提出意见,但该意见是保密的,只有中央政府知道,对于 行政法院的意见政府可以遵循,也可以不遵循。但是,如果政府颁布的法令违反宪法原 则,人民可以向行政法院起诉,要求撤消该法令。这种由总理办公室召集的部长会议, 在法国每年有上千个,这个会议既可以是就有关法案进行讨论,也可以就某些重要问题 进行讨论,它是协调中央政府机构之间关系的基础。 具体来讲,法国各部之间的关系是通过以下途径来进行调整的: (一)各部门之间的规模、职能差别很大,由秘书长协调部门之间关系。在法国中央政 府现有的部委中,有的部只有一、两个司,如青年和体育部;有的部有20到30个司,如 财政部、教育部、装备运输部。这些部的职能和部内的管理也有很大差别。一般来说, 部长和办公厅只负责政策性和方向性的问题,不具体管理事务,他们对各司、局的管理 不多。在部长之下设立一个高级公务员,由他向各司、局传达部长的意见。各个司、局 之间不能横向进行管理。有的大部,设有一个秘书长,由秘书长负责协调各司、局之间 的关系,如外交部、国防部、财政部、内政部等。现在,中央政府正在考虑在每一个部 都设立秘书长,但这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需要做一些更深入的研究工作。目前, 各部正在进行改革,每个部自己提出改革方案,然后公布于众,但一经国务秘书评估, 很多方案就不了了之,很难得到通过。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降低政府的预算,这也是 法国改进政府工作,使政府工作进一步现代化的步骤之一。但目前,这项改革措施,大 部分还是以蓝图的形式出现的。 (二)合理地协调各个部的职权和部门的数量。现在,法国每个部的职权范围都在发生 着变化,并且部与部之间存在着很多矛盾和冲突。如卫生部和劳动部之间发生着某些职 权的交叉问题。引起这个矛盾的主要原因是每一届政府都要重新界定每一个部的职权范 围,并且随意地设立、合并某些部门。针对这种情况,国家正在准备通过以立法的方式 限制部委的数量以及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中央政府应设立哪些部,以此来杜绝每届政府随 意增加新部委或撤消原有的部委的现象,以明确各部委的职权和中央政府部委的数量, 防止部门间的混乱,提高工作效率。 (三)对政府工作的评估和监督。在法国,有权力对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的机构主要有 : 1.议会。法国议会可以组织调查委员会调查各个部委的工作情况,也可以成立专门的 评估办公室,对政府的工作进行评估。 2.审计法院。审计法院属于司法机构,独立于政府和议会,它主要负责对国家公共账 目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审查,确立每年的预算规划,审查项目的使用价值,组织工作 ,审查国有企业、公共机构的与资金有关的项目,审查保险机构(私营)、慈善机构的资 金运营情况。每年它还要对上一年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验,并把检验结果做成年度报 告,向社会公布,并报告议会。对于审查的结果采取三种处理方法:其一,发现某个部 委的预算执行情况有问题,可以直接给部长写信,如实反映所审查的结果;其二,如果 问题严重,可以写成专门的报告,并向公众公开;其三,如果确定有犯罪行为的,由检 察官将材料转给普通检察官,进入司法程序。 3.稽查署。稽查署设于财政部内,其职责是稽查部与部之间和部内的预算和保险等的 财政执行情况,并且向财政部长写出稽查报告,经财政部长同意,该报告可以向社会公 开。稽查员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对稽查员进行恐吓、行贿是犯罪 行为。 4.财政部的财政司。该司负责审查各部的预算,它要求各部对于每年的预算计划和执 行情况都要向它做出书面报告。 5.国家计划总署。这是一个向政府总理提供政策咨询的顾问机构,下设司、局,它有 权以专门委员会的名义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该委员会的成员是独立的。该机构虽然不 属于监督机构,但可以对政府的公共政策进行评估。评估委员会的成员由政府任命,3 年一届,地位独立,每年要列出应评估的部门和项目,向有关部门通报,每年可以有5- 7个评估专题。每次评估后要作出一个书面报告,报告要公开,报告的内容除了有对具 体项目的评估结果外,还要针对国家政策的变化,提出一些相应的建议。该报告虽然对 政府的决策没有决定性作用,但可以引起社会的争论。计划总署可以对国家的所有计划 提出意见,还可与国家评估委员会共同对政府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例如失业政策 、预防艾滋病等工作。